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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长途”犯罪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2010-08-15傅跃建胡晓景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民工团伙农民工

□傅跃建,胡晓景

(1.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浙江 金华 321000)

(2.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义乌 322000)

○犯罪问题研究 主持人:徐公社,金诚

“跑长途”犯罪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傅跃建1,胡晓景2

(1.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浙江 金华 321000)

(2.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义乌 322000)

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同情弱者的心理,以“跑长途”的方式,即以应聘为名,打着民工维权的幌子,结伙向招工企业索要钱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从义乌等地近年发生的“跑长途”犯罪情况看,该类犯罪现象的成因可以从民工、企业和社会三个维度加以剖析。作为我国农民工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要防治“跑长途”犯罪,就要充分认识农民工的群体性、过渡性等特点,按照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来解决农民工问题,通过促进就业、维护权益、改善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

民工权益;“跑长途”犯罪现象;“维权式”团伙;犯罪防治对策

近些年来,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制定相关政策的力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民工维权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劳动保护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同情弱者的心理,以“跑长途”的方式,即以应聘为名,打着民工维权的幌子,结伙向招工企业索要钱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浙江省义乌市有着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中小企业多,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外来建设者。2009年外来人口达112万,远远超过了本地人口。2007年以来,义乌市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外来无业人员以应聘打工为名,结伙向企业强行索要钱财的违法犯罪新动向,值得警惕。为此,本文试以发生在义乌市的民工“跑长途”违法犯罪现象为样本,对我国民工“维权式”团伙犯罪现象及其成因进行剖析。

一、“跑长途”犯罪的典型案例

调研中,笔者掌握了一大批“跑长途”的典型案例,涉及义乌、南京、北京等城市。

(一)义乌的“跑长途”现象。2007年3月至11月,以刘某等人为首的一批外来无业人员时分时合地聚集在义乌市劳动力市场,假借应聘结伙前往来义乌招工的外地企业。到企业一两天后,故意制造各种矛盾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如挑企业毛病(工作待遇低、生活条件差)、提无理要求(大幅涨工资)、消极怠工或起哄闹事(砸碗筷、破坏生产设备等),迫使企业放弃录用,籍此向企业强行索要误工费、车旅费等,不达目的便以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相要挟,僵持吵闹。企业报警或向其他政府部门求援后,他们又以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面貌出现,甚至以集体信访施压,迫使企业支付人均20元至300元的误工费和车旅费方才息事宁人。

经查,刘某等人结伙先后在浙江省有关市县和上海、江苏常熟等地作案19起,非法获取财物18余万元。2008年5月22日,刘某等18人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参加者受到治安处罚或教育后释放。

(二)其他地区的“跑长途”案例。从媒体报道看,北京、上海、江苏、山西、福建等地也先后出现了大量类似义乌“跑长途”的违法犯罪现象。

1.南京安德门的“下工地”团伙。南京市安德门劳务市场是华东地区最大的农民工劳务市场之一,每年来这里求职的外地农民工达百万人。2004年以来,警方每年都要在安德门劳务市场至少打掉一个“下工地”团伙(作案方式与义乌“跑长途”类似),成员动辄数十上百人。据《南京日报》报道:2008年8月,雨花台警方抓获的一个“下工地”团伙自2006年以来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50余万元。该团伙62人被刑事拘留,13人被劳动教养,4人受到治安处罚,另外8人被警方教育后释放。①

2.北京建筑工地的“跑长途”案件。2005年11月,北京打掉首个以讨要工资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28名团伙成员中有11人被刑事拘留,17人被治安拘留。团伙头目李某采取雇佣的方式先后6次到西环广场施工工地,采取威胁、打骂施工工人,拟制虚假施工工人名单,编制虚假施工工程量,限制工程主办单位负责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向建筑公司进行敲诈勒索。②

3.常州的劳务敲诈案件。2006年10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警方抓获一个依托武进湖塘劳务市场敲诈各地招工企业的犯罪团伙,10余名涉案人员到案。“企业到劳务市场招几个人,却去了一大帮人强行应聘”。据调查,该团伙作案区域涉及浙江、安徽和江苏三省20多个城市,受害单位多达60余家。③

4.发生在太原的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名的敲诈勒索案件。2009年10-11月,太原市公安局打掉4个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和参与违法人员47名,作案13起,非法获利100余万元。2008年5月以来,团伙主要成员先以工头身份与建筑工地形成口头用工协议,再安排民工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这些农民工逐渐消极怠工或故意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迫使雇佣方将其辞退。随后,工头便纠集一些人打着维权的旗号,以索要工资和赔偿金为由寻衅滋事,用拉电闸、关大门、持械打人、自残等手段相威胁,干扰工地正常施工,并向雇佣方敲诈勒索超出正常工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巨额赔偿金。为制造影响,他们还向雇佣方施加压力,赴各级政府机关静坐闹事。雇佣方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妥协并满足相关的无理要求。④

5.篡改劳动合同敲诈勒索的案件。2004年以来,上海、江苏、福建等地均出现了民工篡改劳动合同向建筑工地强索钱财的犯罪团伙。“民工头”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用“招聘施工人员一批”等不确定的表述或事后将协议中“用工人数”改多,然后纠集大批民工来工地,胁迫老板全部录用,遭拒绝后仗着人多势众强索误工费、食宿费、路费等。2004年11月,福建省莆田市侦破全省首例民工团体“合同诈骗”案,程某等4名民工头被刑事拘留(作案2起,数额2.4万元)。2005年8月,金某等4人被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作案2起,数额1.5万元)。2008年6月,胡某等23人因构成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作案4起,数额3.75万元)。2008年11月,桂某等14人被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作案多次,每次敲诈得手1万-2万元)。2009年9月,唐某等6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作案5起,数额4.5万元)。⑤

纵观有关案件,“跑长途”犯罪现象不仅广泛存在于南方沿海省份的劳动力市场,直接危害地方的用工秩序,甚至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近些年,该类案件还有向内地劳动力市场蔓延的趋势。由于涉及一系列的因素,该类案件又和通常的敲诈勒索案件有较大的区别,打击的手段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值得深入研究。

二、“跑长途”犯罪的基本特征

尽管“跑长途”现象纷乱复杂,但还是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和特征。以义乌的“跑长途”案件为例,该类团伙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纠合性的普通犯罪团伙。作为一种多数人的犯罪,“跑长途”人员往往结成纠合性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组织形态。

1.形成较为固定的参与群体,但组织结构松散。相关人员往往以“跑长途”相称,参加人数少者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多是外来流动人口,以失业、待业青年为主。其中,只有几个人是核心成员。骨干人员以此为主要生计,其余大多数多是被引诱进来的。一旦有事,由少数为首者临时纠合一定数量的参加人员,具有交叉结伙和随机性的特点。一般说来,绝大多数参与者之间无固定联系,一旦犯罪企图得逞,便自动解散。

2.有一定的分工,但比较随意。该类团伙中,有人负责收集信息、纠集众人、联系交通工具,有人带头闹事、借势策划指挥,有人负责与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谈判”、领钱,存在一定的分工。但是,上述情形随机性较大,不仅骨干人员往往会成为“维权”的代表,有时成员会自发地推举一些在犯罪经验、能力、个性等方面有优势的人为“代表”。

(二)“应聘——‘维权’——谈判——获赔”的路径。

1.应聘。平时,团伙成员混居劳务市场周边的低档旅馆,在劳务市场门外“守株待兔”。有外地企业前来招工时,以老乡为纽带相互策应、集体应聘,强行挤上招工单位车子或结伙自行组车前往,多不带生活用品和行李。

2.“维权”。这是整个行动的关键,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运用“集体发言机制”。结伙抱团集体应聘后,一旦有人与企业发生冲突,便“集体维权”;一旦企业辞退某人,便全体辞职;若企业不支付赔偿金,则集体围堵工厂;公权力介入后,众口一词,群起攻之。通过这样的“集体发言机制”与企业抗衡。二是“非法维权”。民工在劳务市场上应聘时对企业提出的用工条件不提出任何异议,但是到应聘企业后,一两天内就以工作条件差、伙食差、工资标准低或与应聘时老板约定的不同等为由,制造矛盾,阻挠企业正常生产,直至企业不予留用,集体向企业索要“误工费”、“车费”等。

3.谈判。谈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步,向企业漫天要价,和企业主讨价还价。第二步,如果僵持不下,由企业或应聘者报警。双方在派出所或劳动监察等政府部门主持下协商赔偿费用,一旦调解不成,应聘者继续以受害者身份集体信访或找新闻媒体曝光,形成社会压力。

4.获赔。一般说来,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和防范群体性事件的考虑,公安或其他政府部门往往将案件作为劳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置,让企业支付赔偿金息事宁人,并将“应聘者”遣返劳动力市场。

(三)涉案人员可以分为四类。从涉案人员的结构看,可以分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追随者、围观者等四类,但角色处于动态变化中。

1.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产生的方式及其在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有的是参与者中的一员,临时被人推荐、拥戴而出面指挥、谈判;有的是事先有所图谋,借机纠合群众,借势策划指挥;有的带头闹事,煽风点火。总的来说,他们在犯罪经验、能力上较他人有优势,有一定的权威。

2.积极参加者。这部分人参加“跑长途”次数较多,并有以此为业的倾向。他们虽然没有参与纠集和指挥,但在犯罪活动中积极响应为首者,参与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在现场喧嚣助势,呼喊口号,口头声援,在犯罪中起着推波助澜、扩大声势的作用。

3.追随者。这部分人大多为“新手”,对“跑长途”抱着羡慕、好奇、尝试的心理,偶尔跟在老手们后面“分一杯羹”。他们一般不直接推动犯罪进程,但对团伙行为的意向和目的的追求,具有共同的认识。

4.围观者。这部分人主要是真心求职者,无辜卷入“跑长途”的犯罪过程。他们不是犯罪团伙的成员,没有参与犯罪的动机,但在“维权”过程中,或抱着同情支持的态度,或出于好奇围观,客观上助长了犯罪行为。

(四)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有向恶势力团伙发展的趋势。纵观有关犯罪团伙的发展情况,早先的“跑长途”犯罪往往具有偶然性、临时性,但从新近发生的一些案件看,不仅团伙规模远超以前,等级分工、协作能力、暴力倾向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强。

1.团伙规模扩大。通过为首者的示范和参加者的模仿、鼓动,尤其通过老乡带老乡、以大带小、以老带新等方式,相关的团伙发展迅速,规模由数人扩展为十数人、数十人,甚至百余人。

2.等级分工明确。多次犯罪得逞后,那些在犯罪经验、能力、人脉资源上有优势的成员逐渐树立起权威而成为团伙的核心。当他们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确立后,会表现出一种“领袖欲”,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发号施令、出谋划策,发挥其引领作用,并以其他成员的服从、听命、尊重和崇拜作为荣誉和心理满足。等级的变化甚至发展出“抽头”现象:义乌“跑长途”团伙在被抓获前的最后一次犯罪中,上海某企业赔偿给每个应聘者250元,但在返程时,张某等为首者以补偿手机费等为由,向其他参加者每人收了10元的“谈判费用”。偶有不肯上交的,便言语恐吓,从而打破了原先团伙成员间的“平等”关系。

3.协调能力增强。一次次的集体“维权”犯罪让成员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集体合作的重要性,同时也锻炼、提高了他们的集体行动能力。从把握犯罪机遇看,“跑长途”者最初盯上的是在劳务市场上等待招聘大量民工的大企业,这样有足够多的人能同时被录用。几次得逞后,民工开始结伙强行挤上招工单位的车子,逼迫企业全部带走,或者根据招聘企业的联系方式和厂址,自行组团前往。更有甚者,先由几名民工随招聘人员去企业干活,然后电话联络接应“团队”集体前往应聘,再以误工为由“维权”。另外,从犯罪成员配合默契度的提升、犯罪频次的加大、索要赔偿金额度的不断加码看,也都体现出犯罪主动性、计划性、协调性的提升,危害性日益加大。

4.暴力倾向加剧。从整体来看,尽管相关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暴力”手段实现的,但从来就不缺乏暴力的倾向性。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出现打砸、斗殴的行为,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2007年7月,彭某等人纠集100多人租车前往来义务招工的磐安某公司,先后与该公司保安、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护村队员发生冲突,二三十名“跑长途”者手持钢筋、砖头、竹竿破坏公司设施,并对周围群众进行随意殴打,造成多人受伤。同年9月,张某等60多人到宁波某五金公司后,故意在开会时捣乱并与公司保安冲突,继而和原厂工人发生群殴,造成多人受伤。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有些团伙已经发展到犯罪集团的程度,暴力化倾向相当突出,向黑、恶势力转变的趋势明显。2004年,南京雨花台警方曾打掉一个“跑长途”团伙,涉嫌抢劫、轮奸、聚众斗殴、诈骗等多项罪名。

三、“跑长途”犯罪的原因

“跑长途”犯罪之所以会在全国各地滋生、蔓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试从民工、企业和社会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跑长途”犯罪的诱因。不可否认,民工权利保障的不足是该类犯罪的原因之一。换言之,没有民工参与维权,该类犯罪就不会这么严重。

1.民工普遍的躁动心理和犯罪团伙“维权”动机的契合。菲利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绝不是人的自由意识命令的产物,而完全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下造成的。”“跑长途”犯罪得以滋生和蔓延,也有其致罪型“罪前情景”,即在广大民工中产生的普遍之不平、普遍之失望、普遍之憎恶、普遍之恐惧的心理。这种躁动和不满的心理源自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1)致富梦想失落后的挫败感。团伙成员大多是二三十岁的单身青年,抱着发财致富、改善生活的高期望值外出务工,但进入城市后在学历和技能方面都没有竞争力,只能从事收入低、条件差的工作,还有相当一部分人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生存陷入困境。梦想失落,现实困苦,出路渺茫,久而久之便在青年民工中形成失望、无助、不安、焦躁、苦闷的普遍心理。(2)受歧视带来的对抗心理。无论是生活环境、工作待遇还是社会地位和大众心理,外来民工时刻都体验着受歧视、受排斥和被不公正对待的感受。这种情感体验,逐渐转换成民工对企业和城市的不认同、反感甚至仇视对抗心理。

“跑长途”犯罪的出现正好反映并满足了民工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心理需求。首先,在物质上,“不干活就能赚钱,还能去各地逛”,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对许多急于摆脱生存困境的人来说极富诱惑性。其次,在精神上,犯罪团伙以民工维权的姿态出现,容易赢得广大民工的同情和支持,同时也降低了参加者的道德负疚感。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类帮会组织,或者打着反抗当朝、复辟前朝的旗帜出现,或者以官逼民反的姿态出现,或者是一种按业缘结合起来的行业组织。尽管形式各有不同,但它们都具备共同的反抗意识,通过这样一种对底层群众极具诱惑力的号召,它们能够不断地凝聚和发展势力。⑥“维权式”犯罪团伙虽然在组织形态上不及各种帮会组织,但同样宣扬“反抗”精神。在工地老板报警之前,他们结伙对老板推推搡搡,并高喊“民工工资不能拖欠”、“保安打人啦,我们要反抗”、“老板黑心肠,不把我们民工当人看,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报警我们也不怕,他们也要帮我们维护权利”等等。这种强拿硬要行为以“维权”、“反抗”的姿态出现,不仅没有受到社会和内心道德的谴责,而且带有“劫富济贫”、“快意恩仇”的江湖意气,受到民工群体的崇尚,起到了不断凝聚和发展势力的效果。

2.民工权利的弱势地位与犯罪团伙“集体发言机制”的切合。困苦的实践体验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共同促进了民工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但与资本相比,民工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等几乎所有的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民工的力量十分薄弱,无力与资本抗衡。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民工意识到,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不了问题,必须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而“维权式”犯罪团伙作为一种组织形态,恰好提供了满足民工物质和心理需求的机会。他们结成伙、抱成团,通过群体的力量和“集体发言机制”,形成与资本相抗衡的实力。另一方面,民工在城市务工大多没有一个相对亲和熟悉的社会环境,遇到权益受损、疾病、工伤或其他突发性困难时,得不到相应的经济救助和社会保障,只能依靠同处他乡的老乡之间的互帮互助。共同利益和相同的身份际遇,使得民工对以地缘和业缘为基础的团体组织有较强的认同感。

群体对参加者的主要感召力,正在于其所提供的力量感,能够使个体在群体中体会到单独个人无法具有的来自群体和合作者的支持。相对于从事违法犯罪这类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而言,能够从群体的合作中获得支持,不仅能降低可预知风险,提高侥幸心理的阈值,而且会因责任扩散效应而降低行为人的罪责感。群体所提供的情感氛围和对个体的需要满足,是参加者依赖于群体,并遵从群体意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参加了群体犯罪的个体来说,其加入某些群体的初始目的并非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是群体本身能够为其需要的满足、个人目的的实现创造条件,并由此产生对群体的归属感。⑦“跑长途”犯罪团伙正是为参加者谋取利益提供了力量感和情感氛围。在结伙“维权”犯罪过程中,民工群体逐步认识到集体合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他们利益的一致性,对团伙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随之增强。

(二)企业的不当行为,成为诱发“跑长途”犯罪的口实。有些企业在劳务市场招工时,没有明确提出用工条件和人数,仅留下联系电话和厂址就让民工自行前往应聘,成为民工组团应聘的借口;有的企业工作和居住条件恶劣、伙食差,使得民工要求改善条件的要求“看上去较合理”;有的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工作时间超负荷等,成为民工辞职不干的“正当理由”。而企业老板普遍认为民工只是廉价的临时工,无足轻重,可要可不要,随时可以被炒,对民工缺少应有的尊重和厚待,对待无理取闹的民工更是态度强硬、方式粗暴,使劳资双方很快引发矛盾,陷入纠纷僵局。如果加上辱骂、殴打民工,则非常容易导致民工“维权”犯罪手段升级。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设有保安室或保安大队,日常管理工作中保安们时常随意斥骂、侮辱甚至殴打民工。这无疑为“跑长途”犯罪的民工提供了极好的话柄,纠集人员进行集体反抗,甚至引发群体斗殴、打砸等暴力事件。义乌“跑长途”现象中破坏性最大的两起群体斗殴案件均因公司保安殴打民工而引发。如2007年9月,宁波某公司在义乌劳务市场招聘了60多人。因张某在公司开会时讲话嬉笑,保安队长程某将其带离会场,一进保安室,保安们就对“不听话”的张某拳脚相加进行“教训”。众人不服,和保安争吵,保安手持铁棍威胁“哪个敢动,今天就整死哪个”,引得民工们纷纷捡起工地上的钢筋、石头与保安对峙。幸亏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制止,才没有引起更严重的后果,但仍有五名民工受到轻微伤。

(三)社会控制薄弱,使得“跑长途”犯罪屡屡得逞。

1.社会控制的弱化。当前流入地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都有权对外来民工进行管理,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分工不明、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等现象,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合力。对于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大量流动人口,原有依赖户籍地进行社会管理的模式已无法实现对迁移人口的社会控制,而流入地同样缺乏现实有效的途径管理和控制。流动人口成了城市的边缘群体,他们脱离了原有的社会控制网络,游离于城乡之间,成为社会控制的“真空地带”。对于这类“失控群体”,外部监督基本丧失了控制力,一旦遇到其他诱因,很容易被吸纳到有组织犯罪中去。⑧

2.难以及时打击。从办案情况来看,民工专挑外地企业“跑长途”,这在两方面加大了侦查打击的难度。首先,不利于行为地管理部门甄别其违法性。民工的弱势身份、人数上的优势,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加上企业离义乌城关有一定路程,为民工索要“误工费”、“车旅费”提供了口实,使得他们的强拿硬要行为经常被劳资纠纷掩盖起来。就单次行为,案件发生地管理部门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难以顺利甄别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即使明知民工的行为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他们做出相应处罚。因此,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稳定的考虑,管理部门往往通过调解让企业承担不利后果。如2007年10月17日,嵊州市某电子公司在义乌劳务市场招工,叶某等27人未经厂家同意自行乘车前往,企业不同意录用,叶某等人趁机起哄吵闹,索要误工费、车费。企业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认出曹某、彭某系三天前在该县另一家电子公司带头闹事的人,遂将曹某等3人带至派出所调查,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和明确的相关法律依据,数小时后就将他们放了,其他参与人员则从企业拿到人均30-50元不等的赔偿金。其次,跨区域作案不利于暂住地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其违法犯罪信息。民工“维权式”犯罪过程中必将会出现诸多反常信息,这些信息的官方第一接收人和处置者往往是行为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这就决定了行为地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是相关信息的重要收集者和提供者,若无他们的配合,民工暂住地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以及进行相应的预防工作都将会被严重掣肘,形不成打击合力。

3.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跑长途”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争议较大。从各地媒体报道看,有的只是作治安处罚,有的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有的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定性上的争议,使得公、检、法部门在具体办案中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产生分歧。另外,参加“维权式”团伙犯罪的人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如果严格按照共犯理论追究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必将“兴起大狱”,如何确定行政、司法的打击面成为处置工作的难点。理论上,可以按照前述对涉案人员的不同分类进行区别对待,对为首和积极参加者进行严惩,对追随者以教育挽救为主,围观者则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实际上,此类犯罪团伙多属临时纠集,成员间联系不紧密 (从办案情况看,团伙成员一般只相互认识2-6人),除少数几名为首者较突出外,很难相互印证他人的行为属性。

四、“跑长途”犯罪的防治对策

“跑长途”犯罪是我国农民工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为此,要在认识农民工的群体性、过渡性等特点的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来解决农民工问题,通过促进就业、维护权益、改善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

(一)增强人口流动的有序性,提高农民工就业率。我国人口流动的最大特点是盲目性,极易产生就业难。而失业等经济方面问题是“跑长途”犯罪的最重要因素。以赚钱为流动目的而又在流动中处于贫困状态,极易诱发违法犯罪,反映在违法犯罪类型上就是侵财型违法犯罪始终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最主要类型。⑨减少人口流动的自发和盲目,缓解流动人口就业压力,是减少农民工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

1.强化地区间劳务协作。我国人口流动的主流是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转移和流动,流出地和流入地都较为集中。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加强沟通与协作,提高人口流动的目的性和计划性。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及时将用工需求情况向流出地政府通报,流出地政府按需培训并引导、安排农民工的流动。这方面,河北省在劳务输出工作中,由政府搭建平台,强力推进劳务产业发展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河北省很多县,由县长挂帅成立领导小组,定编定员设立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县劳务输出工作的协调领导。制定劳务输出“十一五”规划。强力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从收集考察信息、签订劳务订单,到乡镇劳务站宣传发动,村信息员入户动员,再到集中培训、办理证件,最后到上岗签订劳动合同、跟踪服务等各环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⑩在劳务输出工作中,政府提供多层次的服务为农民工外出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农民不出村就能找到就业岗位,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有序性。

2.进一步细分人力市场。经济建设离不开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通过搭建平台,引导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进入不同的市场,有助于分散人流、规范市场、促进就业。目前我国流动人口需求量大的地区都建有人才市场和劳务市场,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前者以大学毕业生为主,后者以农民工为主。与人才市场的规范有序相比,劳务市场普遍存在人多、交通拥挤、违反城市管理规章行为多、经常发生打架斗殴等问题。外来农民工的成分复杂,最明显的区别是“一技之长”与普工之分。建议进一步细分劳务市场,一方面建立“劳动力技术市场”,把来自各地有一定技术的农民工集聚在这里;另一方面,整合城区及城郊接合部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扶持建立普工劳动力市场。不同的人力资源进入了不同的市场,不仅方便了雇佣双方,也能分散人流,有效解决人多、拥堵、杂乱等问题。

(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民工融入城市。从义乌市“跑长途”团伙犯罪来看,除少数为首者外,大部分参加者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简单,随机性大,模仿性强,案发后表示后悔的占80%以上。如果他们享有充裕的社会资源、公平的社会待遇和基本的生存条件,参与犯罪率必将大大下降。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近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在于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权益与安全权益。

1.消除各项歧视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对现行法律制度与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凡有违反平等、公正原则,损害农民工权益以及阻碍农民工顺利融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规定,均应当尽快加以修订;要按照平等、公正、共享等原则制定必要的新法规新政策,健全劳动法制,如制定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快户籍政策、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教育培训政策、公共卫生政策等的调整步伐。特别是要把调整户籍政策放在优先的地位,畅通农民工成为市民的途径。各地可以设置让农民工成为市民的标准或条件,具体标准或条件可以包括:一是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在城市中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二是农民工与所在城镇的融合程度,即在当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三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即有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稳定收入来源。这种标准的设定,既是对农民工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其提高自身素质,稳定心态,加快融入城市,也有利于城市人做好接纳农民工的心理准备与政策规划。(11)

2.明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循序渐进,采取分类分步的保险办法,逐步有序地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其次,有必要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再次,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得到及时救助,使他们的养老问题能得到根本解决。

3.落实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权。要按照“市场导向、农民工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创新培训机制。政府要有农民工培训的专项投入。要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实行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开支可以税前列支。对不同群体要进行多元化、多层次的培训教育。这方面杭州市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实行专项培训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凡在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地、在县(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地,都要建立农民工学校,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权益保护知识教育,为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12)

4.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民主权利。基于农民工异地就业和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流入地定居,有必要改进现行的选举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制度,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民主权利。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等组织中,应当明确规定有农民工代表、委员。各种具有政治色彩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均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与其中。

5.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一方面,提高农民工自我组织能力是农民工有序参政的需要,流动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为依托;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阶层,只有建成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通过“集体发言机制”,才可能形成与资本相抗衡的实力,提高其与企业、政府谈判的能力,以组织的力量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流动农民工的有机组织体系:一是充分利用农民工中现有的自治组织,如“老乡会”、“同乡商会”等,正视并引导非正式组织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在农民工较多的社区建立农民工党团组织,在党团组织的带领下,让农民工广泛参与城市社区管理。三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企业建立农民工工会或农民工协会。鉴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创建适应和方便农民工入会的社区工会、行业工会、异地工会、流动人口联合工会等,灵活地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河南省信阳市还开始探索农民工“会籍”可以流动的做法,不但在信阳市各县(区)普遍建立了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小组,各县(区)及各乡(镇)均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全市近500多个行政村都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工会小组,而且在接纳吸收农民入会的同时,还在上海、广东、新疆、苏州、杭州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建立了40多个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接受当地总工会领导。由此,形成了农民工输出地、输入地两地工会联手双向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机制。(13)

6.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执法力度。要充分注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工作。劳动监察、仲裁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劳资双方的纠纷;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信息通报机制、欠薪预警预报制度等,规范和鼓励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有关劳动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构建农民工社会化维权体系,充分调动工会等社团组织、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协商调解、诉讼代理、法律援助等农民工维权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效能,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1.建立人口流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一是实现暂住证或身份证的磁卡化。依照现行规定,各地通常是施行暂住证管理方法,但从实践上看,单靠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很大缺陷,如重收费轻管理、查询不便、信息交流慢、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等。要将流动人口纳入计算机管理,改现行的身份证、暂住证为磁卡式,以便于查验、统计、管理,同时适当增加暂住证的信息含量,如家庭成员情况、前科劣迹、体貌特征、暂住地址、暂住期限等。警方可通过便携式识读设备随时查验ID卡暂住证的内容,以此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二是整合现有人口信息库。在现行流动人口管理中,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各不相同,所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口径也各不相同。户籍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诸部门都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网,但互不联通,无法共享。流动人口三证(暂住证、婚育证、就业证)的管理信息也是各自收集,互不通气。要对上述信息库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个综合的、动态管理的、多向反馈的信息中心。

2.加强地区和部门间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一是加强区域间犯罪情报交流、侦查合作和基础工作衔接机制建设,以实现对犯罪团伙“打流窜、打地域、打根源”的彻底性打击。如行为地公安机关发现农民工涉嫌恶意“维权”、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的,切不可一放了之,而应通过信息通报等方式告知流动人口暂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二是加强有关部门间在信息交流、查控犯罪团伙线索、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例如劳动管理部门在处理劳资纠纷案件中发现农民工涉嫌恶意讨薪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对于涉嫌犯罪的,劳动管理部门对案件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理。三是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统一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在办理“跑长途”案件中,义乌市公检法部门对案件定性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跑长途”行为虽然对他人财产利益构成了侵害,但是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等社会秩序的破坏上,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追诉标准上,将“跑长途”次数的多少作为衡量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继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依据,对参与三次以上的为首者和骨干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大多数追随者实行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予刑事追诉。该市人民检察院还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注释:

①徐涛:《安德门民工市场民工组团敲诈何以屡得逞》,载《南京日报》2008年12月21日第5版。

②张盈:《以讨工资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载《法制晚报》2005年11月30日。

③余文、姜小莉:《劳务市场里强行“应聘” 企业老板招工被敲诈》,载龙网2006年10月10日(http://www.loone.cn/misc/2006-10/10/content_619529.htm)。

④胡靖国:《太原打掉四个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的敲诈勒索团伙》, 载新华网 2008年 12月 3日(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8-12/03/content_15087725.htm)。

⑤阮友直、江星舟:《莆田侦破福建首例民工团体合同敲诈案》,载中国法院网2004年11月8日。胡海容:《以打工为由强行索要钱财——四外来民工因敲诈勒索被判刑》,载东方法治网2005年8月30日。富心振:《23名安徽民工篡改用工协议敲诈工地老板均获刑》,载中国法院网2008年6月5日。杨文敏:《农民工敲诈出“新招”篡改协议索钱财》,载正义网2008年11月24日。罗惠莉、刘志平、周龙:《6人以维护民工权益为由敲诈被起诉》,载《江阴日报》2009年9月8日。

⑥马姝:《试论中国有组织犯罪的演变及其成因》,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⑦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4版,第279页。

⑧张远煌、姚兵:《社会流动视野中有组织犯罪发展趋势探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⑨浙江省联合课题组:《浙江省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续)》,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年第4期。

⑩樊雅丽:《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对农民工进行再认识——以河北省农民工的劳务输出为例》,载第17届中国社会学年会《城乡社会结构变迁中的农民工问题论文集》,2007年7月。

(11)陈俊:《转型时期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载第17届中国社会学年会《城乡社会结构变迁中的农民工问题论文集》,2007年 7月。

(12)朱明芬:《杭州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引导与保障机制》,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网2007年9月25日(http://www.zhdx.gov.cn/news/2007/9/25/1190687349187.shtm l)。

(13)尹明灿:《“私力救济式”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D631

A

1674-3040(2010)06-0053-08

2010-08-26

1.傅跃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高级讲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犯罪学,刑法学。2.胡晓景,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任编辑:庄 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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