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思维向度解读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前提——重读《德意志意识形态》
2010-08-15孟凡周
孟凡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背景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一书从1845年开始酝酿,到1846年5月完成,当时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但各种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思潮对工人运动产生着十分消极的影响,其中“真正的社会主义”和施蒂纳的无政府主义对德国工人运动的危害更为严重,他们彻底抛弃了费尔巴哈哲学中唯物主义的内容,而把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的学说为基础的人道主义作为其社会主义的理论根据,他们竭力反对通过阶级斗争和革命来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大肆宣扬阶级调和与改良主义,他们否定无产阶级的历史作用,鼓吹知识分子是社会领导力量,对共产主义进行歪曲和攻击,这种情况下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创作《形态》。马克思后来在回忆《形态》创作的目的时指出:“当1845年春,他(指恩格斯)也住在布鲁塞尔时,我们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的意识形态的见解的对立,实际上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这个心愿是以批判黑格尔以后的哲学形式来实现”。
《形态》共分两卷,第一卷主要内容是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批判费尔巴哈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和青年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鲍威尔、施蒂纳的唯心主义哲学,系统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第二卷主要内容是对“真正的主义”的批判。
二、唯物史观前提的伦理学意义
毫无疑问任何历史观的前提必须是人,历史只能是人的历史,但在对人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鲍威尔把人理解为“自我意识”,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类”,施蒂纳则认为人是“唯一者”,所有这些仍然不过是抽象的词句,而不是现实的实际地创造历史的人。为了批判德国哲学家们把人抽象化的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首先要确立唯物史观的前提,这种前提不再是任意想象的抽象化的人,而是“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将唯物史观的前提科学地界定为“现实的个人”这一基本原理的提出其伦理学意义在哪里呢?大体上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现实的个人”的合理界定是确立道德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在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中,离开对人和人的本质科学界定去理解人际关系和伦理关系,或者离开人际关系和伦理关系去理解人的本质与品性,都可能产生理论偏见。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对现实的个人的合理界定无疑对伦理学的建构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从两个层面对“现实的个人”作了阐述,即“个人的肉体组织及由此产生的个人与其他自然的关系”的层面以及“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层面,也就是从个人与自然和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层面对“现实的个人”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其伦理学意义在于:
1.对个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合理界定是确立生态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要确认的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与其他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们所遇到的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山岳水文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的重要性正如他们所说“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而生态伦理学讨论的是人类如何保持地球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如何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和提高人类的物质文明的同时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来对待自然和保护动物,从而更好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认识到(虽然没有从生态伦理的角度来确立)自然条件对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中人类的道德何以成为合理?《形态》无疑给我们一启迪。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再界定“现实的个人”时,首先关照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者将人类视为世界的主宰而把自然视为人类世界的附属的思想无疑就成为问题了。毕竟没有自然为人类提供的条件,就不会有人类的存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是生态伦理道德合理性所在,这也时《形态》中对人与自然的合理界定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2.对个人和他人的关系的合理的界定是确定规范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合理性的依据
道德一般是指人“立身”“处世”的现实地通过善待人生来调节好各种人际关系,通过理性处世来体现人生境界,这就是科学理性的道德之所在。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费尔巴哈“把人只看作‘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作了批判,指出“他在这里也仍然停留在理论的领域内,而没有从人们现有的社会关系联系,从那些使人们称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生活条件来观察他们”,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应该“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要从个人和他人的现实的关系来认识个人的本质,在伦理学意义上,人之自觉的前提是对人和人际关系的认识和把握,而确立理性道德的合理性也必须从人的社会关系中寻找根据,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道德也只有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才能存在和发挥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阐述了社会生活的三个基本因素进而指出“这样,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还是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由此把可见,在从事生产的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是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联系,正是在这些社会关系和联系中,个人才能实现他们的现实性和历史性,道德也在其中找到了存在的理由和根据,离开个人的现实的社会关系,道德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对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这种界定启示我们作这样的伦理思维:失去社会关系人就不成其为人,排除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本质就讲不清楚,为此,人的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在于人类所特有的关系性。同时人的存在的合理性也表现为人要为其面对的关系负责,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不仅为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依据,而且是人得以存在的条件。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每一个受到社会恩泽的人都有责任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然而如何调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使其和谐发展,在伦理学上诉诸道德。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现实的个人”的社会性方面的界定是规范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合理性的依据之一。
(二)对“现实的个人”的合理界定是确立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依据之一
伦理学基本理论中,道德原则的核心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个人和集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而对个人和集体概念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导致对集体和个人关系的理解。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内把人放回到社会和历史中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和阐述,对于我们在伦理的意义上把握人的本质有重要的意义,伦理学领域所讲的个人主要是个性化了的作为道德主体一分子的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是以作为自然生物个体和作为历史主体的个人为前提的,人的自然生物性为道德主体提供了道德实践的自然生理基础,人的社会历史性为道德主体创造了道德实践的社会交往条件,其中最根本的是人的社会历史性,《形态》中作为唯物史观的前提的“现实的个人”虽然没有明确的将现实的个人从自然生物性和社会历史性两层面展开,但马克思选择个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层面实质上已经具有了上述两方面的最初含义。
另一方面,对个人概念的理解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集体概念的理解,集体是由个人作为要素组成的,只有在唯物主义的视野内正确理解个人的本质,才能在理解集体的本质时正确的分析集体所代表的利益程度的大小,进而认识集体的真实与虚伪的界限。作为唯物史观的前提的“现实的个人”处在历史和现实的交汇点上,在它身上浓缩了人与自然、个人与他人的最简单最普遍的关系,真实的集体体现的是人的自由的结合,代表社会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是社会渴求的最理想的集体,这种集体的建构要以马克思所阐述的“现实的个人”为基础,而不能建立在德国哲学以往的无前提的思辩的个人基础上,否则将导致集体的虚幻,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要确立的集体主义必须建构在正确理解个人概念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所界定的现实的个人为我们提供了根据。
道德的主体是个体也是集体,作为道德主体的集体也要求承担应有的责任,看一个社会的道德如何不仅要看每一个个人,也要看集体,看现实的集体对每一个个人的利益协调是否合理,所以如果缺乏对个人概念的正确理解,集体主义就无法建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就无法被合理的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对现实的个人的合理界对于确立集体主义原则有重要的意义。
三 结语
本文从伦理思维角度对唯物史观的前提作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并进一步探索它的伦理学意义,作为一种尝试其中肯定有不成熟的地方,但正如人们所共识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使哲学以至整个社会科学发生了革命性变革,他像一个巨大的引力场吸引无数的学者进行不懈的研究”,作为一种尝试,本文所追求的一个目的就是给大家提供一个思维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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