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与研究
2010-08-15李春华
李春华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平煤管理部,内蒙古 赤峰 024000)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与研究
李春华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平煤管理部,内蒙古 赤峰 024000)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是否充足,提取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将从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和住房公积金机构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出发,探讨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合理方式,并提出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分析
1 研究背景
199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设区城市陆续建立起来,不仅深受广大城镇职工的欢迎,而且逐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截止2006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6916.87万人,缴存总额突破12687.37万元,累计为695.24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64.33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72.05%.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本金用于缴存职工的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因此,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个人贷款风险、利率原因造成的国债投资亏损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的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及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运作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比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借款人收入、还款资金来源及房地产市场等综合因素的变化,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本文仅对如何抵御风险,加大对个人住房支持力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2 资金使用风险形式分析
第一,按照《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由于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特别是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难以解决各自因不同利益驱使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目标和利益冲突.一是表现为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进行“权衡”,可能将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的项目留给自己,而将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二是由于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基于节约成本考虑,银行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托银行又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没有完全实现数据对接,信息交流滞后,在监督管理还款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第二,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特征决定了贷款发放的对象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由选择,只能靠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而且大部分缴存职工收入较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工作变动频繁,收入很不稳定.由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还款期内借款人支付能力的变化较大,将随时影响贷款的质量.
第三,在住房抵押贷款中,最重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对职工个人资信状况的调查、评估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往往通过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收入状况等资信证明进行审查,很难对借款人的真实状况做出准确判别断.虽然签定合同时,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但由于住房公积金还款期长,其收入的稳定性和信用状况很难预计.因此很难对贷出去的款项加以识别、预计和控制,或通过保险机制加以分散.
第四,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运作,贷款业务单一,运作范围狭窄,不能像银行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水平设计相应的贷款品种,以分散风险.以所购房屋做抵押.其安全性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密切相关,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房地产业直接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是一种宏观性的、系统性的风险.其发生是以时间为分布区的,即在这个时间段内可能根本不会发生,甚至可能在十年内都不会发生,但在另一个时间段内会发生.由于这种系统性的风险不存在稳定的发生概率,很难预计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大小.总之,市场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难以估计,使这种系统性的风险很难防范.
第五,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都会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3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分析
尽管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通过对贷款对象严格审核,抓好贷后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逾期贷款催收机制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工作,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能力还很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 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没有任何自有资本金,缺乏资金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承担了较金融机构更大的风险.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贷款风险准备金一种,没有像金融机构那样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当前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严格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主要用于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应按季计提,其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即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分类法计提.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行业等)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因此,借鉴西方国家及金融机构防范住房金融风险的成功经验,及早制定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3.2 缺乏完善、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要研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首先应识别贷款风险,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准备的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从目前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科学、严谨的贷款管理模式.风险识别系统、计量和控制系统不完善,贷款并没有像金融机构那样实行分类管理,且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强大的资金链,一旦某地区发生较大的风险损失,很难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那里获得资金支持.
4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对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肩负着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的职责,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现保值、增值.就贷款风险准备金而言,目前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的规定,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建立了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204.78亿元,数额不小,但是全国各地分布不均衡.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最重要的方式,其提取比例及提取基数的确定,需要经过大量的考察、论证以及准确的计量,不能仅根据目前已经建立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多少来判断其是否足以抵御未来发生的风险.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目前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以期能达到抵抗风险的目的.同时,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个贷风险管理机制.
第一,制定适合住房公积金特点的呆帐准备提取及核销管理机制.建立审慎合理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揭示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程度的高低将贷款分为正常、次级、关注、可疑和损失五类.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坏帐核销办法,对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一定程序逐步予以核销,是化解贷款风险的必要途径.在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应立即用五级分类法对已计提的呆帐准备金进行核销,并对已核销的坏帐保留追索的权利,继续实施催收.
第二,研究贷款逾期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和还贷情况量化预警机制.针对借款人、开发商以及不同房屋特性的各种风险源,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的研究分析,探索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贷款总额与风险基金余额的比率、房产市值与贷款余额的综合成数、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总额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比率等多方面选取指标,从中把握住与风险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将数据转化为对业务风险的正确描述,正确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产安全性,并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提供量化的客观依据,建立起系统化、科学化的贷款风险防范预警体系.
5 结束语
此文对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对住房公积金的特性和相关环境、相关因素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提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对储存方式、营运方式、监督方式特别是风险防范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招标选择储存机构,或建立政策性的储存机构;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保值、增值等问题.对住房公积金实行高存低贷,其利息差额由政府补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的筹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对现行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建立符合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资金的筹集、营运、监督及风险防范模式,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可防范风险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
〔1〕刘之中.小额金融贷款分析[J].上海金融,2007(04).
〔2〕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4〕王俊德,公积金贷款统计及应用[J].北京: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05).
〔5〕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F830.5
A
1673-260X(2010)05-00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