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水损耗费是否合法
2010-08-15李文隆
■文/李文隆
近日我市质监局接到群众联名投诉,称其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水损耗费用。执法人员首先对投诉人及其小区内的其他部分住户进行了调查取证,搜集了该物业公司收取水损耗费用的确凿证据。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得知,该小区目前尚未实现水费抄表到户,执行的是二次供水模式——居民们根据分户表向物业公司缴纳水费,然后物业公司根据小区总表向自来水公司缴纳小区总水费。由于小区水管网庞大,分户表读数之和总是小于小区总表的读数,且远远超出了正常水损的数值范围,这部分非正常水损自来水公司是不会承担的,只能由物业公司承担,于是该物业公司就将这部分非正常损耗转嫁到了住户身上。执法人员随后对自来水公司进行调查,得知自来水公司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但并未委托该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水费,更未委托收取水损耗费用。
执法人员调查完毕后,将案件提交局案审会,拟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四)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违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的;)之规定对物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案件审理人员对于该物业公司是否属于上法所指的“供水经营者”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物业公司不属于“供水经营者”,不能作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理由是《计量法》及《山东省计量条例》均未明确“供水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而从上述两法的立法本意来说,“供水经营者”仅是指自来水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物业公司属于“供水经营者”,可以作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1.《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本案中的该物业公司运行模式可以总结为从自来水公司购买“水”这种商品,然后经过储存、二次加压后销售给居民,此为“商品经营”行为;第二,该物业公司的本质属于服务性企业,它接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此为“提供服务的法人”。因此该物业公司符合“经营者”定义。
2.如果认为该物业公司不属于“供水经营者”,那么依据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其向用户收取水损耗费此种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行为就无法得到调整,《计量法》和《山东省计量条例》便成为一纸空文。
本案到底应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