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
2010-08-15王道彬
王道彬
( 四川资中县检察院 控申科,四川 资中 641200 )
略谈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
王道彬
( 四川资中县检察院 控申科,四川 资中 641200 )
司法理念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司法活动之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实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指导意义。然而,我国对司法理念问题之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不仅存在一定的理论困惑,诸多实践问题也需要通过理论探索加以突破。从我国司法理念的变迁及现状入手,联系实际查找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树立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有所裨益。
司法变迁; 中国特色; 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国家司法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司法活动中形成的理论化观念,是对司法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植于司法活动之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主体,是影响司法实践的内在动力。实践证明,树立正确的、符合本国基本国情的司法理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以及推进司法改革创新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一、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及现状
纵观我国的法制发展史,在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司法一词是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然而,亘古至今,我国的司法活动就没有停止过,随之相伴的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经历了从“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从“无讼即德”到“重义轻利”的转变。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迈开了坚实而重要的步伐,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从根本上讲,这一时期的法律是巩固新生政权,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重在打击反革命、反人民的敌对分子,司法理念主要体现为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
1957年下半年,我国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右运动,此前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些成果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法律完全被最高指示和政策取代,公检法合署办公,司法体制被破坏。这一阶段的法律成为一种摆设,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大行其道。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对历史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提出“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是非得失的标准,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司法建设已开始向现代化转变。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更是将其写入宪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此为统领,在总结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由此,我国走向了“法律至上”的法治道路,司法理念实现了从工具论到至上论的飞跃,标志着司法建设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
二、中国特色司法理念的不足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各项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法制建设更是突飞猛进,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司法理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然而,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让我们感到一丝忧虑。
(一)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违法犯罪现象呈现出上升趋势,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虽有所提高,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维权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往往在遇到冲突或纠纷时持息事宁人态度,又加之少数法制不够健全、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而不愿诉诸法律。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变革司法理念,引导人民依法行事,以法维权,建设法治国家。
(二)制度机制尚需完善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没有制度的保障,不但难以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更谈不上法律文化的创新。现阶段,随着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渐复杂,我国传统的法律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甚至出现了一些现有法律难以调整的新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必须给予相关司法裁判人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若没有完善的制度机制对司法裁判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司法腐败。因此,现代社会必须要有完善的司法体制来保障司法理念的贯彻。
(三)落后于当前经济发展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飞速发展,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渐趋多元化、复杂化,对我国原有的司法理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世界各国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冲突也越来越多,如果不能首先从司法理念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应对来自WTO的挑战便显得有心无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夸夸其谈。因此,WTO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对原有的传统司法理念进行整合和重构。[2]
三、树立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必须不断变革现有的司法理念以应对不断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并寻找同其他国家的差距,充分借鉴先进理念,树立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
(一)以人为本理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这一理念,发展出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就是要把公民的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制度安排和具体运作过程中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尊重人的价值,强调人的地位,保护人的利益。因此,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以此不断促进司法理念的发展,是司法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3]
(二)司法终结理念
司法终结是指司法机关应是解决有关争议的最终机关。因为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司法程序因其独立性、公正性而具有最终意义。而且,司法裁判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推翻或变更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进而维护司法的最终性权威。
(三)司法效率理念
司法效率指尽可能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当今社会,各种变革不断发生,如果一味追求司法的绝对公平正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所以,重视司法效率这一理念现已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
(四)坚持党的领导理念
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离不开党的领导。许多人一谈到党的领导就偏激地认为司法不再独立。其实,坚持党的领导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反而加强了其独立性。另外,现代文明并非一元文明,而是因历史文化传统甚至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的多元文明。现代法治理念同样形态各异,存在争论和冲突,加强党对司法的有效领导,是统领司法理念发展的根本保证。[4]
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宣传和教育,是适应我国司法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确保司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只有树立适应我国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才能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 崔自力.从人治走向法治——新中国法治建设中法治理念的变迁[J].改革与开放,2009,(6).
[2] 耿文杰.论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与发展[J].浙江传媒学院,2006,(5).
[3] 段红柳,资金星.以人为本理念与当代中国法治[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9,(1).
[4] 谢丽琴.WTO规则对当代中国司法理念建构的影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5,(1).
[5]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
[6]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9).
[7] 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
[8]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2).
Abstract:Judicial idea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al culture. Rooted in judicial activities, they directly act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and have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in maintaining judicial justice, improving judicial efficiency, establish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developing judicial democracy. However, the judicial ideas research in our county is still at the exploratory stage. There not only exists a certain confusion about theory, but there is also a need to explore many practical issues through theoretical breakthrough. This research begins from the change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judicial ideas, finds shortcoming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practice, in order to benefit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idea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judicial chang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judicial ideas
(责任编辑 王雪)
Brief Discussion on Judicial Idea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ANG Dao-bin
( Suit and Appeal Division, Zizhong County Procuratorate in Sichuan, Zizhong, Sichuan 641200, China )
D926
A
1673-9639 (2010) 05-0024-02
2010-08-20
王道彬(1978-),男,四川资中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供职于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