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
2010-08-15王明强李龙海
王明强,李龙海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
试析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
王明强,李龙海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
在当前文化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体系下,多元民主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多元民主社会下允许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长期存在,但同时各完备性学说之间也存在着冲突。针对这种现实情况,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来解决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所产生的分歧与冲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多元民主;重叠共识;政治正义
当前民主社会发展的现状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何协调不同政治派别、不同社会领域所持有的不同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冲突成为政治哲学研究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后期的著作中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希望通过重叠共识的理念来实现多元民主社会下各种不同合理学说的和谐共处,以实现社会的稳定。
1 重叠共识提出的必然性
由罗尔斯提出重叠共识理念的社会和学术背景来看,以及从当前民主社会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来看,社会各个领域正在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社会群体呈现出政治多元化、文化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等。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不同的社会群体往往具有不同的思想体系、不同的价值观,这样很容易引起各派系的纷争,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而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综合各学说思想的理念,由此稳定与和谐成为政治哲学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按照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的说法:“如果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之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特征是既定的,该社会如何建立并保持统一和稳定。在这样的社会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无法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也无法提供有关根本政治问题的公共理性内容。因此,为了了解秩序良好的社会怎样才能达到统一和稳定,我们引进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理念,该理念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它就是各种合乎理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1]141由此,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统一要建立在重叠共识实现的基础之上,并且这种重叠共识要得到社会公民的确认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一种政治的正义理念能够满足对各种不可通约的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完备性宗教、哲学、道德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支持。因此,作为现代多元民主社会基础的政治的正义观念预设了“重叠共识”理念的必然性。
在罗尔斯看来,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无法获得一种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支持,罗尔斯通过列举民主社会政治文化中具有的五个普遍事实说明了重叠共识提出的必要性。第一个事实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即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的多样性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第二个事实是:压迫性的事实,即“只有靠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人们对某一种完备性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持续共享性理解才得以维持下去”[1]38。第三个普遍事实是存在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体,也就说一个未被分化成持有相互竞争之学说观点的和敌对的社会阶层的整体,必须至少得到该社会在政治上持积极态度的公民的实质性多数支持。第四个事实为一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理性地发挥着作用并且其中包含着某些基本的直觉性理念,从这些理念中有可能制定出一种适合于一立宪政体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第五个事实通过联系“判断的负担”,罗尔斯认为:“在我们最重要的判断中,许多都是在这样的一些条件下作出的,即我们不能期待正直的个人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甚至是在经过自由讨论之后)总能达到相同的判断。某些相互冲突的理性判断(特别重要的是那些属于民族之完备性学说的判断)可能为真,而另一些相互冲突的理性判断则可能为假;还可以设想,所有相互冲突的理性判断都可能为假。”[1]61
在这五个事实中,第一个事实是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事实,而且这种事实不同于一般多元论的事实,它是在各种观点中间所发展而来的一种由各完备学说的多样性组合而成的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罗尔斯同时指出,这种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不仅仅是自我利益和阶级利益的结果,或者仅仅是民族从一种有限立场来看待世界的可以理解的倾向,并且部分是自由制度框架内自由实践理性作用的结果。因此,“在获得自由制度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保障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如果还没有获得这种多样性的话,也将会产生各种相互冲突、互不包容、又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将长期存在”[2]155。由此,需要一种能够满足合乎理性却又相互对立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压迫性事实”,罗尔斯以宗教裁判为例,指出压迫性事实的存在,以立宪民主政体下的政治关系说明了压迫性事实的不合法性问题,进而引出现代民主社会中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不同的文化环境冲击着“压迫性事实”的存在,需要一种重叠共识来维持民主多元化的存在。把第三个普遍事实与第一个普遍事实结合可以表明,在以往,社会是靠压制其他全面性学说而维持下去的,而在现代社会则是靠维护自由生存下去的,要维持自由,就必须承认多种全面性学说共同发展。对此罗尔斯认为,要解决各种全面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和道德学说的相容性问题,需要达成一种各政治派别和社会团体广泛认同的完备性学说,这种共识是公民全体的观点,它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基础,也就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理论基础。第四个普遍事实是罗尔斯从“理性”和“合理性”两个概念的区分中看到的普遍事实,罗尔斯给理性的规定是,理性是作为公平合作体系中的社会理念的一个要素,即体现在社会公共的正当与公共秩序方面的思考是理性的思考,而合理性则适用于社会功利目的的追求。理性体现的是公共的正义观念,合理性体现为个人的善观念。合理性的行为主体缺乏足够的道德敏感性,而这种道德敏感性是人们介入公平合作的体系与他人合作的基础。因此,理性与合理性是互补的,两者不可离开对方而单独存在。第五个普遍的事实“判断的负担”是个体判断背后所要承受的东西,由于每一种学说不可能得到所有公民的认同,所以每个公民只能从各自信奉的哲学、道德或宗教学说出发,对于社会公共问题提出自己的判断,因而公民的观点必然会有差异甚至产生冲突,罗尔斯把这看成是合乎理性的分歧。
总之,罗尔斯分析的五个普遍事实归结到一点也就是观念或观点的分歧,是公民之间的正常现象,为了使得民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不可以以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压制,因为这是与宪法所认可的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相悖的。必须寻求解决分歧与冲突的合理方式,这是多元民主立宪社会所必然产生的对公正秩序和谐统一的公共理性要求。因此,在宽容精神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寻找到一种适合于立宪民主政体的正义观念,在这样一种政治观念的前提下,实现不同理念背景下满足各完备性学说需要的重叠共识。
2 重叠共识的内容分析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把研究的对象由普遍的正义转向了政治的正义,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寻求一种正义的政治观念,这一观念在规导社会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从重叠共识的概念来看,罗尔斯认为“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政治正义观念是由一种被我们称为理性的重叠共识来加以确认的。所谓重叠共识,我们是指: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3]55。所以说重叠共识是一种多元民主社会下各政治团体所承认的一种共同的政治意识。
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的理念主要包括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我们要寻求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作为与反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共识。”[1]152-153重叠共识的这一要点体现了罗尔斯所倡导的宽容原则,这一共识容许多元民主社会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共同存在,有利于协调各政治派别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思想冲突。关于重叠共识的第二个要点,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首先要求应该尽可能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同时罗尔斯把重叠意识看作一种制式(module),在这种制式的模式下能够使它在不同的方面都适合于各种各样在由它所规导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的理性学说并能够得到这些理性学说的支持”[1]154。这就要求重叠共识所达到的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必须超越各种对立的完备性学说,同时又能包容各完备性学说,并且确保各完备性学说能够良性发展,避免不完备性学说的传播。
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看来重叠共识理念的特征首先就在于寻求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共识,这种共识能够包容多元民主社会各派系和团体的共识,以期望得到大多数公民的认可,从而产生一种公共的约束力。但有些批评者认为,重叠共识乃是一种临时的协定,作为对这种批评的回应,罗尔斯用一种模式化的形式解释重叠共识的含义,论述了重叠共识的第二个特征所达到的公共政治正义观念是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并且重叠共识的目标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观念,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人们认可的,能够让这些原则长久地体现在人的品格和公共生活之中,重叠共识并不是一种临时协定。罗尔斯用三个模式化的观点解释了重叠共识的第二个特征:“第一种观点肯定政治观念,因为它的宗教手法和它对自由信仰的解释导致一种宽容的原则,并赞同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权。而第二种观点则是在诸如康德或密尔一类的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之基础上来认可这种政治观念。然而,第三种观点却不具有这种对称联系,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观念所系统规定的那些政治价值之外,它还包括一长串非政治的价值。可以说,这是一种多元论的观点,因为这类次要部分的价值有其自身的解释,它们的解释均基于从其内部引申出来的各种理念,使所有价值在各种特殊情况下都能达到相互平衡,无论是在群体中,还是在单个人身上。”[1]154通过比较三种观点可以得出大致相同的判断,三种观点都可被看作是普遍性和完备性的学说,三种观点可以在政治观念上达成共识,而不仅仅是一种临时协定。重叠共识的第三个特征是从重叠共识的深度和广度来说明其稳定性特征,这同时也是重叠共识的核心性特殊问题。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的深度在于这种共识理念所达成的契约一致足够深入,足以达到诸如作为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及作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一类的根本性理念。重叠共识的广度在于重叠共识并不是适合于所有社会类型的社会统一和稳定,重叠共识只适用于特定的社会,必须使社会整体基本结构达到重叠共识实现的条件,才能实现重叠共识,这也就是重叠共识实现的可能性问题。
3 重叠共识实现的可能性
重叠共识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如何能够得到多元民主社会中各政治派别、社会团体的认可,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的,这就必须考虑到重叠共识实现的可能性。在重叠共识实现的可能性问题上许多哲学家都持怀疑的态度,认为罗尔斯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重叠共识是乌托邦式的概念,对此,罗尔斯通过解释重叠共识实现的步骤说明了重叠共识实现的可能性。重叠共识的实现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宪法的共识,第二个阶段以重叠共识的全面达成而告终。
宪法共识的目的在于缓和各民主团体的政治对峙,一旦达到宪法共识,就可以通过宪法的保护获得一种民主的政治程序,从而借助宪法的力量呼吁那些并不想分享其完备学说的集团接受重叠共识的理念,进而实现使一种宪法共识趋向一种重叠共识的目的。在宪法共识实现的问题上,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当自由主义的原则有效地调节着基本政治制度时,他们也就达到了一种稳定的宪法共识的三个要求”。首先,“若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该事实最初导致了作为一种临时协定的宪法政府,自由主义的原则就要满足下列要求:即最终固定某些政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内容,并赋予它们以特殊的优先性。这样就可以把各种保证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使其超出社会利益的算计。因而明确而坚定地确立政治竞争的原则”[1]171。一种稳定的宪法共识的第二个要求是与应用自由主义原则所包含的公共理性相联系,同时人们可以通过按照公共咨询的通常指南和评估证据的规则来运用自由原则。实现宪法共识的第三个要求,有赖于前两个原则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满足。当前两个原则得到满足后需要在政治生活中激励一种合作美德,如理性的美德和公平感,以及满足他人和妥协让步的意愿。人们通过遵循这种合作美德而自愿地承认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从而使宪法共识成为可能。通过宪法共识的阶段将满足某些政治正义原则作为公共的政治观念被人们接受,缓和多元民主社会下的各政治派别、社会团体的政治对峙,确立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由此,为重叠共识的实现打好基础。
宪法共识的目的在于趋向一种重叠共识,罗尔斯认为通过联系重叠共识的深度,要想让宪法共识趋向于一种重叠共识需要在宪法系统中形成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由此才能对编入宪法的那些价值和标准提供理性的基础。从重叠共识的广度来看一种纯政治的和形式的宪法共识过于狭窄,必须通过立法保证良心的自由和普遍的思想自由来确保基本正义问题能够实现,以便人们能够自由参与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在重叠共识的广度问题上罗尔斯考虑了重叠共识在实现过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在立宪政体的公共文化中要从公平正义作为一公共合作系统的社会之根本理念,以及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出发,把这些理念作为民主理想的核心理念。第二个考虑是,人们由于部分观念的差异会表现出利益的差异,而且人们也有可能因为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支持不同的自由观念。针对这两个高度思辨的问题,罗尔斯认为自由观念之间的差别愈小,在其所规导的稳定之基本结构中支持着它们的各种基本利益愈具有相容性,相反如果自由观念是根据那些受到各种有着深刻冲突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支持和鼓励的民主公共文化之根本理念而建构起来,则一种充分的重叠共识就无法达成。所以,重叠共识的实现依赖于在宪法的安排下加强各政治派别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政治合作,树立一种自由而平等的政治正义观念,同时公民之间的信任心和包容心需不断增强。
[1]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2] 袁久红.正义与历史实践——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批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3] 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责任编校:白丽娟)
Analysis of Rawls’Concept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
WANG Ming-qiang,LI Long-hai
(Literature and Law Institute 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066004,China)
In the current social system of cultural and value diversity,a pluralist democracy be-comes a trend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pluralistic democratic society permits a longterm existence of various religious doctrines,philosophical and moral theories,but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comprehensive doctrines.In view of this reality,Raw ls proposed a concept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 to resolve these differences in order to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pluralistic democracy;the overlapping consensus;political justice
D693.09
A
1672-349X(2010)05-0038-04
2010-05-19
王明强(1984-),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