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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死亡对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罪的影响
——反思宣告死亡刑法上的效力

2010-08-15李永安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重婚罪民事法律法律效力

李永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河南郑州450002)

论宣告死亡对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罪的影响
——反思宣告死亡刑法上的效力

李永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河南郑州450002)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有再婚的权利,而对于失踪人在不知道被宣告死亡的条件下是否可以再婚,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无疑对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罪认定产生困惑。关于死亡宣告刑法上的效力,有肯定和否定之争,通过对死亡宣告中“死亡”性质和犯罪事实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在失踪人生存的情况下不具有刑法上的效力,即死亡宣告后,失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

死亡宣告;重婚罪;犯罪事实

一、死亡宣告对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个案引发的思考

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会导致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创设了宣告死亡制度。通常认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后果上和自然死亡相同,就婚姻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从中不难解读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起,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皆有再婚的权利。其实,宣告死亡和失踪人的再婚行为联系起来,问题并非如此单纯。如1997年,安徽蚌埠一张姓男子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2007年,明知家中有妻,自己却在外和一刘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久与其登记结婚。其实,早在2005年,法院应张某之妻的申请对张某作出了死亡宣告,只是张某再婚时对死亡宣告并不知晓。如果以张某再婚时婚姻关系已经消灭为由,否认张某主观故意实施重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会得出一种错误的结论:失踪人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显然和失踪人主观故意没有联系,而取决于宣告死亡这种不确定的偶然因素,因为宣告死亡和失踪人的重婚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虽然《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但它又补充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可见,宣告死亡导致婚姻关系消灭并不具有绝对性,因为该补充规定只是明确了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有再婚选择权。如果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失踪人)配偶没有再婚,对于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是否产生影响,理论上尚有商榷之空间,即死亡宣告对被宣告死亡人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涉及两个方面的理论问题:其一,死亡宣告判决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其二,死亡宣告判决在刑法上的效力。

二、死亡宣告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的国外立法

被宣告死亡者在不知道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首先必须明确死亡宣告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关于死亡宣告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各国立法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自动解除主义(或者绝对消灭主义)。如《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新的婚姻。”并且,死亡宣告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绝对性,如该法典第132条进一步作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仍然解除。”[1]《意大利民法典》第65条也有此规定[2]。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对消灭主义,即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随着被宣告死亡者或者其配偶再婚而消灭。如《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3]三是以瑞士为代表的不消灭主义。即死亡宣告对于婚姻关系没有影响,被宣告死亡者或者其配偶要再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以前的婚姻关系。如《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法院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他方始得再婚。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4]

(二)关于我国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的立法及评价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由此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我国理论界并未统一认识,概括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说,即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完全相同;二是民事权利存在说,即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5]。关于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属于相对消灭主义,类似于德国立法,但又有所区别。我国立法规定从宣告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而德国规定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是不消灭的,只有新的婚姻关系产生后才消灭。显然,在德国,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消灭是附条件的。同时,我国立法规定宣告死亡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并不具有绝对性,如《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纵观我国对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的立法,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其一,对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再婚权规定缺乏合理性。我国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一定顺序限制的,失踪人配偶是第一顺序人,只要失踪人配偶存在,申请宣告死亡程序必须由其配偶启动。显然,失踪人配偶对于死亡宣告是知晓的,宣告死亡生效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配偶享有再婚选择权,再婚后导致婚姻关系绝对消灭。如果失踪人配偶行使再婚权之前,知道失踪人生存,其再婚选择权是否因此而消灭,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消除以失踪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不稳定法律关系,并不是以消灭婚姻关系为目的。既然知道失踪人生存,就意味着以前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已经稳定,失踪人配偶享有再婚选择权也就消灭,失踪人配偶要想终止婚姻关系只能另外提出离婚之诉。死亡宣告法律效力之所以具有弹力性,是因为“死亡”本来就一种法律的推定。因此有学者提出:“若生存方重新结婚时知道被宣告死亡者在宣告死亡之时仍生存,则该新的婚姻为重婚,被宣告死亡者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可主张撤销新的婚姻,其时效可以为一年。”[6]该观点确有可取之处,但不足之处在于“知道被宣告死亡者不是应该在宣告死亡之时,而应该是在宣告死亡之后”,否则,失踪人下落不明作为宣告死亡的条件将不具备。其二,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权缺乏明确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死亡宣告判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而言,如果他在外地仍然生存,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因为死亡宣告而消灭,其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受死亡宣告影响的,甚至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如《意见》第36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关于异地生存的被宣告死亡人是否享有再婚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我国立法目前却缺乏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婚姻关系随着死亡宣告而终止是我国立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而言,他同其配偶一样享有再婚权,这也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被宣告死亡人如果在异地生存,其再婚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行使再婚权。因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以当事人知道为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被宣告死亡人若不知道其已经被宣告死亡,其再婚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重婚行为,即未来立法应该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以打击该种重婚行为对于法律的规避。

三、死亡宣告在刑法上的效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往往联系在一起,两者都以结束因失踪人下落不明导致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为目的,但前者是法律对于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的确认,而后者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未必和事实相符,所谓推定是指“有相当的基础事实,可据以推出待证事实,但允许反驳”[7]。其实,死亡宣告在刑法上的效力并非仅仅局限于失踪人重婚问题个案。如:1998年9月3日晚,重庆某县朱某与本乡村民刘某为争船运生意发生纠纷,朱某持刀将刘某逼入长江中并用竹杆、石头击打,迫使其不能上岸。其后,刘某的家人多次组织人员打捞未果,根据刘某的妻子熊某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0日发出公告,期满后即宣告刘某死亡。据此,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8]。于是对宣告死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效力,诉辩双方发生了根本分歧。

死亡宣告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结果是法律效力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认定依据,司法实践中有肯定和否定之争。肯定者认为:“就宣告死亡制度而言,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与公民自然死亡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发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在刑事领域亦然。”[9]否定者认为:“宣告死亡后果的范围在法律性质上仅仅限于私法关系。对于失踪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10]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具有权威性、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死亡宣告判决结果能否具有刑事法效力,应该取决于失踪人失踪的状态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加分析的肯定和否定都是值得商榷的。其一,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死亡宣告申请,主要是从程序上查明失踪人失踪的事实,至于失踪人是否真的死亡,并不影响法院对失踪人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因此,宣告死亡判决后,失踪人是否死亡确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如失踪人经过有关机关证明是不可能生存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视为对失踪人死亡客观事实状态的确认,失踪人死亡与否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现实性,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失踪人死亡,它产生与事实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民法范畴,是用来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和解决因失踪引起的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的问题,宣告死亡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诉讼的定案依据使用”[11]的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其二,构成犯罪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刑事责任是各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它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查证属实、没有疑虑,否则不能定罪量刑。早在古罗马时期,在诉讼中就确立了这样的推定规则:“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12]而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判明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是,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其目的是从法律上对于失踪人的失踪状态进行确认,为结束以失踪人住所为中心的各种不稳定的法律关系,进而推定失踪人死亡。可见,死亡宣告法律制度中的推定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假设,允许用客观事实推翻。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失踪人死亡与否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查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的死亡宣告,其法律效力在刑事领域应该禁止适用。

四、宣告死亡对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罪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死亡宣告前再婚,二是死亡宣告后再婚。毋庸置疑,前者构成重婚罪,至于在死亡宣告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尽管《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但宣告死亡对于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立法缺少明确的规定,张俊浩先生认为:“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仅在结束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并不及于公法上的关系。”[13]但我们认为,宣告死亡对于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失踪人死亡与否的确认,有关机关依法对于失踪人作出不可能生存的确认,法院依此作出死亡宣告,其法律效力可以及于刑事法律关系。由于在此种情况下,失踪人客观上不可能生存,也就不会发生死亡宣告后失踪人再婚的情况,因此,所谓死亡宣告对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罪认定的影响,是指失踪人失踪后,生死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作出死亡宣告后其实际生存而再婚。如果仅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就简单地得出结论,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再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其一,从死亡宣告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失踪人在没有死亡的情况下,由于没有音信,为了结束失踪人住所地不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可能因为失踪人出现或者知道失踪人消息而撤销,因此宣告死亡在失踪人没有死亡时,其法律效力是不能及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即死亡宣告效力不影响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罪的认定。其二,从民事权利行使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不会自动实现,必须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此,权利人知晓其权利的存在又是其行使权利的前提。如果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在其并不知道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的再婚行为,显然不能视为其在行使因死亡宣告而享有的再婚权,他的再婚是一种明显的重婚犯罪行为。尽管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但导致犯罪未遂的原因必须是发生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宣告死亡是发生在失踪人实施重婚行为之前,故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重婚不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死亡宣告对被宣告死亡者重婚罪认定模糊区域,其原因在于立法没有对死亡宣告的刑事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2]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

[3]德国民法典[M].郑冲,贾红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瑞士民法典[M].殷生根,王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赵俊劳.论宣告死亡后果与实际死亡后果的冲突与协调——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36条[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6]吴斌.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J].四川轻化工学院学报,2002,(9).

[7]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7.

[8]苏雄华.论宣告死亡结果在刑事法中的效力[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9]周一志.宣告死亡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诉讼的定案依据[J].检察实践,2004,(2).

[10]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12.

[1]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62.

责任编辑:赵新彬

Subtract:After being declared to be dead,a missing person’s marital relationship dissolves from the day of declaration and the spouse has the right to remarry.There’s no specific law aboutwhether themissing person can remarrywithout knowing his/her being declared to be dead.Itwill definitely cause confusion in deciding the bigamy.There’re disputes on the validity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in criminal law.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death”and the fact of crime,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declaration has no legal validity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missing person is still alive;i.e.after the declaration of death,the missing person is guilty of bigamy even if he/she knows nothing about the declaration.

Key words:declaration of death;bigamy;fact of a cr ime

The Influence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on the Dead Comm itting Bigamy——Reflections on the Validity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in Cr im inalLaw

Li Yongan
(Henan Institute forAdm inistrative Cadres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Zhengzhou450002,China)

D924

A

1009-3192(2010)03-0076-04

2010-01-26

李永安,男,河南信阳人,法学硕士,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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