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2010-08-15汪玉松佟福鑫秦继伟
○汪玉松 佟福鑫 秦继伟
(1、65583部队财务科;2、65583部队64分队 辽宁 辽阳 111000)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现状
在行政性委托代理方式主导下,首先是政企难以分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授权政府行使所有者权能,政府如果在企业中不能行使所有权,则造成所有者缺位,如果行使退出权,以实现政企分开,则可能使国有制名存实亡。但如果仍由政府履行委托人职能,行政干预则不可避免,从而企业很难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自主权和经营权难以落实。其次是“内部人控制”导致所有者权益和经营管理者利益难以统一。所谓的“内部人控制”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者阶层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并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管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内部人控制的实质是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在利益上的冲突。在行政性委托代理下,所有者同样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代理人的“共谋”问题更显突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所有者监督机制,代理人更有可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置所有者利益于不顾。再次是难以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行政性委托代理链条内,国有控股公司成为实质性的集权机构,操控下属企业的三大权利机构,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合而为一,形式上完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行为及其后果
尽管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设总的方向是科学的,纠正了原有体制下的许多问题,但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上多重委托代理和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因此在代理链条过长,各个中间代理环节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损害最终委托人利益的问题行为。
1、败德行为
在国资产管理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从而在理论上存在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旨在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却有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链条中,终极委托人是全体人民,因而其他都是各级次的代理人。从实践来看,这些代理人都有发生败德行为动机和可能。
2、代理人主权行为
在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矛盾:若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利过小,就会影响企业在经营中为了灵活适应市场变化所必须的及时决策的能力;若委托人给代理人的权利过大,代理人就会成为真正的主人,形成代理人主权,而委托人反而由真正的主人沦为旁观者和局外人。代理人主权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被颠倒过来,不是委托人决定着选择行动,而是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掌握了决策权,不合理地抬高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形成了同委托人相抗衡的谈判能力。在两权分离的企业经营体制下,一方面由于委托人因对潜在代理人的资信和经营素质的了解难以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代理人的动机及其行为较难受到契约有效制约,加上委托人难以实施直接监督,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在这两种情形下,代理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选择的行为目标及其行为方式以及努力水平,都可能有悖于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从而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主权行为。
3、共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共谋,其目的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提高共谋者的效用状态,其行为方式是在权力有限的情况下,共谋者设法将送给委托人的信息进行扭曲,增大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度,并以附带的转移支付来实现。参与共谋的一方把应向委托人汇报的真实信息篡改、伪造成对共谋的另一方有利的信息,从而增大了代理人的利益。这样,在信息不对称和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得到的信息是代理人(共谋者)按照自身利益篡改过的、伪造过的信息。结果必然是委托人的利益减少,共谋者分享通过由共谋行为带来的额外利益。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多层委托,通过委托代理,拥有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或支配权的主体是企业经理人员、政府主管部门及官员以及相关的其他监督主体。而这些拥有实际支配权的主体都有着与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利益不同的效用目标,他们形成了追求自身利益的不同利益集团。在委托代理链中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有着重要影响但又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有:企业经理人员、地方各级政府、政府主管官员、公司董事会成员、审计与评估等第三方机构。
4、问题行为的后果
据国务院研究室的一份报告披露,1982-1992年间,中国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失,这其中大多数是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等个体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资产的直接窃取和侵占,即使部分是因为国有企业经营绩效低下导致的国有资产自然流失,但是造成国有企业经营绩效低下的直接原因往往也是由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的问题行为。近些年,虽然反映国有资产流失的总体情况的统计数据较少,但是有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和改制过程中侵占、窃取国有资产的个案却屡见不鲜,仅以最集中曝光的2005年1月份为例,短短一个月内有10家上市公司的11位高管相继落马,其中包括:浙江东方、东方创业、东北高速、ST京西、南宁百货、深圳机场、开开实业、三毛派神共8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而在倍受关注的“郎顾之争”事件中受质疑的主角——顾雏军也在2005年7月份被捕,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落马大都与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失有关。
三、解决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建议
1、完善约束机制
对企业的有形约束来自三个方面,这些约束是使企业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第一方面的约束来自各类中介组织,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各种中介组织对经营主体资产进行评估、认定,对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这些中介组织的存在使经营者不仅要按照企业法人赋予的权限进行经营、运作,而且还要使其经营的全过程符合各类中介组织的各种规范和要求,从而构成了对企业经营者的有力约束。第二方面的约束来自金融机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已经逐步成为企业的最大投资者和债权人,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要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是约束经理行为的有效途径。第三方面的约束是法律的约束,法律的公正和严明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性,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经济法规,更重要的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对国有企业董事和经理的另一种约束力量是来自于市场的无形约束。市场的竞争机制是企业主要的压力,公司控制权可能被潜在的外部力量剥夺,这一压力迫使经理人员不致背离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
2、推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由于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无法进行人格化的,因而,“所有者缺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始终存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在接受国资委的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中同样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资产经营中所有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资产经营收益也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和产权变动等资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可建立一套国有资产存量和流量的总账,及时、全面地反映国有资产投入及其产出的数量、效益、结构等情况,为国家提供预警监督信息,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资产数量和质量的科学依据,以实现分类指导,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
3、完善激励机制
在现代企业中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建立了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后,企业经营效益的大小、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大小就取决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制度。激励就是运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方式,充分调动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一是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坚持经营者责任、贡献、利益相一致原则,坚持年薪指标合情合理并与企业的历史现状相互兼顾的原则,使效益不同的企业拉开差距,又考虑不同企业的实际,使经营者取得比较合情合理的收入。二是实行经营者持股机制,通过所有权激励,使经营者和所有者身份重叠,从而达到激励的目标。首先,应该明确持股的目的在于吸引和留住企业有才能的经营者,因此,持股的对象主要为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其次,要明确持股比例,经营者取得股票比例的多少,是决定股票激励效果的重要因素,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比例,不得高于25%。最后,经营者购得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也值得关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的自有资金有限,难以用自有资金购股,向银行质押贷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现金薪酬中逐渐扣除就成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的主要途径。三是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向经营者提供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他的价格是既定价格与股票当时的市场价格的差额。总之,要建立好的激励机制,必须要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建立和实施多跑道、多层次的激励机制,还要考虑不同个体的基本情况,实行差别激励的方法。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才能使我们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陈文府:国有资产监管的困境初探[J].生产力研究,2007(11).
[2]樊继达:国有资产监管——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框架[D].中共中央党校,2005.
[3]史忠良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探索[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4]林明胜: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探讨[J].时代金融,2007(7).
[5]孙国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探索[D].山东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