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探析
2010-08-15连旦军
●连旦军
(武警学院科研部,河北廊坊 065000)
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伴随经济体制的转型而产生,并成为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上世纪 90年代以来,我国就针对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建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方针,近二十年来该制度在众多行业已经有了成功的实践。但在消防领域,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和建设阶段,理论上依然存在着很大的探讨空间,实践上更有待于全面提高。
一、职业及职业资格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和产物。社会的分工使职业的内容越来越专门化,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涯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要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进而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就必须通过更好的技艺将其职业的社会功能实现得更加充分。职业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从业人员应该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从事一些特定职业还必须具备得到认可的相应资格。
职业资格即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的有无、高低,需要一个公认的、可以量化的评价工具。在我国,对于技能类职业资格的评价,主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来进行。所谓职业技能鉴定,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评价。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设立,能使从业人员通过某种书面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职业能力。这种书面材料即职业资格证书,所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又称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有别于传统学历证明的实际职业技能水平凭证,是求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等的主要依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际上确定了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实质为从事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法定标准,即“执业执照”。
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运行机制是由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由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其中涉及了职业分类、职业标准以及职业资格鉴定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制度构成要素。我们现在所开展的面向社会的、对非现役的消防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应在这个法定的框架下进行。
(一)消防职业分类
职业分类体系通过职业代码、名称、定义等,描述出每一个职业类别的内涵与外延。对职业进行科学的分类,是国家对社会劳动力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国家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重要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职业名称和定义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规范的,这是我国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于 1999年第一次颁布后,每年度还通过增补本向社会发布新职业调查结果。该分类大典将职业分为 8大类,各类职业又细分为中类、小类和细类,共四个层次。消防职业被列在第 3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中的第 2中类第3小类,包括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构)筑物消防员、其他消防人员 5种职业,并将这 5种职业细分为消防战斗员、防毒防化抢险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 17个工种。2006年 1月起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所规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是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代码分别为 3-02-03-01、3-02-03-02和 3-02-03-04)[1]。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规定了应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消防工种的范围,并根据各自规范目的的不同侧重,在职业分类大典所设定的 5种消防职业的基础上,对 17个工种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一些增删和调整[2]。
(二)消防职业标准
消防职业标准是指用以评价消防从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消防职业标准对于确定职业资格评价的内容和方式以及指导消防职业培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系统中,必然无法离开一定数量的消防职业标准的支撑。但我国现阶段,消防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只发布了一部,即自 2008年 1月起施行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灭火员、消防抢险员国家职业标准还处于审定之中。
消防职业标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士,针对消防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编制要求而制定。消防职业标准主要应针对消防工作过程中的职业活动进行规范性的描述,描述结构主要包括以下 4个部分:
1.职业背景。主要描述指标包括职业名称、定义、职业能力等级、能力特征、职业环境条件等职业概况。值的探讨的是,消防职业标准中的职业环境条件是相关人员工作活动的重要背景,与其职业能力要求有着密切关联性,应对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利于能力的养成和发展。对于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环境被简单地描述为“室内、外,常温”,而如果是对于灭火员,则应在职业环境描述中表达出灭火员对于火灾应急等特殊条件的适应性。
2.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要求、消防专业基本知识、相关法律和安全生产知识。
3.工作要求。主要描述指标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工作要求是职业标准的核心部分,是能力描述的重点。首先,消防职业标准在描述上应保持与工作现场的职业活动高度的一致性,其中对于消防职业功能的分析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以《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中对于建(构)筑物消防员的工作要求为例[3],在其“职业功能”中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等项目,类似的职业功能是消防员就业现场的最小技能单元,每一个项目实际上意味着对一个独立岗位的描述,因此可以视为独立的专项能力模块。其次,每项职业功能由一组工作组成,比如为了实现“消防控制室监控”功能,需要完成系统设置与检查、处置火灾与故障报警这组工作,它们是职业现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任务,最终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同时,标准的制定还要关注到消防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应用。这样设置的职业标准才能充分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的职业分析系统,在强调人与工作的关系的基础上,完成以工作要求为核心的模块化的多重动态描述结构,才能承担对于确定消防培训课程和技能考评内容及方式的指导作用。
4.比重表。包括知识要求要素比重和技能要求要素比重。具体规定各职业功能模块在整个技能鉴定过程中的比例和侧重。
(三)消防职业资格鉴定管理体系
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消防职业资格的评价通常是由行业组织来进行。比如美国在国家水平上的两个比较大的消防职业认证体系,分别是由“国家消防职业资质理事会”和“国际消防组织授权代表大会”这两个行业组织主持[4],它们可以授权符合其要求的消防资质认证机构从事消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向通过所有测试模块或完成规定课程的个人颁发职业资格证书[5]。
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职业能力建设司总体负责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的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从管理上区分为社会通用职业和行业特有职业两大类,分别应由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或组织)进行评价。我国面向社会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由于消防体制的特殊性,实际上采用了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形式。2002年以来,上海、福建、山东等地的消防部门均与当地劳动部门联合,先期开展了部分各有特色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06年,公安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此后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经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的初审以及指导中心对其条件进行的审查之后,再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鉴定站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统一方式运作,面向社会进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为了保证鉴定站的鉴定质量,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鉴定站实施督导和评估,对考评人员进行统一资格认证、聘用和考核管理,在考核命题方面实行统一技术规程、建立国家题库、统一考务等技术管理。从业人员最终获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也要统一印制、编码和核发。
三、制度建设中应注重的问题
(一)树立全面的消防职业教育和培训理念
实施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主要任务实质上是评价从业人员的消防职业能力;而职业能力的有无、强弱,则必须通过消防教育和培训来得以养成、提高。社会上大多数专兼职消防从业人员对消防知识知之不多,技能普遍缺乏,为了获得资格证书,必须接受教育培训,就需要有相应的继续教育机构满足他们的进修需求。这将为我国消防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提供一个很大的需求市场和一个重要发展契机,但同时也要求我们在职业培训应具备的教育理念上,展开更广泛的探讨和研究。
在消防职业培训中,首先要注意区分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对于“应知(理论知识要求)”与“应会(实际操作要求)”的不同侧重。虽然“应知”与“应会”是现行职业教育中体现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普通教育的课程设置和开发上,一般更强化“应知”的地位,较强的学科化程度往往与职业所需要的消防技能要求缺乏比较紧密的联系;而作为获得职业资格的重要途径,现阶段的消防职业培训遵循“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技术指导,主要关注反映消防职业具体要求的各项专门技能,辅之以完成操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为数不多的能反映消防行业各工种间共性要求的通用技能。其次,为了真正达成评价“工作胜任力”的消防职业资格鉴定目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核心技能的存在。核心技能应该是作为评价职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呈现的,它更加关注在职业过程中生长起来的社会技能和方法技能,它在解决问题、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养成,可以促成从业者的自我开发和更新,使他们在职业生涯中积累起一些可以在不同的消防工种之间迁移的能力。消防职业培训如果仅仅停留在强调单一工种的“应知”与“应会”上,在我们的培训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发展成为比较僵死的知识和技能,可能能够应对一时的要求,但随着消防科技的快速发展,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具不断更新,稍有些先进设备、技术、理念出现,就会暴露出缺乏发展弹性和张力的缺陷。而且,消防职业一般设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随着从业人员级别的提高,对经验模式下的核心技能的需求也就越高,任何无视核心技能的消防培训就会陷入“培训内容重复”的怪圈。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应预先进行思考和准备,使现在的消防职业培训真正符合“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教育原则。
(二)与人员就业和企业招聘相衔接
为防止流于形式,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需要与就业准入条件相衔接,否则将很难得到贯彻落实。对于准备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应该首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该从具备证书者中录用,或者采取“先培训后上岗”、要求已就业人员分期分批参加消防培训和技能鉴定等措施,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持证上岗。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中,应把用人单位的消防职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这对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落实会起到督促和支持的作用。
(三)与公安消防部队岗位资格制度的衔接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内在动力是职业的专业性,它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使按规定拥有合法认证资格成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前提条件。公安消防机构从过去仅承担火灾扑救这一单一责任发展到现在作为我国一支进行综合紧急救援的主力部队,社会角色的转变和强化决定了公安消防机构不可能长期仅仅作为社会从业人员的管理者来参与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而是应该建立健全一个能够在行业内通行的消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并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来确保公安消防人员掌握必需的专业技能,增强履行职能的可信度。具有类似性质的消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可以使消防人员的能力得到量化的体现,只要拿到资格证书,他们就可以获得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认可,表明其在工作能力上的可靠性。同时,这样的制度也有助于促使在职人员的终身学习,还可以保留行业的专业资源,避免消防部队所培养的专业人才在退役后流失。所以,从行业高度而言,还需要寻求一个能使公安消防部队岗位资格制度与现行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有效衔接和良好互动的途径。
总之,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在充分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消防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和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我国近几年在消防职业资格认证的道路上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一个好的制度如何能够得到良性的运行,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相关的实践工作者和学术工作者认真研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Z].2006.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Z].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S].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4]Gorbell,GEORGE L.The Need for Certification of theSafety Professional[J].Professional Safety,March 1,2006:25-27.
[5]Arthur E.Cote,P.E.Fire Protection Handbook[M].Massachusetts: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