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类型及贞节行为方式
2010-08-15王传满
王传满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科学文化教研部,合肥230022)
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类型及贞节行为方式
王传满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科学文化教研部,合肥230022)
明清徽州妇女节烈现象突出。节烈妇女是指因满足一定条件而受到朝廷或地方官府旌表的女性,有节妇、贞女、烈妇、列女之分,节妇守节、贞女守贞行为方式亦不同。许多贞节妇女在孤寡无依的情境下,承担起家庭义务,为家庭、为徽州商业的壮大,乃至为徽州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明清;徽州;节妇;贞女;贞节
明清徽州妇女节烈现象与其他地方相比,尤为突出。如清人赵吉士说:“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1]在徽州府地方志中,《列女》占的篇幅特别大。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全书共70卷,其中《列女》多达14卷6册,占全书总卷数的1/5。民国《歙县志》中,《人物志》共9卷,而其中《列女》就有4卷,几乎占到一半。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位于歙县城南街应公井巷口的孝贞节烈坊集中表彰了徽州府属孝贞节烈65 078人,而歙县一邑受到旌表与未受旌表的列女达8 606人之多[2]。明清徽州既有大量的已婚妇女在夫亡之后以身殉烈,或养老育幼终身守节;也有不少处女未婚殉聘夫,或终身不嫁。
一、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类型
在中国古代,妇与女是有区别的。妇是已婚女性,而女则是未婚女性,也称室女。可见,区分妇与女的标准是婚姻而非年龄。明清节烈妇女是指因满足一定条件而受到朝廷或地方官府旌表的女性,但在人们心目中及实际书写中,节烈妇女并非全是受过旌表的女性。明清官方文书对于那些失去丈夫、不够旌表条件而寡居的妇女,称呼为“寡妇”或“孀妇”。
节烈妇女类型因不同时代划分类别不一。随着明清节烈风气的愈来愈浓,节烈妇女人数愈来愈多,分类愈来愈细致,明清徽州也是如此。从康熙《徽州府志》到道光《徽州府志》可以看出这种变化。道光《徽州府志》卷十三《人物志·列女》叙云:“康熙赵志,列女一门,不分节妇贞女,及已旌未旌,只于某氏下,注明其事。旧志流传甚少,采访亦隘,卷帙不多,故统书一卷。今则国家礼教覃敷,人尚节义,而六县列女多至赵志十倍有余。故分四门编纂:一节妇、一节烈、一贞女、一贞烈,而以孝妇、孝女、贤淑、才媛诸人殿其后,或旌表建坊,或官给额奖,或青年守志历数十载未旌未奖,均以类编次,庶几纲举目张,卷帙虽繁而不病其繁,至于细注则视县志从略,亦府志之体例使然,非有轩轾于其间也。”[3]
至于各县志,愈到后来分类愈加细致,在明清徽州节烈妇女中,以歙县和婺源县人数最为众多,道光及民国《婺源县志》中对列女的分类相当细致。道光《婺源县志》卷四十二《人物十五·列女》叙云:“通计得七千一百数十口,涵濡圣化,莫盛于斯焉。惟旧志不以类从,且或只标某氏,殊难查核,今遵旌册,析为门者七,曰:孝女、孝妇、贞女、节孝、孝烈、贞烈、节烈,仿通志府志式,概冠以夫名,大书某某妻某氏,庶眉目较清,而前后亦昭划一云。”[4]尽管各县志对列女分出的类别较多,列女也并非仅仅是指节烈妇女,如孝女、孝妇,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众多的地方志、家谱中为妇女作传的绝大多数是节烈妇女,而且许多孝女、孝妇本身就是节烈妇女。因为孝妇、良妻、贤母很难有具体的标准,而节妇有具体的标准。旧中国以孝妇、良妻、贤母得旌表者甚少,而以节妇得旌表者则比比皆是。
正是因为在有记载的妇女当中,节烈妇女占绝大多数,而且以生死为标准可以分为节和烈,以是否成婚为标准可以分为妇与女,因而明清徽州节烈妇女可划分为四个最基本的类型:节妇、贞女、烈妇、列女。节妇是指从一而终,夫亡或其他原因失偶但终身不再改嫁的妇女。这是节烈妇女中人数最多的一群。贞女是指在许多情况下导致其终身守贞:有的终身不许字人家的;有的未婚夫死便终身独守娘家的;有的未婚夫死,移居夫家以妻子身份尽责的;有的嫁给死去的男子,抱着神主牌独守终身的。烈妇是指已婚殉烈的女子,大多是指那些为了表示自己对丈夫的忠贞,在丈夫死后的三日或七日内急切殉夫而去的已婚女子。当然并不是所有妇女都是在夫死后三日或七日内殉夫,有些妇女由于要肩负养老抚幼等职责,在丈夫死去很久后才殉夫。这些殉夫的烈妇并非都是出自本人的意愿而寻死,而是在各种社会压力逼迫下作出的被动选择。列女是指未婚殉烈的女子,大多是因未婚夫死而殉烈。
二、明清徽州妇女贞节行为方式
1.节妇守节方式
(1)居夫家守节。居夫家守节是节妇守节的普遍形态。如“吴氏,许字西沙溪汪时暾,将归而时暾瘵,及归而时暾病笃,以女身执妇道,时暾死,姑嫜顽嚚,妯娌苛悍事之,咸允若。王世正为作传,而谥曰:‘孝节’。时暾弟亦早死,妇凌氏亦贫而守志焉。”[5](《列女》)节妇如果丈夫有子,她们就要守节抚孤,这是节妇当中为数最多的。如“方氏,岩镇曹胜妻,年二十五,守节抚孤五十余年。”“汪氏,名考正,岩镇王社惠妻,年二十三寡,抚遗腹子守节,以寿终。”[5](《列女》)这些例子包含了抚遗腹子守节的情况。有的则是抚前室子或婢妾生子守节。如“宋氏,名礼玉,棠樾修撰鲍熲继妻,洪武初,熲坐事株连,卒京师。宋尚少,抱所生子至京收遗骸。未几,舅姑相继卒,所生子亦殀,抚前室子守节。洪武二十三年诏旌之。”“鲍氏,许字罗君显,未嫁夫亡,鲍往吊之,遂留夫家,寻闻夫生时幸婢孙氏,有遗腹子,时孙已他适,急赎孤归,抚之守节。”[5](《列女》)当然也有很多节妇子丧或无子独守终身的。如“徐氏,名德音,许字岩镇潘积礼,积礼病偻,颐隐于膝,舅姑父母俱怜之,愿寒盟。徐以死拒,卒归积礼,逾年生一子,亦肖其偻。未几,积礼死,偻子亦殇。徐年甫二十,矢志不二。家贫无屋,就义宅以居,族人多存遗之,宁忍饥不肯妄受,寿七十五。”“鲍氏,名粹女,北关人,适河西巴正葆,年二十二寡,遗子亦殇。家贫甚至借屋以居,值岁祲,掬涧水充饥,寿六十九。”[5](《列女》)
(2)依母家守节。从徽州地方志、家谱记载来看,也有大量节妇是依母家守节的。如“程氏,黄若金妻,岩镇程松柏公女,若金蚤夭,程依外家抚子复初、复善成立,卒年七十三。”[6](《节妇》)这些节妇依母家守节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是因为公婆相继亡故,没有了孝养之责,所以可以回母家守节,特别是母家无嗣,自己父母无人照顾时更是如此。如“方氏,名遂英,西隅谢譔妻,年二十寡,无子,舅姑亦相继亡,乃归母家守志,寿七十余。”[5](《列女》)“叶芳继妻王氏,氏年二十夫殁,纺绩抚孤,母家无嗣,迎归奉养。”“项玉相妻戴氏,小溪人,夫殁翁姑已丧,念父母年老,归依孝养。”[3](《人物志·列女》)
二是有些孀妇是由于受人欺凌或贫困无依,不得不依靠母家守节。如“张氏,许伯仁妻,年二十一归,未几寡,遗腹子又殀。强族据其业,毁其家,张无所居,乃依母家以守,鬻簪珥别筑一室,买田以奉许氏祀。”“汪氏,名员女,余敬之妻,夫死家贫,依母家守节。”[5](《列女》)
三是有一些孀妇,夫死无子,公婆要求其改嫁,而归母家守节。如“家略妻许氏,舅家与外家皆侨居姑苏。略蚤卒无嗣,舅故鳏居,又无他子媳,因遣氏归外家,听其别适。氏泣不从,于是依外家以居,足迹不下楼,惟长斋事佛,以毕其余年。”[6](《节妇》)
(3)依亲属家守节。有些节妇在夫亡之后,依亲属家守节。有依女婿守节的,如“汪氏,叚莘人,适沱川庠生余圣域,夫亡无子,乃以女字其内侄,依汪守节。”[5](《列女》)有依丈夫家亲属守节的,如“郑氏,莘墟吴天明妻,年十七归,期年寡,舅继亡,家贫无以自给,从伯安国迎膳之,苦节五十二年。”[5](《列女》)所谓的守节,最根本的意义在于维系夫家的宗嗣命脉,在这个前提之下,夫家或母家的身份区辨不是关键问题,关键在于她们的艰辛支撑维系了因死去男子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终有所养,死得安葬,使孩子幼有所育,长大成人。
2.贞女守贞方式
(1)终身不许字人家。明清徽州有一些女子终身不许字人家。从地方志、家谱记载来看,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为孝事父母。如“江廷经女……事母孝,不忍离膝下,有问字者辄哭,年四十六未嫁而殁。”[7](《人物十七·列女》)二为抚养幼弟。如“王贞女,名员珍,城北王子仁女,幼失怙恃,祖患痼疾,二弟俱在孩提,独女稍长,乃矢志不字,以事祖抚弟,昼夜纺绩,二弟竟藉成立,寿七十余,吴令旌之。”[5](《列女》)三为忠于主人。如“山儿,侍御凌润生使女,润生从族叔少司马駉殉义归德,山儿侍主母胡氏,矢志抚孤,茹苦相从,不忍他适,遂终身不嫁,卒年六十七。”[3](《人物志·列女》)
(2)未婚夫死便留守娘家。明清徽州有许多女性在许字人家后,还没有结婚,未婚夫早早去世,她们有的便终身在娘家守贞。如“许大镛未婚妻王氏,义成人,侍郎王茂荫孙女,年十六字许,十九夫故,氏在室守贞,至四十四岁殁夫家郡城。”[8](《人物志·列女》)“毕贞女,邑城毕庆一之女,许字而夫殁,庆一无嗣,女誓不嫁,代子职以终其身。”[3](《人物志·列女》)
(3)未婚夫死,移居夫家以妻子身份尽责。明清徽州也有许多未婚女子听到未婚夫的死讯后,执意到未婚夫家,以妻子的身份为未婚夫服丧,然后留在夫家守贞,并以妻子身份尽责。如“许承桂未婚妻王氏,许村人,氏年十七字,许未于归而夫故,乃请于母,求诣灵祭奠,即留不去。母来讽以薪水不给难以久守,女即以剪刀自剺其面,日不再食,而殡葬翁姑及夫三柩,抚侄为嗣,娶妇生孙,继子复夭,与妇纺绩抚幼孙,守贞五十三年殁。”[8](《人物志·列女》)
(4)未婚夫外出无音信,终身守贞。明清徽州有早聘的习俗,许多男子在订婚后由于经商等各种原因外出而杳无音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未婚妻有许多也守贞而终。如“蒋贞女,许字槐塘程德濂,未嫁夫客长沙,廿年不通音问,母令更嫁,蒋悲号成疾。迨殁,殡之堂,堂裂,葬之山,山裂焉。”[5](《列女》)
清朝政府对已许字的未婚女子守贞,尽管表彰,但也有所保留。当时一些社会精英对未婚女子守贞看法不一。反对者认为,未婚女子守贞“是诡僻之行,显悖乎礼教”,是“异端邪说”[9](《书贺列女传后》)。赞成者认为,女子只要许字于人,夫妻名分就定了,礼节规定未婚妻服三年之丧,就表示订婚即是夫妻了[10](《记汤列女事》)。有人则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保持中立立场。如许楣论贞女的诗曰:“未嫁许更字,守贞任所安。先贤制礼仪,不强人所难。志苟坚从一,岂在结褵间。”[11]保持中立立场的人对守贞与更字都不责难,针对的是守贞合不合古礼法,而不论守贞合不合情理。
明清徽州贞节妇女,大多是因丈夫或未婚夫死亡而守节的;有的婚后丈夫外出不归或被丈夫抛弃而终身守活寡的;有的未婚夫死,与亡夫木主牌成亲的。守节者部分是有情而守,为情而守,更多的是为理而守。明清徽州许多贞节妇女在孤寡无依的情境下,忍辱负重,克服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承担起众多的家庭义务。她们为自己的家庭、为徽州商业的壮大,乃至为徽州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二[M].刻本,1696(康熙三十五年).
[2]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40-159.
[3]马步蟾,夏銮.徽州府志:卷十三[M].刊本,1827(道光七年).
[4]吴鹗.婺源县志[M].刊本,1883(光绪九年).
[5]赵吉士.徽州府志:卷十六[M].刻本,1699(康熙三十八年).
[6]黄景琯.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八[M].木刻本,1731(清雍正九年).
[7]葛韵芬,江峰青.重修婺源县志:卷五十[M].刻本,1925(民国十四年).
[8]石国柱,许承尧.歙县志:卷十一[M].排印本,1937(民国二十六年).
[9]朱轼.朱文端公集:卷二[M].刻本,1833(清道光十三年).
[10]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二十二[M].刊本,1806(清嘉庆十一年).
[11]张应昌.清诗铎[M].北京:中华书局,1983:725.
[责任编辑:陈增杰]
Huizhou Chaste and Martyr Women Types and Their Chaste Behaviors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ANG Chuanman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Culture, Party School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of Anhui Province Committee, Hefei, 230022, China)
The phenomenon of Huizhou chaste and martyr women is prominent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chaste and martyr women refers to women meeting certain needs and are commended by the court or the local government. It has the division of the chaste widow, the chaste virgin, the martyr widow and the martyr virgin. The behaviors of the chaste widow and chaste virgin are different. Many chaste women, without any help from outside, took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ir family and made contribution to the growth of Huizhou commerce and society.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uizhou; Chaste women; Chaste virgin; Chas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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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92.22
A
1671-4326(2010)02-0072-03
2009-10-16
王传满(1966—),男,安徽枞阳人,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科学文化教研部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