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国际合作:对制度合作理论的逻辑考证
2010-08-15薛亚梅
薛亚梅
(桂林空军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广西桂林 541003)
制度与国际合作:对制度合作理论的逻辑考证
薛亚梅
(桂林空军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广西桂林 541003)
在新自由制度主义看来,国际合作是可以实现的,其实现的原理和论证逻辑如下:首先,理性是国际合作的预设前提,正是由于理性的假设和前提,国际合作才有了可能;其次,国际制度是国际合作的中间变量,通过国际制度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增强透明度,提供惩罚功能等,从而促进和实现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也就是说,正是国际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国际合作的实现才成为现实;再次,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相关关系还受到一些干预变量的影响和作用。具体的合作领域和合作者不同态度都直接影响着国际合作的成效。
国际合作;理性;国际制度;干预变量
新自由制度主义探讨了相互依存条件下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及其效用。它与将国际关系看成是充满权力角逐和冲突的现实主义不同,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自私、理性的国家行为体之间有可能通过合作实现自身利益,而制度可以为国际合作架设桥梁,使合作稳定有效。由此,合作而不是冲突才是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
1 国际合作的前提预设:理性
新自由制度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这样界定国际合作:首先,合作不同于和谐,和谐是指行为体行为自然而然地有利于他人的目的从而达成的利益一致的状况;其次,合作更不同于分歧,分歧经常要求对方改变政策而适应自己,当这种企图遭到抗拒的时候,就产生了政策冲突;第三,合作是对现实的或潜在的冲突的一种反映,是各行为体通过谈判使政策协调到彼此相适应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就产生了[1]。
本质上追求自身利益、不顾及他人的行为体,为什么会选择合作,也即国际合作行为的主要根据是什么?在新自由制度主义看来,从理论视角分析,理性和理性选择理论可以给予合理的解释。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个人行为完全是由合理性来决定的”。个人总是“力图在付出尽可能低的成本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增加(至少是满足)某些价值和利益”[2]。由于国家本质上是理性、自私的行为体,因此决定了国家如同个人一样,必然追求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这就是国家的“效用功能”。考虑到以武力和冲突解决问题代价过高,以及合作可以使双方均能获利的情况,国家间的合作就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可能方式。由此,理性是解释国际合作的基础条件和基本假设,正是由于作为行为体的国家具有理性的属性,才使得国家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以程式化、规范化和秩序化的模式演进成为可能,从而避免了国家之间长期冲突与战争的“霍布斯状态”。
理性选择还与理性预期联系在一起,共同影响着个体行为。同样,国家的效用功能与对未来的关注也是紧密联系的。罗伯特·埃克斯尔罗德(Robert Axelrod)和基欧汉指出,“对未来的关注有助于促进合作”[3]226。所谓对未来的关注,主要是对长远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的关注,如果从长远看,好处是确定的,关于其他行为体行为的信息是可以掌握的,那么国家行为体就有可能从长远利益出发,在可预期对方行为的情况下,期待通过合作得到确定的有利的回报。
从理论和抽象的视角分析,理性选择与理性预期相结合,最终促成和实现了具体的实践意义上的一次次的国际合作。从实践和具体的角度考虑,国际合作的连续实现和继发效应需要理性选择与理性预期的累计效应。而国际制度既是理性选择与理性预期的产物,也是国际合作累计效应的成果。换句话说,国际制度是国际社会中的理性行为体,即国家理性选择与理性预期的制度化形态。
2 国际合作的中间变量:国际制度
可以这样理解,国际制度是理性与国际合作的媒介,包含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制度是理性的结晶。在现实世界中,理性和理性预期理论的具体化产物和结果是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系;另一方面,国际制度也是国际合作的阶段性产物和结果。在具体的国际合作进程中,正是相应的国际制度引导、规范、约束和监督着国际合作的实践过程。那么,如何理解国际制度的形成逻辑呢?
在现实世界中,合作并不是很容易就能产生的。基欧汉经常引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the Prisoner Dilemma,简称PD)来说明合作的困难。“囚徒困境”旨在说明,即使双方合作是博弈的帕累托最优解,但是由于事先无法沟通和缺乏信任,每一方都害怕自己采取合作态度而受到对方的欺骗,因此最终只能选择自己占优的战略,即出卖对方。那么,要使各个行为体的理性选择恰好协调到双方均可获利的最佳状况,就需要借助一种“中介”力量,这就是国际制度。关于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基欧汉给予了这样的阐述:“有关国际合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某种制度背景下进行的”,“只有当最低限度的制度结构支持合作的时候,合作的情景才会出现”。因此,“要理解国际合作得以发生的条件,必须理解国际制度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是在怎样的环境下出现的。”[4]159这样一来,国际制度就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讨论的核心问题。制度通常是指“在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围绕行为者预期趋同的一系列含蓄的或者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5]109。按照新自由制度主义的逻辑,如果建立能够降低成本、改善信息不畅、增加透明度的国际制度,就会有效地促进信任,增进合作。“有关国际合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某种制度的背景下进行的”,“只有当最低限度的制度结构支持合作的时候,合作的情景才会出现”[4]159。简单地说,制度的功能就是用于解决类似“囚徒困境”中的欺骗行为的,也就是说,国际制度可以促进并实现国际合作。
具体讲,制度的功能表现在:一方面,制度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增强透明度,减少合作者对合作伙伴的担心,克服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困难,从而使行为体愿意合作,并通过合作获得帕累托最优解;另一方面,制度可提供惩罚功能,对行为体的欺骗行为给予惩罚,使其收益低于所付成本。国际合作正是基于对制度所能提供的服务与惩罚的期待才产生的[3]226-227,即稳定的国际合作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保障。在新自由制度主义看来,建立制度安排不是去建立一种强制力量,而是建立一系列规则以帮助行为者对对方的行为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制度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独立的变量,反过来深刻地影响国家行为,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从而有可能保证合作的实现。可以看出,新自由制度主义关心的并不仅仅在于制度是由谁制定的,更重要的是制度对于信息的作用。这种作用类似于政府与秩序的关系。一个专制的政府所提供的稳定可能比一个无秩序的自由主义政府更受欢迎。基欧汉曾指出,一定时期对霸主有利的制度可能在长期里不利于霸权本身。作为对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有利背景,相互依赖使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开放国门,而信息网络使国家的行为都处在了“半公开”的状态;大量国际组织的兴起为国际交流提供了频繁的“博弈”机会。这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囚徒困境”的现实可能性,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合作的风险。而且由于各国利益的公开化使不同的行为者更容易找到与自己的利益相同或相近的合作者,因此对合作前景的预期也大大的提高了。
由此看来,国际合作的成效与国际制度的效用密切相关。表现一,国际制度具有权威性、制约性和关联性。国际制度通常应该具有权威性、制约性和关联性,没有权威和制约的国际制度不可能具备完善的功能,从而也就无法促进合作。国际制度的权威性越高,关联越广泛,奖惩和服务功能就越完善,国际合作的水平就越高,越有望进一步向相关领域扩展[6]。表现二,国际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由于重建和修改制度通常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因而国际制度总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表现三,国际制度具有广泛性。国际制度适用于国际社会中的诸多领域,制度理论反对国际政治中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的区分,强调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国际安全领域,制度都能够促进信任与合作。
3 国际合作的干预变量:具体的合作领域和合作者的态度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呈现相关关系。将这种相关关系具体到每一次实践过程,由于受到不同领域、不同条件和环境要素的制约,相关关系的程度和水平存在差异。换句话说,国际合作的每一次具体实践,受到具体的要素和环境的影响,我们将这些要素称为干预变量。下面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视角分析和阐述干预变量对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相关关系的影响。
就制度合作理论层面来讲,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相关关系包含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是普适性和完整性。对此,前文已经做出了阐述;二是差异性和特殊性。在国际合作的实践进程中,国际合作和成效与不同领域中国际制度的完善性和效率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在不同领域,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的相关性的程度和水平有别。制度的建立与维持、制度在不同领域的表现和作用不尽相同,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制度的建立和维系虽然相互联系,但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任何制度都是利益的产物,利益的相关性是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制度的建立往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需要研究的是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其二,制度本身的存在是不均衡的,是存在差异的。虽然有学者指出:“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特定事务,而特定事务是以在不同背景下存在的不同利益分布为特征的。”[7]但大多数制度主义者并不承认不同领域的制度是有区别的。而实际上,应该承认,不同事务领域有不同的制度,制度在某些领域存在而在其他领域可能难以存在。其三,在安全领域,制度的建立相对困难,这意味着安全领域制度建立的条件更复杂和更具特殊性。在这个问题上,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并没有深入的研究,特别是缺乏个案研究。
就国际合作的实践进程而言,干预变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国际合作的成效。以国际安全合作为例进行考察,干预变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具体的合作领域和环境。制度能够减少竞争,促进合作,但是制度的最初建立在不同的领域却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在国际安全领域,制度的建立与权力的自我约束有着重要的关联;制度的运行和国际合作的实现与权力的自律密切相关。国际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由于安全困境的存在,限制竞争,使各方按照规则和程序有规律互动变得非常必要,因而建立安全机制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但是,有了共同利益,并不意味着安全合作制度就能够建立起来。在安全领域,如同“囚徒困境”一样,即使存在帕累托最优解,行为体仍有可能选择自己的占优战略,也就是说制度合作的可能性要比在经济领域小。理由在于:尽管这两个领域“都是以共同获益的机会和相互依赖但又独立决策等方面为特征的”,但两者的关键性区别体现在欺诈的代价、监督的困难和安全事务的竞争性三个方面[8]。表现一:欺诈的代价高。由于安全领域与国家的生死存亡密切相关,国家在安全上承受欺骗的代价要比在经济领域高,因而对他国的信任要小;表现二:安全事务特殊的竞争性。一次成功的先发制人的战争,可能有效地破坏对手的报复能力,这种情况使国家对安全领域利害关系的考虑远比对经济领域的考虑谨慎小心;表现三:监督困难。“在军事安全领域,惩罚背叛者的成本更高、监督更加困难、信息要求更加严格,特别是当成功的背叛严重地破坏了未来的影响时。”而且,“随着成员国的增加,上述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也增大。”[5]96所以,杰维斯指出:“安全制度既是非常有用的,也是非常难以建立的。说它有用,是因为单边行动不仅代价昂贵,而且危险;说它难以建立,是因为害怕别人正在或者将要违背共识和约定。这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促使它自行其是的强有力动机,即使它看重制度的发展。”[9]总之,与其他领域相比,国际安全领域中相关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系显得十分困难,国际安全合作与国际制度特殊性和差异性的一面就表现得比较突出和明显,由此,在国际安全领域,由于国家安全对于国家的特殊意义,从而使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系相对不易,难度较大,从而造成国际合作的实现和展开困难相对较大。
第二,合作主体有着明显的差别,强国和弱国的态度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国际政治中,虽然主权平等原则深入人心,但权力差异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安全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和原则约束单边行动,从而限制权力政治的空间,这样一种机制往往会受到弱国的欢迎,而对于强国来说则缺少吸引力。另外,安全机制对于追求改变现状和维持现状的国家来说也具有不同的意义。追求维持现状的国家通常愿意通过建立制度来稳定现有利益,而要求改变现状的国家则要挑战现有制度,或者反对任何“锁定”现状的制度安排。由此看来,建立一种制度化安全合作机制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条件一,大国必须有意愿建立这种具有约束性的机制,而不是自行其是;条件二,各行为体必须相信其他行为体也同样具有相互安全的观念与合作的意愿。可以说,制度化安全合作的成功建设,大国在自身利益基础上的自我约束以及其他国家相信大国能够自我约束是关键。如果大国不愿自我约束,制度建立就无从谈起。由此,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权力的自我约束是密切关联的。
4 结语
新自由制度主义以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为理论核心,其基本观点是:国际社会处在无政府状态,但国际社会并非无序,而是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国家是自私、理性的行为体,其目的是追求绝对收益;国家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各国为了求得自己的利益而寻求合作;国际制度是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变量,通过帮助达成各国意愿的契合、实现共同利益、减少不确定性来促进国际合作等。在新自由制度主义看来,世界秩序是主权国家、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等国际行为体按照某种原则、规范、目标和手段来处理彼此间的关系,以及所建立或维系的某种国际政治经济运行制度和整体态势,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全球性国际制度的创立与运行。国际制度之间存在关联性,随着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国际行为体之间的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制度不断延展为制度网络体系,各国在这一互动结构和进程中逐渐学会重新界定国家利益,反过来又促进了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制度、国际法等调节和管理国际社会,促进相互依赖的加深、全球主义的加强和全球治理的完善,逐步促成世界秩序的合理演化就成为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主要理论推演。在基欧汉看来,如果存在有效的全球治理,它多半是通过政府间合作、跨国网络达致的,而局部全球化世界(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的有效治理需要更为广泛的国际制度。要防止全球化的停滞或逆转,就需要发展促进合作和有助于解决冲突的治理安排,建立以国内稳定制度为基础的世界秩序。
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国内社会秩序对建立世界秩序的基础意义,强调国际合作对建立世界秩序的重要价值,它似乎找到了建立世界秩序的可行处方。经过具体的实践进程以及对其他理论范式的建设性吸纳,新自由制度主义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大为增强,对未来世界发展的脉搏把握也更为准确,以国际制度这一进程因素作为世界秩序的核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自由制度主义似乎给我们提供了一幅美好图景和实现这一图景的相对可行途径。从这个角度讲,只要人类不失其对美好世界的合理追求,则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之树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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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obert Jervis.Security Regime[M]//Stephen D Krasner.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174.
(责任编校:夏玉玲)
Institu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Logic Research of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 Theory
XUE Ya-mei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Theory Guilin Air Force College,Guilin 541003,China)
New liberal institutionalism holds tha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an be realized and the principles and logical reasons are as follow s:First,reason is a p recondi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it is rational assumptions and premises that mak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ossible;Secondly,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is the intermediate variab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y providing reliable information,enhancing transparency,providing penalties function,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can promote and realiz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Furthermor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s still influenced by some intervention variables.The specific areas and different attitudes all directly aff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reason;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intervention variable
D81
A
1672-349X(2010)05-0035-03
2010-04-19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07JC10002)
薛亚梅(1978-),女,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关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