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状论要*
2010-08-15姜楠
姜 楠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是为社会发展、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服务,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应当掌握专业技能,同时应当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律素质。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因而高职院校对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目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实际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一、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教学不能满足需求
从 2006年秋季开始,全国高校普遍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二为一,成为一门新的课程。在新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浓缩为几章,仅占整本教材的三分之一左右,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大大缩减,这给任课教师备课和教学造成一定困扰。以第八章为例,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由于知识点很多,教师在计划课时内进行全面深入地讲授非常困难,也很难在极短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足够的就业所需的法律知识,也就无法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精髓。较为严重的是,由于部分高职院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时安排不够宽裕,并且法律基础部分在教材的最后两章,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往往被蜻蜓点水般一笔带过,这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实践中易倾向于道德教育,淡化了法制教育的意义。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针对性
法制教育应当是一项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高职学生对法制教育亦有自身特定的需求。但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极为欠缺;并且目前高职院校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很容易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这些实际因素都导致了当前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内容不全面,缺乏针对性和连续性。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学内容往往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欠缺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法制教育的主题往往偏重于防止违法犯罪,缺乏对学生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法制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未能给学生提供充分参加相关社会实践的机会,致使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有的高职院校甚至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其法制教育效果可想而知。
(三)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没有开设法律专业,并且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长期没有引进法律专业教师。由于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及《形势与政策》,那么法制教育的师资,或者说承担了法律教学的师资主要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另外,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师资也由学工处、团委或宣传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笔者认为,非法律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兼职教师,由于知识结构不同,其法律专业理论基础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够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时缺乏说服力。总体而言,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师资力量比较薄弱,缺乏法律专业的高水平教师,从而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这种情况下,高职学生不太可能对法律课程产生浓厚的兴趣,更谈不上自主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了。
(四)高职学生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往已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但高职学生中法律意识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一方面,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部分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卖淫、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但在现实生活中,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行”现象。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不知如何维权。有少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距较远,学好专业课就行了,只要不违法,法律就与自己没关系,对法律不太感兴趣。
二、造成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对高职学生偏重专业技能培养而忽视综合素质培养
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至今,高职院校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由于高职教育具有以就业为导向的特点,所以这种竞争也日益集中在就业率的高低上,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很多高职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迎合企业需求,要求学生尽快掌握专业技术和熟练的技能,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过于注重技能培训而忽视综合素质(包括法律素质)的培养。甚至有部分高职院校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可以办理预就业,无形中将三年的学习生涯缩短为两年甚至一年,这种急功近利的教育思想培养出来的学生,其综合素质难以尽如人意,导致高职法制教育难以深入,法律素质的培养自然得不到重视。
(二)法制教育的定位不明确
由于重专业技能轻素质培养,高职院校的素质教育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甚至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没有将其看作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实践中部分高职院校仍然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偏重于道德教育,忽视法制教育;另一方面目前在高职院校中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大多是德育教研室或者思想政治理论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这种“法制教育”次于“道德教育”或隶属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按照道德教育的模式来开设法制教育课,难以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要提高学生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培养,宜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不可偏废。所以,高职院校需要建构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
(三)将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律知识教学仅仅是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能代替法制教育。而当前高职院校要么忽视法制教育,要么将其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且高职院校的法律知识教学本身就缺乏全面性、持久性和针对性,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记在笔记里的只言片语,划在书上的条条款款,易形成“知而不行”的局面。
三、完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建议
(一)设立法制教育工作室
根据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可在高职院校的学工处或相关机构内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制教育工作室,其职能是负责全校的法制教育和服务工作,主要是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研究、统筹规划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培训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组织法制专题讲座、进行多渠道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一系列相关工作。法制教育工作室的设立,有利于法制教育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有利于法制教育工作得到切实的开展,有利于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专业教师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
教师是与学生联系最为密切的引导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教学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法制教育的效果。目前,在高职院校承担法律教学的多为非法律专业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可以适当引进法律人才,聘请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的兼职教师;可以由法制教育工作室定期组织法律专业知识培训,鼓励教师自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除了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外,还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当保证课堂教学的丰富性,即使教学时数不能增加,也应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精心设计,通过案例式或问题式教学、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让学生主动接受法律理念。
(三)围绕法制教育目的,合理设计教育内容
必须明确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不是为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的生活态度,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法制教育的内容不能追求博大精深,够用就行;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而应当贴近学生的生活,融入学生的实际需要。如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大学生进行生动的、直观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学以致用,提高维权守法意识。根据学生所学的专业侧重点开设有关的法律课程,例如经济类专业学习经济法、航运类专业学习海商法、交通类专业学习交通法规、计算机专业学习网络违法犯罪的规定等等,将法制教育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更有利于学生学法的实效性。对于毕业阶段的学生可以开展包含劳动法、保险法讲解的就业指导等。只要合理设计法制教育内容并统筹安排,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贯穿学生的整个学习期间,形成较完善的教育体系。
(四)拓宽法制教育渠道,构建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
法制教育除了内容上要贴近学生实际,形式上更要丰富多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达到最佳效果。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应当充分挖掘其它途径,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资料,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成为法制教育的实践者,比如组织学生举行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社会调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利用校园宣传栏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在校园网开设法制教育论坛进行交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通过一系列丰富多样的教学形式和实践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使学生于潜移默化中成为法制教育的主动参与者,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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