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为听证立“规矩”
2010-08-15本刊编辑部
资源导刊 2010年3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听证工作。
在完善听证告知程序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对拟订或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订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办听证会前30天向社会公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审查并指定听证会代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应当优先指定为听证会的代表,确保听证会代表。
通知明确规定,对依职权听证的,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对依申请听证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会前的7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为规范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应当对听证情况详细记载,特别是对群众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听证纪要应当在听证笔录的基础上制作。在报批拟订或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订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