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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解析——以验资业务为例

2010-08-15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契约会计师法官

王 毅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课教学部,江苏 无锡 214121)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解析
——以验资业务为例

王 毅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课教学部,江苏 无锡 214121)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德国法认为是合同责任,而英美法认为是侵权责任。文章在分析二者观点在我国的适用性基础上,以验资业务为例提出我国可采纳的路径。

注册会计师;第三人;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责任

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验资程序,需通过验资机构对其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通过这种法定的公示、公信原则,保障第三人乃至社会整体的交易安全。在实践中,这一验资程序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契约关系。二是报表使用者(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因信赖其报表产生的关系。传统理论对这一关系究竟是契约关系还是侵权关系争论不休。笔者想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1 传统学说解释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利与弊

1.1 合同说

“注册会计事务所与第三人之间为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默示信息担保契约,是具有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

该学说认为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着一个事实契约,即根据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这一基础契约而产生的另一契约。此契约目的在于当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信息而遭受损失时,可基于此获得赔偿。

故合同说有利于第三人迅速获得赔偿,因为第三人只需证明受到损害就可根据事实契约寻求救济,然而传统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当事人意思限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此权利义务应当是明确的。注册会计师(一方当事人)本没有使第三人介入的意思表示,而委托人也没有希望利用此契约关系使潜在第三人获得利益。法官却造出一个基于基础契约而产生的事实契约,很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说,法官可基于这样的理由:即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是弹性条款,可由双方合同磋商,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则是刚性条款,由此来认定事实契约。而将这一契约关系用来解决求偿问题时,法官会发现:契约责任的一套补偿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交易双方的基础之上的,目的在于更加方便、经济地补偿一方的损失,以回复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目的。因此用契约法上的补偿方式适用验资机构对第三人责任是不适当的。

此外,契约法之责任乃严格责任,违约的发生不以主观过错为归责前提,只要当事人证明有损失即可要求赔偿。无疑,这给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在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里,信息的终极掌握者乃委托公司而非注册会计师,由此不假思索地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责任。

1.2 侵权责任的利与弊

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利益,应对所生损害赔偿的行为,如美国法律家Hom les所云:“良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失停留于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事由。”故侵权行为中,特殊理由指应损害归加害人原因:故意或过失。

上述论点也是侵权责任优于契约责任之处,侵权行为说有一整套归责事由,认定注册会计师违法需要严格的要求。避免司法实践中随意拉注册会计事务所为被告的情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第三人有损害的事实存在;②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行为存在,验资机构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③验资单位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主观有过错;④损害事实与出具不实验资报告有因果联系。侵权行为说困惑之一:“因果联系的认定。”从侵权行为法角度来说,因果联系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要当事人举证验资机构和第三人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本身就是一件困惑的事。当事人的损失造成可能不仅仅因虚假验资而产生,可能是一果多因!第三个自己的过错,他方的行为进入可能才会导致损害的发生,此外第三人很难说服法官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要使法官相信由于不实报告导致损失,举证也是极其困难。

侵权行为说困惑之二“纯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的认定。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风险经济,有时看似侵权行为其实是某种经济损失。“不确定的时间,于不确定的地点,承担不确定的承担。”由于注册会计师给第三人损失的不确定性,或者说这种损失是好几个交易链条之后才发生的。因此,侵权行为很有可能会被纯经济损失所吸收。法院也很难去判定这种“经济损失”可否适用侵权行为法。

2 验资机构责任实际上是违反诚信原则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诚信原则:应当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是保证信息可信的重要一环,它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独立于公司之外,对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客观的审查和验证,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从而保证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是社会经济诚信的捍卫者。他方基于对其信赖而展开一系列的交易活动。从这一层面上理解,它是一种诚信责任。诚信原则的提出有利于解决契约说带来的困惑。(1)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格式化,程式性。在适用合同说或侵权行为说时,法官总会不自觉地套用这一模式,让复杂多变的纠纷硬性套上某程解决的程式化。而违反诚信说中没有恪守诺言、讲究信用,非善意行使权利、义务,在对委托人验资中虚假验资,即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2)诚信原则有其刚性及柔性一面。一旦有违诚信,虚假验资,那么必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作为柔性的一面,在责任承担,范围上,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或适用有关合同说。用侵权行为来解决权利救济问题。(3)诚信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平衡法学界与会计界的冲突。诚信的内在统一完全可以解决不同专家对此产生不同意见。如果存在法律上不诚信,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主张权利,而如果符合会计界所言诚信,则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从法学界来说,注册会计师只要尽了谨慎义务,在给定的信息范围内如实提供验资报告,那么其已尽诚信义务,道德上没有非难性,其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会计界来说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依照执业准则和验资规则出具验资报告,即使其验证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符,也不能视为虚假的验资报告。

3 责任形式: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3.1 构成共同侵权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注册会计师与其他责任主体恶意串通,则构成共同侵权,依《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原告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共同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注册会计师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单独侵权,过错推定仅在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是否有过错,而共同侵权中的意思联络则已超出了单独过错的范围,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任何第三人起诉时,均会基于诉讼及执行效果的考虑,以共同侵权为由起诉注册会计师,而这既违反诉讼效率原则,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当事人也不公平。

3.2 不构成共同侵权时应承担补充责任

当注册会计师提供不实的审计报告与上市公司等其他责任主体并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时,即成立“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此时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时,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补充责任。

[1] Michael Coester,Basil Markesinis.德国法和美国法中的金融专家责任——比较法的运用[C].邱雪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李 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CA Analysis about the Civil Liabilities to the Third Party Take: Capital Verification as Example

WANG Yi
(Department of Foundation Courses,Wu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xi 214121,China)

Germany law considers the issue that chartered accountant(CA)judges the civil liability to third party qualitatively as th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while Anglo-American law consider it as the tort liability.Based on the two views which are adopted appropriatly in our country,the paper proposes the solution to this issue.

chartered accountant(CA);third party;civil liability;contract responsibility;tort liability

D923

A

1671-7880(2010)06-0094-03

2009-12-23

王 毅(1981— ),男,江苏镇江人,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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