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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8版HAF603实施的探讨

2010-08-15吕高尚孙海鹏

核安全 2010年2期
关键词:安全局民用操作技能

沈 伟,吕高尚,孙海鹏

(1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2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 100081; 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 100044)

对2008版HAF603实施的探讨

沈 伟1,吕高尚2,孙海鹏3

(1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2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 100081;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 100044)

介绍了2008版和1995版核电焊工考试标准的概况,并对差异性进行了分析。结合焊工考试监督中的实际经验,指出了2008版HAF603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实施2008版HAF603提出了建议和看法。

核电;焊工考试;探讨

1 2008版HAF603历史背景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5版HAF603”),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行业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活动的培训、考试和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人员的资格核发列为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并由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实施机关。

2007年7月,在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并以国务院令 (第500号)的方式予以发布,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以下简称“焊工”)由国家核安全局核准颁发资格证书[1,2]。在此基础上,国家核安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焊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在结合多年来的焊工考试监管经验和诸多国内外标准的基础上,颁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008版HAF603”)。

2 1995版和2008版 HAF603的不同点

(1)焊工资质的主管部门不同

1995版HAF603规定,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选择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组织统一考核。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证书,同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2]。2008版HAF603规定,选定焊工考核中心、建立考试题库、组织统一考核,直至发放焊工资格证书都由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进行[3]。

(2)对焊工考核中心资格条件的要求加强

1995版HAF603只要求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装备和场地等,但对人员数量、装备、场地条件等规定不够明确,致使不同主管部门所认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考核水平良莠不齐。

2008版HAF603对焊工考核中心有着明确的要求:

a.有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质量保证大纲,并能得到有效实施;

b.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

c.有相关业绩的硬性要求 (从事核级焊工考核5年以上和核级焊工考核人数不少于300人次);

d.良好的技术能力,包括装备、场地(至少20个工位)、人员 (3名以上专职焊接工程师及体积、表面无损检验人员各一名)、组织和管理能力等要求。

(3)考核中心的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不同

1995版HAF603规定,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向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建立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由其负责焊工培训和考试。国核安发〔2010〕28号文规定,持有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选定后建立焊工考核中心。焊工考核中心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4)对焊工聘用单位资质的要求不同

1995版HAF603对焊工的聘用单位没有要求,任何焊工聘用单位 (包括非持核安全许可证单位)均可以提出核级焊工考试申请。国核安发〔2010〕28号文规定,焊工的聘用单位应为持有民用核安全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在特殊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为国家核安全局已经受理其许可证申请的单位。

(5)焊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同

1995版HAF603规定,焊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经核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有效期可延长12个月,并且只能延长一次。2008版HAF603规定,焊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经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12个月。

(6)焊工考试形式的变化

1995版HAF603规定,焊工培训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2008版HAF603规定,焊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分为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a.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方式的改变

1995版HAF603规定,由核承压设备焊工考试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没有失效期。持证焊工增加技能考试焊接方法时,应重新考基本理论知识。由于各焊工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不同,试题难度也不同,且缺少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因此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流于形式,达不到确实提高焊工理论知识水平的目的。

2008版HAF603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国内核电焊接专家拟定焊工考试题库,通过国家核安全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焊工考核中心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并且接受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因此保证了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的公平性,并有效提高了焊工理论知识水平。为了保证焊工理论知识水平的持续提高,焊工考试题库不但定期更新,而且2008版HAF603规定焊工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b.专项理论知识考试的提出

1995版HAF603未提及专项理论知识考试。2008版HAF603规定,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参加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并考试合格。考核中心应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焊工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并组织和实施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c.操作技能考试合格项目代号表示方法的不同

1995版HAF603规定,培训考试项目代号由焊接方法、母材类型、试件类别和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该代号过于简单,不易于明确其覆盖范围,不便于实际应用,也不利于监督人员的监督。2008版HAF603规定,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代号的组合由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和焊接要素分类号等8部分依次组成。该代号编制方法思路清晰,通过其代号可以看出操作技能考试时的各类要素情况,如HWS T GW VI 02 t6 D60 PF ss nb。从上述代号可以看出:该考试项目为外径60mm,壁厚6mm的奥氏体不锈钢管立向上位置的手工钨极氩弧实心焊丝单面焊双面成形的坡口焊接,可根据HAF603的相关规定迅速确定其覆盖范围。

d.专项操作技能考试的提出

1995版HAF603中没有提及专项的操作技能考试。2008版HAF603规定,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需参加专项操作技能考试。针对上述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提出X类专项考试,X类专项考试分为下述三部分的焊接活动:

HAF603附件1表1中未列的特殊焊接方法;

HAF603附件1表2中未列的母材;

HAF603附件1表2中所列的IX类母材。

(7)对考核中心的管理加强

1995版HAF603中要求各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需对焊工进行考前培训,焊工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为了加强管理,2008版HAF603及其下层管理文件只对焊工的考核工作提出要求,要求考核中心做到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分开。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焊工的资格考试,对焊工培训不进行强制要求,焊工聘用单位负责焊工的选拔和培训。由于考核中心的管理相对独立,国家核安全局要求考核中心依托单位承担考核中心的管理责任,对考核中心提供更多的监督和保障。

a.监管力度的加强

·日常监督活动的加强

1995版HAF603中并没有明确核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管理要求。2008版HAF603规定,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专项检查是对考核中心考核活动的抽查。专项检查分为发文通知检查和非例行检查两种方式。当采用发文通知方式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聘用单位发文通知,并附拟抽查的文件目录。当采用非例行检查方式时,可由检查组持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文直接进入焊工聘用单位工作场所,并抽查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等。

·质量总监的设置

国核安发〔2010〕28号文及其附件要求各焊工考核中心在组织机构中,设置质量总监岗位。质量总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考核中心核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建立和维护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在焊工项目考试全过程组织实施质量保证工作;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相关文件。

质量总监直接向焊工考核中心主任和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应可以调动足够的质量保证人员参加对焊工项目考试活动及其执行部门的质量验证、纠正措施、管理部门审查和质量保证监查等工作。质量总监的设置不仅使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有专人领导和负责,同时也使日常考试管理工作在推进质量计划、加强核电焊工及有关人员核安全文化意识等方面得到具体保证和落实。

b.集中考点和专项焊接考试考点的设置

随着国家核电建设的速度和规模的快速发展,国家核安全局顺应焊工考核的需求,提出了集中考点和专项焊接考试考点。

·集中考点的设置

在考核中心依托单位焊工集中、有焊工项目考试需要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地点,焊工考核中心可以设置集中考点。集中考点受考核中心依托单位领导,承担焊工操作技能考试以及考试试件的检验工作。

·专项焊接考试考点的设置

蒸汽发生器、压力容器等合金钢焊接和堆焊的焊工考试需要大量的预热、后热等加热装置 (平台和热源),这是许多考核中心都不具备的条件。1995版HAF603对于上述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国核安发〔2010〕28号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对于因设备原因不能在考核中心场所内进行焊工项目考试的,考核中心可申请设立专项焊接考试考点。专项焊接考试考点应设置在持有民用核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内,受考核中心依托单位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应与专项焊接考试考点所在单位协商,由考核中心依托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在得到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专项焊接考试考点可开始焊工项目考试,考核中心对考试质量负责。

(8)焊工考试和焊接活动监管的加强

a.焊工处罚的加强

1995版HAF603规定,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规程以致经常或连续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吊销其焊工合格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6个月内不准参加焊工考试。2008版HAF603规定,焊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焊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2008版HAF603一方面对焊工形成了有效约束,使得焊工的纪律观念较以前有了明显增强,促使焊工养成端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和维护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如果焊工的焊接工作出现问题,焊工聘用单位也会受到相关处罚,焊工聘用单位必然会加强对焊工焊接质量的管理工作。

b.焊工上岗评价体系的建立

焊工上岗前评价体系分为两个方面,焊工聘用单位一方面加强焊工的核安全文化教育,引导焊工认识到核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核安全的本质和内涵,切实形成严谨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焊工聘用单位按照HAF603、考核中心焊工考试大纲对焊工进行焊接理论知识和焊接技能的培训和模拟考试。只有通过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的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与生产需要对应的焊工项目考试的焊工,方能从事核电产品的制造、维修和安装。

总之,通过建立焊工上岗评价体系,焊工聘用单位可以加强对焊工的核安全文化、焊接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有利于选拔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焊工加入到核安全设备产品的生产中来。

c.焊工在岗评价体系的建立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中,焊工聘用单位应根据焊工连续操作记录,对持证焊工建立在岗评价体系,进行焊接质量评价管理。焊工聘用单位应制定判断焊工实际工作能力的指标,如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和质量事故率等。对不能胜任相应焊接活动的焊工,应重新接受培训并考核或调离该岗位。对于违反工艺规程以致经常或者连续出现焊接质量问题的焊工,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较低的焊工,不遵守焊接工艺规程造成重大焊接质量事故的焊工,焊工聘用单位可依据相关管理程序吊销其合格证。

d.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

国核安发〔2010〕28号文要求,各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应具备对其考试工位上的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和录像的手段。每台视频摄像头只能监控一名监考焊工,考试过程录像应完整、清晰。工位编号应能在考试监控图像中清晰反映,并能体现在考试录像中。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进一步规范考核中心对考试场地、焊接设备的管理,不但有效实施了全过程监督,解放了一定的人力,而且考试录像资料方便归档、调用和追溯。

(9)加强焊工聘用单位的管理

a.聘用单位代号备案

1995版HAF603规定,条件合格的焊工均可向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提出培训和考试的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经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批准即可参加考试。1995版HAF603并没有对焊工聘用单位做出特殊要求,即焊工聘用单位没有相关的核安全许可证或受理通知也可派出焊工按照1995版HAF603考试,并取得焊工资格证书。2008版HAF603文件体系规定,凡拟推荐焊工参加焊工理论考试的聘用单位,在焊工理论考试开始前一个月以单位公文形式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聘用单位代号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完聘用单位代号备案申请文件后,将通知选定的考核中心,上述聘用单位的焊工方可参加焊工理论考试。

b.焊工档案和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的建立

1995版HAF603中,对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和焊工聘用单位关于焊工档案和连续操作记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2008版HAF603、国核安办〔2009〕112号文和国核安发〔2010〕28号文对此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

焊工聘用单位承担焊工的管理责任,应当针对每位焊工建立并管理焊工档案,保存核级焊工所有学历、培训、考核、操作和奖惩记录。焊工聘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登记和归档核级焊工有关资料,保持资料的完整性,随时提供查阅和配合监督检查。焊工聘用单位每月统计持证焊工的上岗情况,将考试合格的焊工名单、项目名称、项目有效期、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焊工聘用单位内各有关部门,同时应在焊工聘用单位局域网上公布和更新。对将到期的焊工名单和合格项目名称,提前半年通知各有关部门进行复证前的准备工作。在持证焊工资格证书失效5个工作日前通知焊工聘用单位各相关部门,防止焊工无证操作。

作为焊工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焊工聘用单位必须填写焊工连续操作记录,使其程序化、制度化,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保持焊工考试项目资质的有效性,避免焊工无证施焊。

3 2008版HAF603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考核中心业绩的硬性要求

原开展核级焊工考核活动的考委会共32家,其中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机械行业和电力行业分别有11、4、6和11家考委会。2008版HAF603规定:待选定的焊工考核中心应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不少于300人次。上述规定只有部分考委会能够满足,国家核安全局经过文件形式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三个阶段,发文 (国核安发〔2010〕10号、国核安函〔2010〕92号和国核安发〔2010〕27号)选定了13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考核中心。

(2)焊工考试项目有效性的保持

1995版和2008版HAF603皆规定: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核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要保证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性,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连续中断焊接工作不超过3个月;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不超过6个月。

2008版HAF603及其下层管理文件针对焊工考试项目有效性的保持问题,对焊工聘用单位提出如下要求:保存完整的连续操作记录资料,并进行动态管理。国核安发〔2010〕28号文对连续操作记录的适用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焊接活动的等效项目代号与焊工所持合格项目附页中项目代号的相互适用性;同时对连续操作记录的报告形式以及在连续操作记录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做出了规定,如:对于焊工在有效期内未能从事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而采用试件焊接作为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等情况。

(3)众多焊工的考试问题

随着核电市场的发展,参与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的企业越来越多,核电焊工及考试取证数量会大量增加,考核中心将承担更多的考试任务。至目前为止,参加并通过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的焊工约为5000人,每个焊工一般需要参加几个项目的操作技能考试。一个常规的核电考试项目需要4~8h,特殊的考试项目 (如J型接头和异种钢焊接等项目考试)周期需要1~2周。如此众多数量的焊工和考试项目需要在12个焊工考核中心完成,不仅给12个考核中心增加了管理难度,考核中心也难以保障考试的质量。

(4)焊工数据库的急需建立

面对焊工日常管理和考试文件数量的急剧增加,利用网络发布文件信息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国家核安全局借助网络平台,不定期地发布焊工的日常管理文件。国家核安全局及时将焊工考试计划、焊工聘用单位备案情况、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编号和项目考试代号发布在网站上。焊工聘用单位每3个月将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焊工人数、合格项目总数和3个月内失效的项目列表,传输到国家核安全局网站的指定链接地址上,以供国家核安全局及其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技术支持单位以及各焊工聘用单位分等级、分权限查看。

4 对实施2008版HAF603的建议

(1)尽快制定和发布2008版HAF603释义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文件,使得 2008版HAF603的实施更加切合实际,合理可行。在对焊工考核中心、焊工及焊工聘用单位的监管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2008版HAF603相关的管理文件体系。

(2)加大对2008版HAF603和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宣传力度,使得相关单位和人员能正确理解上述文件并能自觉运用。

(3)尽快建立国家核安全局焊工考试专家委员会,对焊工考核中心和焊工聘用单位在焊工考核、持证上岗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专家意见,给国家核安全局予以技术支持。

(4)目前焊工考核中心在审查焊工考试报名资料、审核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编写和上报考试公文、考试计划、实施计划、质量计划和考试评定报告,实施焊工考试和检验,维持考试项目有效性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当参考焊工众多时,监考人员在数量上难以保证,只有人为地加长考试时间,才能满足目前监考人员与参考焊工比例的要求。考核中心人员(专职和兼职)的缺少,给焊工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带来一定的难度。作为焊工考核的主管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可通过一定方式督促考核中心依托单位,为考核中心增加人员配置,满足焊工考核工作的需求,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

[2]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3]国家核安全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The Discussion of Execution about HAF603 o f 2008 Edition

SHEN Wei1,LU Gaoshang2,SUN Haipeng3
(1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Center,MEP,Beijing 100082,China;2Northern Regional O ffice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MEP,Beijing 100081,China;3Academ y of Machine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Beijing 100044,China)

The general situation about nuclear powerwelder qualification standards of1995 and 2008 editions is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re analyzed.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s in the supervisions of welder qualification,the authors point out the main problems faced in the execution of2008 edition HAF603,and put forward the advices and opinions in the execution of 2008 edition HAF603.

nuclear power;welder qualification;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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