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与路径
2010-08-15刘志永李冠文
刘志永,李冠文
《侵权责任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与路径
刘志永,李冠文
《侵权责任法》)的保障权利、预防损害、风险分担、同质救济、维护公平的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通过建设以人为本“同命同价”的和谐社会、明晰精神损害赔偿、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明确事故责任构建和谐人车关系,严惩环境污染构筑和谐人居环境等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路径。
《侵权责任法》;和谐社会;功能;路径
一、《侵权责任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分析
(一)保障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治的内涵是保障私权,对于私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要靠《侵权责任法》来完成,该法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最初保护的只是财产权,随着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纳入到侵权的保护对象中;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张到人格权领域。
《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体系的架构上独立出来,成为民法典分则体系里的一项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平行的重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完整的侵权法制度体系,同时大大丰富侵权法的内容和规则,这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预防损害:构建和谐社会的堤坝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由于现代工业与高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危险事故也频频发生,因此,各种高度危险责任、核事故、化学产品的泄露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也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严重问题。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产品因缺陷而致人损害,消费者常常处于难于举证的境地,这也促进了产品责任的发展。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各种利用网络从事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频繁发生,对个人的隐私、名誉都构成了越来越大的挑战与威胁,因此,网络侵权也在侵权责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国国情的实际要求,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文明和制度的进步。
(三)风险分担:构建和谐社会的缓冲剂
新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与此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的世纪。“在每一种情况下,风险通过许多面临着该风险的个人的分担而分散了。”在确立责任时应当考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地牺牲某些个人利益来分担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人人享有公共安全,有合理的期待不被抛下的东西砸伤。如果不安全人们便不敢在楼下行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将受到损害。假如不让全体业主共同分担责任,意味着从楼上抛下东西只要谁也不承认,就没有人负责,只能由受害人自己负责。这可能会鼓励人们抛出东西把人砸伤,对公共安全形成一种极大的威胁,为了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适当地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来遏制这样一种行为以保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四)同质救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平衡木
《侵权责任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其基本问题在于如何决定侵权方对受侵权一方的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等价赔偿。
最典型的是《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产品的受害人起诉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由自己决定。直接起诉销售者,则不管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只要是确定产品有缺陷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如果它对产品缺陷的产生没有过错,就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请求其最终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只要有缺陷,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请求的是生产者承担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销售者请求追偿,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五)维护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侵权责任法既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一般人提供一种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以及正常秩序的法律。
在维护公平的立法理念下,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该制度既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侵权制度的内在体系的和谐。
对于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也应当协调个人利益保护和对个人自由的维护问题。对于合法利益的保护过于宽泛,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
(一)建设以人为本“同命同价”的和谐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亡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媒体上广泛讨论了“同命不同价”问题,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确切。生命本身是无价的,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生命本身,赔偿的是生命遭受侵害之后引发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生命的价值是无法估计无法衡量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相同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在法律上赔偿的不是生命本身,实际上是因为生命权遭受侵害之后,近亲属所遭受的造成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损害,是因为生命权造成侵害所引发的后果,这个后果包括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二)明晰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不是表现为受害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而是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对精神损害给予财产赔偿,是现代法律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
由于精神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精神损害是不可能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得到补足或者使受损的精神得以复原的。但通过对精神损害给予一定的财产赔偿,可使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使其精神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缓解,精神利益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也就是说,受害人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其精神损害会得到一定的慰抚,体现了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法律主体社会性的认可与保护。
(三)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近些年医患关系紧张,“医闹”盛行,究其原因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异常混乱有关。“《侵权责任法》的第7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借鉴了法国医疗损害责任法把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科学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的经验,以及美国侵权法医疗产品责任的经验,是我国医事立法史上的新篇章。医疗机构需正确理解这项新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医患双方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也有利于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问题。”
《侵权责任法》把医疗损害责任分成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加给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就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通过建立统一、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现行的法律适用混乱状况,兼顾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利益关系的平衡,从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明确交通事故构建和谐人车关系
当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生命健康权应该是处于一个优越的地位、处于一个优先保护的位置。《侵权责任法》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完全援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既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规范,又能解决实际问题。
(五)严惩环境污染构筑和谐人居环境
《侵权责任法》专列一章,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将所有的环保法规定的侵权法规范整合起来。在我国,现在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赔偿责任规则,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还包括一些法规和规章,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免责事由则规定依照特别法的规定确定,对所有的环境污染责任都具有拘束力。规定了因果关系证明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两个以上的排污者按照市场份额规则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
三、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侵权责任法规范的调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思想蕴含着悠久的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发展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法,它的问世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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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
A
1673-1999(2010)13-0052-03
刘志永(1978-),男,河北石家庄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20)教师,从事法治教育与法学教学;李冠文(1985-),男,广东湛江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教师。
201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