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院门诊与大医院门诊差异分析
2010-08-15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登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0095
李 洁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登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0095)
社区医院门诊与大医院门诊差异分析
李 洁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登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0095)
社区医院门诊;医院门诊;信任度;诊疗费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社区医院作为基层医疗部门,其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大医院不同,社区医院主要面对的是本社区内的患者,笔者就社区医疗门诊与大医院医疗门诊特点作差异分析,探讨社区门诊与医院门诊如何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1 信任度方面
是目前社区门诊与大医院门诊的主要区别,城市居民已经形成定性思维,有病到大医院求医,不管大病小病,只要到大医院就像吃了“定心丸”,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很多:①社区医疗水平也相对较低,有调查显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设备、基本药物及固定资产等硬件条件,远远满足不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因此,病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信任。②社区医疗作为新倡导的就诊方式,挑战传统就诊方式,宣传时间不长,很多人并未接受,城市居民看病一直都到大医院,公立医院,才放心,社区门诊不可信,持观望态度。
2 病种侧重点不同
社区门诊针对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如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急慢性盆腔炎,泌尿系感染及常见口腔疾患,以及颈、肩、腰、腿痛等亚健康人群的康复治疗,在社区门诊均能轻松解决。而大医院门诊针对各种急、危、重症,未明确诊断的各种疑难杂症等,应在大医院就诊,以免延误病情。
3 方便病人方面
社区门诊有明显优势,社区门诊用地一般设在居民住宅楼中间,占地面积不大,约500平方米左右,但方便,病人称“看病就在家门口”。到大医院门诊要坐车,转车,或提前预约,甚至排期,种种不方便,非常麻烦,有家属陪伴还好,否则一个带病之人,折腾不起,特别老年病人,社区门诊就显得倍受欢迎。
4 医患沟通方面
社区门诊存在明显的优势,有“贴心卫士”之称。社区门诊已建立辖区居民的健康档案,有详细的个人健康资料,医生也经过全科培训,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更容易,更全面,而且这也是我们社区医生的重要职责之一。除了疾病治疗,还要进行心理辅导,食疗指引,多渠道解决病人的不适。现在正倡导的一种医疗方向,“中医治未病服务”,没病做好预防,有病早发现,早正确治疗。在日常诊疗活动,我们常向病人灌输这种思想。与病人沟通多了,医疗纠纷自然减少。
5 就诊方式方面
社区门诊灵活多变,除普通门诊外,可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诊疗服务等,解决了中风、偏瘫、或行动不便病人的就诊问题,全方位解决病人就诊需求,被病人称为“私人医生”。
6 诊疗费用方面
社区业务用房,由政府财政解决,相对减轻门诊经营成本,而且,我们也学习了“高州人民医院”服务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价廉质优”路线,而且收费标准为一级医院收费标准,诊疗费用低廉,相对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7 管理上的差异
首先,是强调工作的主动性,,医生在大医院上班,从不愁没病人,病人都看不完,但在社区门诊完全不一样,要千方百计想办法,怎样才能留住病人,提高门诊量,扩大自己的影响力。首先在心态上已经完全不一样,一个主动服务,一个被动服务,这是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的服务观念就是:只要有一个病人,都全力以赴,做到最好,把病人的疾病、痛苦解决掉,再通过这个病人给我们免费宣传,带动更多的病人,扩大影响力,在群众中牢牢树立威信,这是我们管理上的重点。
其次,在服务态度上.提倡“热情服务”,主动跟病人打招呼,询问病人,有什么需求,让病人感觉我们是专业的、敬业的、有爱心的队伍,充分感受到我们积极的精神风貌,持观望态度的许多病人都被我们感化,对我们信任有加。
目前病人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分布很不合理,存在很大可分流空间,主要是由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流动,这样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可带来很高的社会效益。不仅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而且能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更加合理、合作更加密切,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减少病人的路途时间和候诊时间。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更加健全,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感和利用率必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就诊首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如病情需要,再由社区转往医院,实现合理分流。医院减少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门诊服务),着重开展疑难杂症和危急重症的诊治,使优质资源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大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社区医生为大医院提供病人基础信息,实现合理就诊、因病施治,使大患者用较低的费用得到更方便的、连续性的、质量较好的服务,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0.3969/j.issn.1672-2779.2010.18.108
1672-2779(2010)-18-0132-01
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