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常见护理纠纷的原因及对策
2010-08-15江苏省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223001
杨 华 江苏省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223001)
急诊科常见护理纠纷的原因及对策
杨 华 江苏省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223001)
急诊科是医疗事故和纠纷的高风险区,容易发生差错事故。现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提高护士的认识,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护患关系;急诊护理;中医护理学
急诊科是收治急、危、重症患者的场所,急诊护理所面对的是起病急、病情复杂多变、生命垂危的患者,护理人员操作机会多,技术性强,容易发生差错事故。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变化,人们的自我保护意思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急诊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个别护士的服务意识相对滞后、责任心不强等造成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投诉,引起的护理纠纷,不仅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为医院的管理带来许多不便。因此,针对急诊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纠纷进行分析,应采取积极的防范对策。
1 原因分析
1.1 人力方面
1.1.1 接诊分诊理念落后 ①护士有时未能将过去机械完成工作更新为“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表现在非急诊病人就医增多时,接诊护士思想易松懈麻痹,服务态度冷漠,说话不严谨,解释不到位,不能给予确切的指导与满意的答复,如未能指导或协助病人到相关科室做各项检查,致使病人“来回跑”而延误诊治时间,造成病人及其家属心情不愉快,从而引发护患纠纷。②不掌握分诊原则,缺乏专业训练,导致分诊不准确,延误急、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则往往诱发激化不满与矛盾。
1.1.2 缺乏娴熟的专业技能 随着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护理工作中复杂程度高、技术要求精益求精,造成护理工作中技术风险增大,给护理人员形成较大的压力。部分护理人员对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设备的使用掌握不熟练,单独上班时不能完成较复杂的操作,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容易导致操作失败或操作错误而发生护理差错,因而引发护患纠纷。
1.1.3 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 ①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一旦出现护理纠纷,面对社会各层次的患者束手无策,不能沉着冷静,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如抢救时只忙于处理,而没有把病情及时告知患者家属,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容易导致患者及家属的不满。②护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忽视病人的权益,如对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没有在思想上产生足够的重视,无意谈论病人的病情及转归,均可导致护患纠纷。
1.2 物力方面 ①急救药品用后不及时申领补充,抢救仪器使用后未及时清洁、消毒、保养,急用时因抢救物品缺少而影响抢救效果。②病房空气污浊,走廊有水痕易造成患者滑倒、摔伤。
1.3 费用因素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由过去的看病不花钱到花钱看病的过渡,无疑使患者及家属过多关注自己的诊疗费用。急诊病人病情危重,监护项目多,费用高,常常引起患者对医疗费用提出质疑产生纠纷。
2 对策
2.1 更新护士接诊理念 在接诊中给予病人更多的人文关怀,礼貌待患,实施首问负责制,答好“第一问”,接好“第一诊”。树立全员意识,即使病人所问与本岗位无关,也应耐心细致,给予确切的指导。同时,第一接诊护士应有较强的急诊意识和急救理论,及时准确地做好接诊分诊工作,负责理顺就诊的各个环节,对急危重病人首先护送入抢救室,并立即通知医生做紧急处理,开通绿色通道,然后再补办挂号、交费等手续。
2.2 加强业务培训,保障护理质量安全 为适应急诊工作的特点,护士必须要有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过硬的急救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能力。科室制定详细的护理人员培训计划,详细记录培训内容及阶段考核结果。并培养护士的敬业精神、慎独精神、遵章守纪的素质,不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都要严格执行工作标准,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三查七对一注意”,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3 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护理人员加强法规教育,要将医疗护理法规知识教育与“三基”训练相结合,严格考核,使护理人员学法懂法,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对差错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了解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护患双方法律问题,在护理过程中自觉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培养护士养成严谨的工作态度、一丝不苟的精神,严格遵循各种操作规程,使一切护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护理操作规范化、制度化。
2.4 加强急救物品的管理,保障设备完好和应急 对抢救药品和仪器合理摆放,定点、定位、定量、定人管理,要求每班清点交接,做好记录,随用随补,并消毒保养,并由专人负责系统管理,每周消毒、保养、调试1次,出现问题及时送检;对环境和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和定期保养,时刻处于应急完好状态。
2.5 实行一日清单 公开医院的收费标准,实行一日清单制度,杜绝乱收费现象,让病人明明白白消费,轻松愉快接受治疗。
10.3969/j.issn.1672-2779.2010.23.125
1672-2779(2010)-23-0148-01
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