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2010-08-15陈靖徐淳
陈 靖 徐 淳
(1,2.新疆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7)
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陈 靖1徐 淳2
(1,2.新疆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7)
法学的职业性特征本身决定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但是,在教学实践中,诊所式法律教育却面临诸多困境。本文通过对法律诊所教育所面临困境的分析,进一步探讨解决的对策。
法律诊所;诊所教育;困境;出路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 Education)源自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法律援助,它将医学领域的诊所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以期将法律工作者培养成“社会医生”[1]。该教学法是通过开设“法律诊所”,指导学生实际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训练学生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独立反思的能力,“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以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的一种教育方法。诊所式教育有助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形成。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自2000年引进高校以来,从最初的7所迅速发展到现在的105所①,受到社会、学校和法学院学生的广泛欢迎,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也遇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试对此做一深入分析,并进而探讨解决的对策。
一、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的困境
(一)学生自身素质与诊所教育应有基础之间的矛盾冲突
众所周之,在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士后的教育,法学本科的生源均来自于已经取得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与相对丰富的社会经验。而我国的法学本科生则直接来源于高中毕业的考生。这些学生在中学阶段以高考为指挥棒,只能是“两耳不闻窗外事”,将全部的精力用在了对书本知识的学习上,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少之又少,社会经验相对来说不够成熟。除此之外,法学本科生的年龄大多在18~22周岁,生活阅历简单,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也相对不足。所以,在法学本科阶段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另外,经过近10年的高校扩招,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生人数增长了数倍②,而且大多数院校,包括国内的一些知名高等学府均采取大班集中授课的方式,大班的人数少则几十人、上百人,多则几百人。面对如此规模的受众对象,大多院校只有1/3的学生能够享有该教学成果,使得诊所式教学法不具有普遍性。如何让每一位学生都成为诊所式教育的受益者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
(二)教师自身业务之间的矛盾冲突
教师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业务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的冲突。当前高校教师压力较大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学校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定位,科研与教学并重业已成为高校发展的方向。毋庸置疑,教学工作可以为科研工作奠定基础,科研工作可以为提升教学工作的质量创造条件。然而,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对于大多数教师而言往往是专心于科研而不能深入细致地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专心全面地对待教学则又无暇顾及科研。由于近几年各个院校加大了对科研工作的重视程度,无论职称评聘还是业绩认定,科研工作的影响非常之大,致使大多数教师投入到教学工作上的精力不足,对耗时耗精力的诊所教育热情不高。其次是理论教学与司法实务的冲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是各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就法学而言,重点在于法律实践。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也就是说教师自身应当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经验。然而,律师职业在时间上往往与教学工作相冲突,例如开庭、出差等极有可能不能正常上课,其所从事律师的业务便经常受到一定的限制,致使高校教师中有司法实战经验的人数比例较低。这样以来,诊所式教育的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案件来源渠道不畅通
诊所式法律教育就产生背景而言,是在美国贫富差距扩大,贫困者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从而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呼吁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由法学院学生自愿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教师予以规范性指导形成的。由此可以看出,诊所式教育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学生成为了法学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只是处于引导者、组织者的地位,案件受理、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等等都是以学生为主导进行的。这样以来,在法律诊所课程开设过程中就遇到了案件来源渠道不畅通的情况,即学生没有案源。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法律诊所的对外宣传不够。大多院校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设在校内,相对于身处繁华街区众多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显得较为隐蔽,不宜为一般公众所了解。二是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资源。法学本科生基本上都是在校园内成长起来的年轻人,自身的生活圈较为封闭,圄于校园之内,很少接触社会,缺乏一定的人脉关系。三是学生的业务能力颇受怀疑。正所谓“法律压根儿是一门技能或社会经验”[3],即使法律知识学富五车,也未必能妥善处理各种法律纠纷。而实际的情况正是“现今法律毕业生的缺点不是缺少法律知识,而是他没有接受过处理事实和与人打交道方面的训练”[4]。所以,有些当事人不愿意将案子委托给学生处理。
二、法律诊所教育发展路径的思考
(一)激发任课教师参与诊所教育的热情
尽管各高校多将学校定位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即教学与科研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是,二者实质上在每一位教师内心中的分量却有着较为悬殊的差别。大多数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学术研究上,将部分精力放在授课上,极少有人愿意耗费大量精力从事诊所教学。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学教育在具有实践性、职业性特征的同时,又具有显著的理论性、学术性特征,而理论水平的高低、学术成果的多寡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社会声望与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各高校教师业绩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是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无论是职称评聘、业绩考核还是硕博导师遴选都将科研成果作为重要参照指标。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扭转这种局面。首先改革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这里有一个争论多年的话题,即把高校教师分为教学型与科研型两类。当然这种划分不应当是绝对的,称之为侧重教学的教师与侧重科研的教师则更为贴切。这样,正如教学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有不同的考核标准一样,教学型教师与科研型教师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硕博导师遴选上也分别采取不同的标准,真正做到教学与科研并重。让不同的教师各自发挥其所长,专心致力于教学或科研,共同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其次改革课时计算方式。诊所式教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不仅要求任课教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还要求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给予学生全面的指导。所以,恰当核算诊所教学老师的工作量十分必要。
(二)广开案源渠道,积极争取案源
首先,积极开展对外协作,扩展案件来源。法律诊所可以积极与所在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获得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在法律诊所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开辟长期的、稳定的案件来源路径。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从该中心获得有关弱者权利保护的案件,作为学生承办案件的主要来源[5]。其次,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法律诊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法律诊所可利用现代传媒的便捷、高效的特性,在网络、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对诊所的公益性进行宣传,以扩大校外案源。例如,通过媒体采访,报道法律诊所的接、办案条件、程序等,让社会大众了解法律诊所的性质,同时昭示法律诊所的地理位置和电话③,以方便社会大众进行法律咨询和办理案件委托。最后,还可以利用法律义务咨询扩展案源。诊所教师可以挑选语言表达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优秀学生,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去社区进行法律义务咨询。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法律案件,引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深思,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咨询展示法律诊所的办案宗旨、诊所人员的素质,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挖掘潜在的案源渠道。
(三)切实提高诊所式教学的效果
针对我国法学本科阶段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处理事务能力欠佳等现实状况,在法学本科高年级段(以大学三年级、四年级为宜)运用诊所式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弥补这些缺陷,而且还可以解决受众人数多的问题,尤为重要的是可以更加有效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习惯。切实提高诊所式教学的效果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尽可能多地选派有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做诊所教学的任课教师,每位教师指导6~10位学生,既保障课程质量,又兼顾受众范围的扩大。第二,除必要的技巧性讲授内容外,教师的职责主要是带领学生完整地经历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甚至“出庭参与诉讼”等。在此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检索相关法律,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的方式、方法;传授给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和技巧;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职业习惯。第三,极大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去了解案件事实、寻找隐藏问题、动手检索法律、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价,以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践性思维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达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
三、结束语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的教学方法,为法律专业学生融入社会,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提供了便捷的桥梁。但是,法律诊所教育毕竟是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在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必然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坚信“在我国目前遭遇的种种障碍,仅仅是继承和整合过程中产生的不适应症”[6],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应对各种问题,以使法律诊所教育的培养法律实践性人才、热心社会公益、服务社会的宗旨和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推动法律诊所的可持续性发展。
注释:
①该数字来源于2009年8月9日至14日在哈尔滨召开的法律诊所年会会议报告。
②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招生规模为2个班60人左右,目前则为6个班200人左右。
③为体现诊所的公益性,方便公众咨询,减少公众的咨询成本,诊所的电话应设置成免费接打电话。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0,532.
[3]冯象.木腿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7.
[5]陈建民.诊所教育的因地制宜与因势利导[A].甄真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03.
[6]李勇.诊所法律教育中国化的思考[J].中南大学学报,2006,(3):378.
(责任编辑:代琴)
G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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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1967-),女,河南淮阳人,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