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及管理
2010-08-15张浩
张 浩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经济形式的多元化,使个人参与经济发展的程度逐渐加深,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日益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促进了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人结算账户也出现如下问题: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较为混乱
近年,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深入,经济趋势向好,活力增强,各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加快,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出台各项政策刺激经济增长,使个人结算账户数量猛增,也为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个人结算账户功能强大,可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使用支票等业务。而开立手续又相对简单,只需本人持个人居民身份证,交纳一定开户费或卡折工本费即可开立银行卡或存折,与普通储蓄账户并无差异。
经济的发展使竞争加剧,各家银行在银行卡的功能上推陈出新,力争使本机构的卡被大多数人接受。同时,各家银行还使用各种营销手段,增加发卡量,扩大市场占有率,这也导致银行卡泛滥。大多数人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个人结算账户,而不是只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大量账户从开立至撤销未发生过一笔业务,浪费了银行的资源,同时也给各家银行的对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带来很大困难。虽然各家银行分别针对低于一定限额的小额账户加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但因收费较低,多头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趋势仍在不断增长,其效果并不明显。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管理者根据各自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多个个人结算账户,用于企业经营的资金清算。此外,出于逃避税收或逃避债务等原因,一些经营者将公司账户的资金,分多笔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再通过卡折取现。这样就造成大量资金在企业银行账户外循环,大大增加了对企业资金管理与监控的难度。
开立和撤消个人银行账户看似仅仅是个人行为,但在某种程度上已为不法分子犯罪提供温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也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隐患。
(二)代理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危害较大
1.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如确需代办的,由代理人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办理。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从事洗钱、诈骗等活动,给我国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
2.代理办理各项储蓄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开立储蓄存单、大额存取款、挂失解挂等业务,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营业网点办理。如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柜台,确需由他代办的,须由代理人持本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柜面办理。
在实际工作中,代理人持被代理人身份证到柜面办理以上各类业务,而被代理人一无所知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客户的资金造成损失,也对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的稳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加强个人结算账户管控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柜面业务管控,防范操作风险
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柜员的风险教育和业务培训,将柜面业务审查和管控要求迅速传达到每个员工,充分揭示临柜业务风险,提高警惕性与风险意识,规范操作,严防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临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各银行营业网点如有异常情况,应向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告,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和核查,或与客户联系确认,采取预防性措施。
(二)加强个人结算账户开立的管理
各银行对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建立年审制。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在一定期限内未使用的账户予以强制销户。对很少使用的个人结算账户,加大每年收取的账户管理费、年费,使其自动销户。
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需继续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银行卡功能,使其能真正做到一卡走遍天下,才会在实质上改变多头开户的现状。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核验规定
对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对于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与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并按甄别程序对证件的真伪进行核验。开户是需特别关注第一代身份证,在通过身份证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核验的基础上,要严格审查身份证上的防伪点,确保身份证的真实。
对于客户出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应认真核对证件的真伪,必要时可通过调取开户资料、电话核实等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
(四)加强代办储蓄业务的管理,防范会计柜面业务风险
1.审慎办理代办储蓄存单(折)开立业务
(1)各家银行应严格按“存款实名制”及有关规定进行开户审查,严禁受理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的代办储蓄存单(折)开立申请。
(2)对代理开立的储蓄存单(折),一般不予开通通兑功能。对房地产等中介公司代理开立的储蓄存单(折),一律不得开通通存通兑功能,只能到原开户银行支取存款。
2.严格审查储蓄账户代理存取款业务
(1)代理办理储蓄账户存取款业务的,各银行应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与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并按甄别程序对证件的真伪进行核验。
(2)加强大额储蓄存款代理支取的核实
对于5万(含)以上的大额储蓄存款代理支取业务,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必要时可通过录音电话与存款人本人进行电话核实,并对录音电话内容留存备查。无法核实或核实有疑问的,应要求存款人本人前来办理业务。
(3)严格执行储蓄存单(折)挂失、解挂等特殊业务的制度规定
对于储蓄存单(折)的挂失,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客户申请解挂的,应严格依据“正式挂失七天后十四天内”的有效期限审慎办理。
储蓄存单(折)的解挂、密码重置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前来柜面办理。无特别困难情况,严禁代理办理储蓄存单(折)的解挂、密码重置业务。
(4)谨慎办理密码挂失、解挂、重置等必须客户本人办理的特殊业务
对于个人储蓄存单(折)、商卡的挂失、解挂、密码重置等特殊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各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客户无年迈、患病等特别情形,严禁其他人员代办。
总之,在目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大格局下,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不断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使之更为科学、更加适应金融市场需要,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才能保障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稳定,社会和谐;才能促使银行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1]关于谨防用虚假开户方式诈骗风险提示的通知[S].中国银行业监督协会[2009]251号文件.
[2]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检查的通知[S].中国银行业监督协会[2009]2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