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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简析

2010-08-15赵建设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前科刑法典考验

赵建设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河南郑州 450053)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简析

赵建设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河南郑州 450053)

国外在前科消灭的方式上主要有法律规定而消灭、法院裁定而消灭、注销记录而消灭等三种方式。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制度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目前,各国在前科消灭的机构、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规定较为详细。分析、借鉴外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势必导致曾经犯罪人的某些权益的丧失、名誉的损害和资格的限制,从而给刑满释放的人在就业、升学、生活上带来许多障碍,影响到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日本、联邦德国、瑞士、英国、澳大利亚等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从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三种:

一是因法律规定而消灭。即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的,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如日本《少年法》第 60条规定:“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刑,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的,在适用于人的资格法令上,将来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刑而接受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可视为刑期期满,适用前款的决定。在前款的情况下,所宣布的缓期执行被撤销,在适用于人的资格法令上,可视为被宣判刑罚者。”

二是因法院裁定而消灭。即申请后,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来取消刑事污点。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消灭作了全面的规定,其第 770条规定:“对未满 18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作出起 3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经宣告撤销犯罪记录登记卡时,有关原决定的记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犯罪记录卡应销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 97条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亦可经检察官申请,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请时尚未成年,经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代表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如涉及《普通刑法典》第 174条至第 180条或 182条所为之裁判,不得宣布之。上述消除前科记录命令只能在执行刑罚 2年以后或刑罚被免除后作出,但消除前科记录对被判刑少年显得特别重要的,不在此限。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不得作出上述命令。”第 99条规定:“少年法官以裁定裁判之。”

三是注销记录而消灭。即对犯罪记录予以注销来取消犯罪前科。如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过正常人生活。瑞士《刑法》第99条、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

二、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也有与前科取消相关的规定。如1984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 21条第 2款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 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该规定明确了只要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影响,这种规定实际是确立了前科消灭的原则。

三、关于前科消灭的机构、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之规定

(一)机构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机构的设置,国外是由法院来受理、调查和裁定消灭。

(二)条件

国内外关于前科消灭的条件规定,一般都包含罪错程度、悔过表现和考验期限三个方面。

1.罪错程度。关于罪错程度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作此限制,除个别国家外。如英国《前科消灭法》“对被判终身监禁而超过 30个月监禁的未成年人,不能消灭其前科”;《匈牙利刑法》第 70条规定,凡因违反管理秩序的犯罪 (国事罪),以及军职犯罪和侵犯劳动人民利益的犯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不得消灭前科。

2.悔过表现。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将悔过表现作为前科消灭的条件加以规定,但对于悔过表现程度的要求却有所不同。如有些国家和法国、德国规定该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仅仅不再重新犯罪还不够,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正派。西班牙、韩国规定除了不再犯新罪之外,还应当积极履行法院指定的民事义务,赔偿因犯罪而对国家和公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考验期限。对于前科消灭的考验期限,国外的通常做法是设置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的长短往往与罪行的轻重、罪犯的主体特征相适应,罪行严重的考验期较长,罪行轻微的考验期较短。例如,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原来被判处罚金的,需经过 5年;原来被判处 6-30个月监禁者,需经过 10年;青少年犯罪的,需经过 7-10年;被判处轻微刑罚的,需经过 1年。”《波兰刑法典》第 111条规定:“从服完剥夺自由刑之日起,经过 10年的;从服完限制自由刑之日起经过 5年的,均视为前科的消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前科消灭:第一,判缓刑的人,考验期届满;第二,被判处比剥夺自由更轻种类刑罚的人,服刑期满后过 1年;第三,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 3年;第四,因严重犯罪而被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 6年;第五,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 8年。”

(三)申请时间

关于申请时间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作此限制,除个别国家外。如德国规定考验期满以后方可申请消灭。

(四)程序

关于前科消灭的程序,采用法定消灭方式的国家不需启动程序。需申请消灭的国家通常是采用“申请(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管辖和受理(法院)→调查(少年法官自行调查)→裁定(法院制作裁定书)→送达 (送达申请人及相关部门)”模式。如联邦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亦可经检察官申请,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请时尚未成年,经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代表申请。受理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前科人在法定期间内的表现、生活状况、社会地位等,进行全面衡量后,认为撤销前科对社会没有危险性,且有利于犯罪人在社会上继续改造时,即宣告注销有罪或处刑的判决,并作出通告,同时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五)法律后果

关于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各国的法律规定虽有差异,但大致相同:前科消灭后,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法律地位上不再被视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在其重新犯罪时不能再将前科作为再犯或累犯的条件,予以从重处罚;前科一经消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当事人曾经犯罪为由,对其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采取歧视待遇,当事人因为前项犯罪记录而遭受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公正待遇的,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的相应档案记载也被注销。如《俄罗斯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已经消灭或撤销的,则犯罪不认为是多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依法定程序被撤销后,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德国《中央犯罪登记簿和教育登记簿法》规定,前科消灭后“不得再在法律事务中被用于指责当事人和作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用”。但对恢复权利的具体范围,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例如,《瑞士刑法典》所规定的恢复权利范围包括:恢复担任公职之资格,恢复亲权及监护人的资格,撤销禁止执行职业、营业、商业行为的处分。但《罗马尼亚刑法典》第 133条作了相反的规定,“复权不包括因犯罪而被解除之职务、恢复服役或返还最后服役部队;复权同样也不对保安措施发生影响,但禁止进入某些公共场所的保安处分除外”。

纵观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规定,虽然其内容各有差异,但最终的目的却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对曾经犯罪未成年人权益、资格和名誉的保护,避免给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在今后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困难,从而帮助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帮助他们创立重新做人的良好社会条件,避免和减少他们犯罪现象的再度发生,达到犯罪现象逐年降低、社会秩序稳定、国泰民安的目的。外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经验,是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值得借鉴的重要内容。了解、分析、学习、借鉴外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定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1]卡斯东·斯特法尼 .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M].许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林文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中国的贯彻 [J].中外法学,1991,(2).

[4]刘新魁.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EB/O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9435.

[5]陈志军.波兰刑法典[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责任编辑:赵新彬

On Foreign System of AbolishingM inors’Cri m inal Records

Zhao Jianshe
(Departm ent of Public Security,Railway Police College,Zhengzhou450053,China)

There’re three ways of abolishing cri minal record in the foreing countries:to abolish by law,to abolish by the judgmentof court and to abolish by cancelling record.TheUN has correlative system in TheUN Minimum Standard Rules forJuvenile Justice(Beijing Rules)and The UN Rules for Protection of the Juveniles deprived of Freedom.Now,foreign countries have specified rules of abolishing cri minal record at such aspects as organs, conditions,ti me limit,procedure and legal result.To analyse the foreign system of abolishingminors’criminal records and use it for reference will be very important to China’s protection ofminors.

foreign;minor;abolishment of criminal record

D925

A

1009-3192(2010)06-0093-02

2010-08-26

赵建设,男,河南郑州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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