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2010-08-15王伟革
资源导刊 2010年9期
□王伟革
继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王伟革
案 例
2004年3月,甲某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持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9月,甲某去世,其子乙某申请对该宗地继承。乙某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对该宗地继承申请时,被告知继承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之一,应缴纳契税后,才能继承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为此,乙某与国土资源局发生争执。乙某认为,《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应当缴纳契税。
分 析
笔者认为,《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契税缴纳的行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虽然继承未列入转让行为,但是继承的结果是使用权人发生了变化,必定造成了使用权人的变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继承属于“其他合法方式”。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乙某因继承土地使用权,提出了将甲某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乙某的申请,其行为的目的是登记。《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继承虽有别于“买卖、交换、赠与”,但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的应纳税额可视同赠与计税。
(作者单位:灵宝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