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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制度

2010-08-15

大连大学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

高 波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21)

论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制度

高 波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21)

我国的劳动关系逐步实现了市场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支付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劳动合同中的主体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在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主体、范围与条件上都有许多不同,从而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赔偿制度。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赔偿金

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很多强制性规定,且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必须体现社会大众的利益,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私的合同”。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从性质到适用均与民事合同存在许多不同,本文依据现行法律结合实务着重分析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条件等问题。

一、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性质

从合同的角度看,“损害赔偿的基本属性在于补偿”。[1]428因为“合同法并不(至少在理论上)寻求惩罚,它的目的就是赔偿,而且只是赔偿。……作为一种惩罚而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几乎是闻所未闻的。”[2]但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必须体现社会大众的利益,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1]422然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出发,也可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3]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做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超出了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它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

所谓的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包括1.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损失来计算,是补偿性的赔偿金;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赔偿金中有补偿性赔偿金。如《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补偿性赔偿金。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赔偿,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516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并滥用其优势的一方。如“美国80年代以后,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恶意拒绝支付保险费;雇用合同中的雇用有的恶意解雇;……如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员的利益等。”[1]529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合同责任。根据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目的,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只需承担补偿性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开创了我国劳动法制特殊法律责任的先河,这此即是劳动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经济补偿这一概念,经济补偿金不是补偿性赔偿金的简称。经济补偿金是个特定的概念,专指用人单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应用范围、条件、标准等等均有法律强制性条款规定,没有活动的余地。如《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况,第47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任务与标准。经济补偿金只对用人单位有效,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的。而经济赔偿金通过前面的论述,一般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自己的失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而给对方的赔偿。无论是补偿性的赔偿金还是处罚性的赔偿金,它的支付基础一般是有过错行为,经济赔偿金无需提前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均可能向对方赔付。

二、我国劳动合同中经济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1]422各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均肯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时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628条规定:“终止由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赔偿因雇佣关系终止而发生的损害”。[4]158

(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况,而且都是补偿性赔偿: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7章的相关条款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由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就有权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补偿性赔偿金,其目的是弥补用人单位给劳动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6.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7.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三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支付补偿性赔偿: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我国劳动合同中经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的条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然而,条款中“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具体情形是用人单位向劳动主张经济赔偿的关键性问题。

1.关于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我国《劳动法》第102条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其要求的条件仅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只有违反提前通知期一种。因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中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仅指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

2.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问题。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如《赔偿办法》第4条以及司法实践,均认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即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劳动者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不能随意解约。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实践中,这种约定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往往利用此条款规定过高的违约金或过长的服务期限,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虽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应当支付赔偿金情况之一,但是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则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综合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设定违约金的范围。

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金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到服务期辞职,二是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并且要“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的条件比较苛刻,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劳动者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即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条件

各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均肯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时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628条规定:“终止由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赔偿因雇佣关系终止而发生的损害”。[4]158“英国国会于‘1971年劳资关系法’首先创设UnfairDis missal (禁止不当解雇)制度。1974年之工会及劳动关系法继续采用此项制度,详设规定,使被不当解雇之劳工,得依其情形向雇主请求复职或者损害赔偿。”[5]

1.劳动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事。由于政府获取违法行为相关信息的能力以及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的有限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受害人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刺激受害人在法院提起诉讼,向加害人主张赔偿。”[6]但鉴于惩罚性赔偿的巨大“杀伤力”应该通过明确限定惩罚性赔偿的可诉范围,避免诉讼激增,通过明确惩罚性赔偿可预期的利益,削弱当事人追求超过成本太多的利益。基于前文分析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劳动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一是实体性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有违法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可获得惩罚性赔偿。即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也应由法律明文做出规定,避免司法擅断,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85条和87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主张赔偿。二是程序性条件,首先只能由受害人请求适用,不得由法院主动适用,这样更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带有制裁性,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具有不法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裁决。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劳动者主张补偿性赔偿的条件

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0、81、83、84等条均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造成损害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四是行为人是有过错的。

从分析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来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在劳动关系领域中是一个创制性的突破,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的条件较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的条件宽松得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造成损害”的情形就可以,因此,在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其规定着重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英]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69.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98.

[4]德国民法典[M].杜景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59.

[6]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 (5):1-15.

On the Payment of Damages in the Labor Contract in Our Country

GAO Bo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meiUniversity,Xiamen361021,China)

It frequently happened that the labor contract is concluded and ter minated with the marketization of labor relations.Most disputes are on how to pay the damages between laborers and the employing unitwhen the labor contract is terminate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Labor Contract in our country,the damages include punitive damages and compensatory damages.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in applicable subject,scopes and condition when they are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the tenet of protecting laborers.Accordingly,the system of damages has prominent characteristics when the labor contract is terminated in our country.

labor contract;termination;damages

D922.52

A

1008-2395(2010)01-0110-04

2009-08-23

高波(1971-),男,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应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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