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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利益倾斜与平衡

2010-08-15周亮亮

铜仁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合同法工会组织期限

周亮亮

(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利益倾斜与平衡

周亮亮

(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

作为特殊契约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别于原始标准契约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一方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这必然要求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形式不平等的利益倾斜方式保护劳动者,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平衡。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立足点,透过其利益倾斜之现状,从而找寻利益倾斜的合理性,进而找出利益倾斜之阻碍因素,最终构想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弱势地位; 利益倾斜; 利益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不仅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且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在法定情形下,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有绝对的自主决定权,而用人单位的意志则被忽视。这正是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一个缩影,且存在着客观的合理性。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利益倾斜之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缘由,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相斥的根本原因是由当代劳动者有别于原始标准的契约理论的特点所决定的。

“原始标准的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所达成的一致。”[1]显而易见,主体的平等性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标准契约理论要素中至关重要。主体的平等性保障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会因地位的悬殊而丧失自由意志的表达。但是,主体的平等性并不一定就能保障意思自治的实现,尚需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排除外部强加因素干扰而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这样才有可能达成意思的一致,进而使契约成立。最终,在内容合法的保障下,契约生效。然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自身的社会法属性决定了其有别于原始标准契约的特点。这又是由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特殊境况所决定的。

其一,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流动与配置更加自由,在劳动力要素市场上往往呈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尤其在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低层就业领域表现更为明显。与其相反,在要求技术水平甚为严格的高端领域,则往往呈现精英人才匮乏的局面。低层劳动力供过于求与精英人才供不应求形成强烈反差,致使占据大多数比例的低层劳动者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的地位。

其二,劳动力有别于传统交易客体的特殊性。传统交易的对象常表现为商品,即交易主体人身与客体商品的分离。与其相反,劳动法律关系则表现为两者的不可分离。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人身必须受到用人单位的管制,并且其劳动报酬往往是在劳动之后才能得到偿付,预先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极为罕见。所以,“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因素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混合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劳动组织(单位),必须接受单位的组织安排,居于一种单向服从的地位”。[2]

其三,劳资双方信息呈现出不对称。用人单位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所必要的物质资源,充实的人脉关系又为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及人才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然而,单个劳动者根本不可能具有用人单位所具有的雄厚资金储备与广泛的人际社会关系。用人单位的优势使劳动者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条件、机遇及薪金等处在绝对平等的地位谈判。综上所述,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以及劳动力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可能实现标准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所达成的一致,进而暗示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要对劳动者倾斜保护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平衡。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个著名原则“第一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3]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有别于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协调两者的利益,“在分配利益和负担时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4]然而,后者正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内涵。所以,劳动合同法正是以倾斜保护这种形式的不平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有别于用人单位的关注,进而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实现了实质上的利益平衡。这正是利益倾斜的价值缘由。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利益平衡之阻碍因素

在劳动合同法以利益倾斜保护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方式追求实质平等的同时,也不乏阻碍实质利益平衡的因素存在。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即“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5]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有绝对的自主决定权,而用人单位的意志则被忽视。正如在2008年元旦之前,华为公司以提高员工福利为条件,要求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然后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华为公司此项举措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引起众多企业效仿。这正是华为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用人规定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视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之一。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首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并不是企业的包袱,反而它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因为企业一般情况下,培养一个员工大约需要一到二年的时间。如果要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就要不断换新的员工上岗,这不仅对用人单位职工队伍的发展不利,同时还要不停地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每一次换人他都要向这些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6]然而,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或协商解除合同时,企业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上可知,在劳动合同法以利益倾斜这种形式不平等的方式达到实质平等、利益平衡的同时,也不乏其阻碍因素。因此,迫切需要提出完善无固定期限合同利益平衡措施的要求。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利益平衡之完善措施

为实现以利益倾斜的方式达到实质平等、利益均衡的目的,《劳动合同法》以制定法的形式,赋予工会调整和平衡劳动关系的重任。工会的权力和作用能否充分行使,将影响《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可见,充分发挥工会的协调功能十分必要。

为实现此目的,可以试图在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应清楚准确地把握工会的性质及地位。“明确工会的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工会组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都可以通过参加民事诉讼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组织对外产生的经济纠纷,只能以工会组织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建立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工会组织的财产来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时,不能裁判工会组织对此承担责任;也不得对工会组织的财产、经费账户等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强制措施,以保护工会组织及其企业的独立性。”[7]其次,工会应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沟通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及社会,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应协调其自身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一,工会要始终代表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免受不法侵害或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其二,工会在监督企业的相关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应该考虑到企业发展需要劳动者,劳动者自身发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两者互相依存、共谋发展,所以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兼顾两者利益的最大均衡;再次,应健全和丰富工会的自身建设,例如“创建社区工会,这对于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中的各种劳资利益关系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资冲突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8]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可见劳动合同法正是以一种形式不平等的方式——利益倾斜,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差别对待”、给予保护。这种利益倾斜最终达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利益平衡。但其中不乏阻碍利益平衡进程的因素,所以应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完善。工会相关制度的健全将为各方利益的协调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张新梅.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平衡性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 冯彦君.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社会科学线,2001,(3):200.

[3]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4] 陈文煊.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之合理性论证—从价值判断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出发进行的探讨[C]//林嘉.社会法评论(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78.

[5] 王光钊.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J].山东纺织经济,2009,(1) .

[6]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会加重负担、增加用工成本吗?[EB/OL].http://www.hnbllw.com/ServiceInfo.aspx?nid=215,2010-10-22.

[7] 张宝刚.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工会工作[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3,(3):5.

[8] 王志春.《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Abstract:An unfixed term labor contract is a special contract. Its legal relationship,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original standard contract, creates a weak position of workers. This necessarily requires the legislation on labor contract law to take different kinds of inequality awa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workers, and to achieve real sense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With unfixed term contracts as a foothold, through its present status of interests tilt, the author looks for the rationality of interest tilt, and then finds out the hindering factors of the interests tilt, and ultimately conceiv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weak position; interests tilt; interests balance

(责任编辑 王雪)

The Interests Tilt and Balance of Unfixed Term Labor Contracts

ZHOU Liang-liang
(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siness,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 China )

D922.525

A

1673-9639 (2010) 05-0010-03

2010-08-22

周亮亮(1984-),男,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09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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