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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的思考

2010-08-15张鹏

关键词:文职人员现役军校

张鹏

完善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的思考

张鹏

随着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制度的实施,大量的社会人才广泛被聘用到军队工作。《劳动合同法》是否能切实的保护非现役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军校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从法规建设、聘任合同、程序规范和权利救济等方面切实保护非现役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非现役文职人员尽快融入部队,进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他们在部队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劳动合同法;聘用制;非现役文职人员;权益;法律保护

一、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现状

2005年6月23日,我军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全军施行。在该条例中,明确定义了非现役文职人员的范围和用人制度:非现役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对非现役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在该条例颁布后,全军符合条例要求条件的单位都进行了非现役文职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各军校也从2006年开始招聘大量非现役文职人员补充到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随着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为人们探讨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背景。

《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的颁布施行后,各军校本着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非现役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大大促进了军校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的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才的充分竞争和合理流动。一大批优秀中青年非现役文职人员脱颖而出,为军校学术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为军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有力地推动了军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从总体上保证了非现役文职人员队伍的素质提高。但是,由于这是一项处于探索阶段新生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二、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问世,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赋予新的起点。然而《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军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这是审视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劳动关系的逻辑前提。《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两条规定,军校与受聘的非现役文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军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也表明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只在 《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可依据的法律细则进行具体操作。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的聘任法规不够规范

从国家立法层面,国家缺乏完备的军队聘用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规范。《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及配套的几部暂行办法是目前唯一的制度规范。目前的《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几个《若干意见》《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无论从立法层次、规范内容,还是完备程度等方面都远远不能真正确立起一套完整的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因此,军校在聘用非现役文职人员实施中呈现“一校一规”的现象。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缺乏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实施的统一办法,部分军校在制定非现役文职人员聘任规则的过程中,很少征求非现役文职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聘任规则不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听证,对其中有争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也由学校负责解释。这样,在制定聘任办法过程中,学校最大限度地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聘任条款中,最大限度地压缩非现役文职人员的权利空间,从而将聘任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二)军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双方未能体现法律的平等精神

实施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其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了尊重每一个有志于军队教育事业的公民的自由意愿,使非现役文职人员与军校能双向选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然而现实情况却相差甚远。非现役文职人员与聘用其的军校的关系仍然是一种事实上的纵向法律关系。非现役文职人员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军校在聘任过程中,拥有巨大优势。在聘任过程中,非现役文职人员签与不签聘任合同,签订含有什么样条款的聘用合同皆依学校的意志而定。聘任合同签订过程中还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即作为管理者,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学校处于领导、命令、主导的地位,非现役文职人员则处于被领导、服从、被动的地位。学校同时拥有管理者和聘任者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学校也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把自己摆在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平等的地位;非现役文职人员在签订聘任合同中很难有与学校平等对话的机会,非现役文职人员集体意志和个人意志无从体现。另外,聘用制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早已由学校提前规定,非现役文职人员在合同签订的内容与形式上,没有决定权。聘任合同内容无法真正体现双方的合意。因此所谓的“聘任合同”有时并不真正具备《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三)对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实施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无救济则无权利”,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在救济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首先,学校校内救济通道不畅。军校作为军事单位,由于其管理的特殊性,很少制定听证、调解、申诉等规范,也没有设立此类机构来为非现役文职人员提供权益救济。其次,校外救济成本较高,实际效果有限。这里主要是指军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诉讼三条途径。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言,我国军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出台具有可操作意义的对军校的非现役文职人员权益救济的政策、措施。虽然非现役文职人员也能通过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这在当前中国社会大背景下,非现役文职人员往往要承担很大的成本。非现役文职人员想继续在该军校工作将面临极大的困境,因而其实际效益必然是大打折扣。

三、对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劳动聘用中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非现役文职人员聘任法规建设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军校非现役文职人员作为合格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劳动者所应有的权利,国家和军校都应当给予保护。一方面,从宏观上,军委、总部应尽快出台比较规范的非现役文职人员聘任办法,指导军校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非现役文职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这种高规格的立法规范出台,可以为各军校建立相关内部实施制度提供明确依据。另一方面,军校应在全校非现役文职人员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完善、制定非现役文职人员聘任管理办法,建立起运作规范、管理透明、有监督、有制约的运行机制。

(二)实现军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合法、公平、自愿、诚信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而言,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首先要合法。合法就是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明确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具体问题。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不具有对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双方的约束力。其次,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要公平。公平是法律追求的基本精神,是立法的价值判断标准。公平的价值准则在民法中更具有突出的意义,因为它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关系,更能体验民事主体的主观感受和可接受性。再次,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要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在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的劳动关系中,这种平等性主要表现于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当。《非现役文职人员条例》规定了非现役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具体到军校来说,即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学校依据职权而支配非现役文职人员的关系,而是二者共同约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体现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就要在订立聘用合同时采用自愿、协商的方式建立二者的劳动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二者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在合同变更时也要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最后,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要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社会存续的公理,是人与人之间维持自由、平等关系的底线。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在订立、履行、终止聘用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坚守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尊重与维护对方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学校一方应当主动向非现役文职人员介绍内部的实际情况,包括学校的优势与劣势,也要明确非现役文职人员入校后的权利及待遇等,避免因学校的强势处境带来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偏移。在履行合同时,学校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均应恪守合同规约,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各自权利的实现。在合同终止后,仍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人格,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协助对方做好相关事宜。

(三)落实非现役文职人员的权利保障及机制

首先,应保障非现役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制度更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工龄较长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避免用人单位以年龄为界限裁减劳动者的不公平现象,以体现用人制度的人性化、和谐化特点。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经验的丰富程度,对教育工作的意义尤为明显。众所周知,教育具有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不仅有利于非现役文职人员的专业发展、学习研究型学校的建立;也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知识、提高学习的适应性和质量;还有利于学校节约培养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由此可见,军校、现役军人、非现役文职人员、学员、教学质量的系统关系可以通过非现役文职人员聘任的制度设计更好地统一起来。

其次,学校应完备非现役文职人员的救济通道,当文职人员认为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校内调解或申诉机构要求调解或提出申诉。校内调解或申诉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充分考虑其代表性和公正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完善申诉等程序设置,为文职人员提供法律救济。当文职人员权益在上述途径用尽仍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最终可以选择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为自身权益提供终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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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40

A

1673-1999(2010)12-0064-03

张鹏(1978-),男,陕西西安人,硕士,第三军医大学(重庆400038)人文学院讲师,武汉大学访问学者,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201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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