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铁路物资采购中的法律问题

2010-08-15任建华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投标招标公平

任建华

(河南中原铁道投资管理集团 河南郑州 45005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要获得他们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通过有偿买卖的方式来实现。铁路企业每年都采购大量的物资设备,要依法、依规完成物资采购是一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铁路物资采购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铁路物资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或透明是铁路物资采购应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物资采购公开化可以将物资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防止采购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反复无常甚至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增强供应商以质量和价格取胜的信心。

(二)公平原则。公平包括平等和公正双重含义。公平原则为所有可能参加竞争或潜在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机会,包括采购主体提供的信息一致,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标准统一,供应商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对待;在物资采购开始前,采购主体确定采购的条件或标准不能在竞标过程中随意变更;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供应商提供的各种材料或信息。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竞争机制,才能促进最大程度的竞争,有实力和能力提供质优价廉商品的供应商才能赢得铁路的合同。公平性原则的另外一个要求是:合同的授予要兼顾铁路采购自身目标的实现。在铁路采购的规定中,应当制定一些规则,采取一些措施,使一些实力较弱但其产品质量能够达到采购合同要求的铁路企业也能获得一部分它们力所能及的铁路采购合同。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一些铁路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发展的局面。法律上的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对相对较弱的部分铁路企业的照顾并不是对公平性原则的破坏,而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方式。首先,这些企业也是纳税人,有平等参与竞争的资格,同时,这些企业如果被挤垮,职工下岗,基本民生得不到保障,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可能直接影响和谐铁路建设,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在倡导公平的原则下,《合同法》把合同自由提得很高,但也有一定的限制。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社会现实上,都指向了同一方向,就是要优先保护弱者,铁路物资采购适当照顾部分铁路企业不仅有利于促使铁路的协调发展,这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精神也是一致的。

(三)竞争原则。竞争可以使铁路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竞争可以降低采购价格,节约采购成本,促进铁路企业的发展。如果采购主体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在充分地公开地竞争的基础上完成的,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外来干预和暗箱操作,企图通过非正常手段来获得铁路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就会暴露,就可以有效防止铁路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竞争机制把供应商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对其形成一种压力,他要获得合同,就要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努力降低成本和投标报价,采购主体才能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所需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采购目标。

(四)效益原则。在采购物资数量确定的情况下,用较低的成本来获得这些采购物资就是效益。如果我们不能建立科学的物资采购制度,不着重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效率低下,就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和浪费。所以铁路采购制度必须充分体现效益原则,最大限度地节约费用,用好资金,把企业职工用辛勤汗水换来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用有限的资金为企业谋取最大的利益。同时,效益原则还要体现招标投标、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上。

二、铁路物资采购的基本方式

(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铁路物资采购的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 10条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是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主体直接邀请一定数量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然后选定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采购方式。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即招标后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产品的;急需采购产品而无法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制作招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而采购需求紧迫的;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或者是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等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招标采购方式的补充。

(三)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主体对一定数量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主体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必须是达到限额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标准规格、价格弹性不大,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主体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采购方式主要是由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才能采购到所需物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的替代物资,或者采购主体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购买,才能促进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如工程、特种物品的采购。

三、签订铁路物资采购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铁路行业制度规定,对于所有物资采购,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和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价格效益的流失和经济纠纷的发生。在签订铁路物资采购合同时,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规范合同文本。铁路物资采购合同对文本的一般要求是:基本条款齐全,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合同条款逻辑严谨;合同文字准确,力求字斟句酌。比如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不能以法主张“定金”权利。因此,依法订立铁路物资采购合同,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最大限度地避免歧义和误解导致的合同难以履行或争议。另外,对于招标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 46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提升合同内容的灵活性。在起草铁路物资采购合同时不仅需要考虑其合法性,还要重视合同内容的可操作性。提高合同内容的灵活性,给合同当事人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提供操作空间。一些铁路物资采购合同,备同履行期限较长,对采购价格规定过死,缺乏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虽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关系等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就会给一方带来被动,导致损失。因此,提升合同内容的灵活性,可以形成风险共担的双赢局面。

三是准确约定管辖法院。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上耗费时间和精力。因此在铁路物资采购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非常必要。在物资采购合同中,有的合同,在约定管辖时写到“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的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前者约定管辖不明确,后者逻辑不严密。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如果不能确定可能产生纠纷的标的额,可以约定:产生纠纷后由铁路法院管辖(既可理解为铁路运输法院,也可理解为铁路中级法院),鉴于此,在约定管辖时一定要准确。

猜你喜欢

投标招标公平
公平对抗
怎样才公平
造价信息管理在海外投标中的应用探讨
笨柴兄弟
国务院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浅析投标预算风险的防范
军工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实践及探讨
公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