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社会联动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010-08-15王京星
王京星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 四川 乐山 614000)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问题也被国际社会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探索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创建涵盖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规范和引导青少年的个性行为,切实从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发展的需要创建青少年法律维权机制日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息时代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犯意的突发性和实施犯罪的连续性
由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事前没有经过周密的考虑和精心策划,缺乏具体分工,往往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还没有能力完全控制自己,感情易冲动。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尝到了甜头,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进而导致连续性犯罪。在一起未成年人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三个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因为上网没有钱,手头紧张,遂预谋去实施抢劫。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因为受害人一个眼神让被告人认为是看不起自己,遂掏出身上携带的刀具捅向受害人,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有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团伙,在几天时间内就作案达七八十起,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二)犯罪诱因多元化,犯罪动机单一,目的荒诞
青少年违法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的进步,社会的物质生活、文化精神生活的普遍提高,促使青少年身体成熟期提前。这必然引起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发生很大的变化,诸如独立意识的要求与家长、学校的要求之间的矛盾;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情感与意志行为的矛盾;性冲动与道德、法律要求的矛盾;物质欲望的增长与现实生活中经济条件不足的矛盾等等。当其无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时,往往导致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有时甚至非常荒诞,往往是出于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的心态而对照模仿电影电视、网络游戏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甚至模仿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手段,以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未成年人相互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就因为双方在上网时聊天发生口角冲突,双方就大打出手,行凶伤人。
(三)犯罪种类愈发多样化,犯罪暴力倾向明显
以往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集中于因劫财而引发的盗窃、抢劫、伤害等类型,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参与到吸毒贩毒、强奸、绑架人质、非法拘禁、以网络为平台制贩淫秽物品(近年来,在公安机关破获的制贩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中,未成年人占了较大比例)、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利用计算机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新的犯罪种类中。青少年犯罪手段有时极其残忍,对被害人没有丝毫的同情怜悯之心,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以玩弄、残害别人为乐,以别人的痛苦获得自己的快感,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在2009年11月19日,我市就发生了一名14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没有钱上网,遂持刀抢劫一摩的司机,造成受害人颈部严重创伤,刀深达颈骨,差点危及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四)青少年发案率不断攀升,接受刑事处罚年龄趋于低龄化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案率不断攀升,年龄结构不断降低,15至18岁就进入到犯罪的高峰年龄期。很多10岁至12岁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就已经是劣迹斑斑。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到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90后”)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重新犯罪率20世纪80年代为7%,90年代上升到17%,现在还在继续上升,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了72%。无业青少年、辍学少年、问题家庭少年日益成为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中这部分人比例高达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这些未成年人多数有学业失败的经历,有多年的行为不良习性,择友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前多数已处于家庭、学校、社会监管无力的状态。
(五)青少年犯罪多以结伙性犯罪出现,呈现团伙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问题比较严重。很多青少年团伙犯罪形成初始,都是一些长期徘徊在学校教育和社会关注边缘的“问题”孩子,脱离了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和关爱,将网吧当成家,沉溺于虚拟网络之中,并与相识于网络上的“伙伴”结成团伙实施犯罪,网吧成了他们联系的纽带、聚集的场所甚至犯罪的地点。未成年人被带黑恶性质的团伙犯罪利用,直接实施暴力犯罪,往往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更严重的是在一些校园里,有的学生仿效社会上的非法组织,搞地下帮会,排资论辈,结伙闹事,互相斗殴。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经出现和正在出现黑恶势力渗透校园的现象,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警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是非辨别力差,容易被黑恶势力诱惑,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容易被黑恶势力胁迫;黑恶势力本身对部分未成年人,特别是那些处于学校教育边缘的问题学生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如能让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归属感、安全感,满足虚荣心、逞强好胜心等。在未成年人加入黑恶势力初期,大都只是发挥为黑恶势力“壮势”的作用,但他们中的不少人经“培养”后可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的骨干。
(六)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监管的缺失为青少年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近年来,经营性网吧发展较快,吸引了众多的青少年。由于对网吧等青少年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监管的缺失以及一些经营业主自律意识的低下,放任未成年人长期滞留网吧,甚至公开向未成年人散布淫秽、暴力、恐怖的互联网信息,导致一些青少年整日沉湎虚拟世界之中,互联网成为了这些青少年精神世界的寄托,玩不健康的网络游戏,窥视网上色情、暴力信息,以求得无形中的刺激和成就感。因为上网需要大量的金钱,特别是虚拟的网络游戏也需要金钱的支撑,有的青少年在向家里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就与相识于网络上的“伙伴”结成团伙,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个案的分析,这些未成年人要么长期沉溺网吧,天天与网络为伴,要么就是在网吧内因上网打游戏发生冲突,打架斗殴,要么干脆就以网吧为犯罪场所,盗窃甚至公开的持刀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抢劫。缺失监管和自律机制的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已经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二、构建全社会联动机制,预防青少年犯罪
根据青少年犯罪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探索新形势下社会联动机制,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仍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青少年群体,全社会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政策倾斜,为未成年人特别是辍学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创业的机会,提供一些就业技能的免费培训,使他们能够获得上岗资格,获取谋生的手段。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对“问题”学生的特殊关注
应当大力推进对“问题”青少年的特殊教育制度建设。随着当前社会竞争压力增大、生活节奏加快,很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特别是行为矫正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社会化的行为矫正机构来得以弥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制度应该成为有效化解当前未成年人高犯罪率的途径之一。通过工读制度,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集中管理、集中学习、集中生活,既能保证这些未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不中断,不断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是非辨别能力,又能让这些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的社会监管,通过控制其日常生活,辅助其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矫正不良行为,防止其继续与社会阴暗面接触,从而实现未成年人犯能够接受到监管与矫正并举的治本“疗伤”。
应大力加强对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制教育工作。小平同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指出过:“法制观念与人们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九年制义务阶段的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知道哪些行为是这个社会所能接纳的底限,哪些行为是为社会所不能接受的,自觉形成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督与矫正
对青少年犯罪必须严格适用法律,做到“宽严相济”,刑罚的方式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目前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一般都采取了适用缓刑的判决。但是由于我们对青少年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督与矫正制度的缺失,在制度体系上存在漏洞,造成青少年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缺失,导致其走向更严重的犯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基本情况特别是父母监管能力的实地考察,通过走村入户,实地调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所在,并客观地评价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和帮教条件的落实,不能仅仅根据未成年人父母向法庭提交的保证书、监管书以及村组的证明就对未成年人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对于那些父母没有监管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慎重适用缓刑,不能一味轻信父母的虚假承诺。
对于判处缓刑后的监督和矫正,必须做实。我国的缓刑制度,设计了社区、学校、家庭以及所在地派出所对缓刑人员的共同监管的模式,但实际上由于城市化的迅猛发展,这种共同监管的模式在现今被大打折扣,共同监管、社会感化实际上成了大家不管、放任自流。法律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其本来是希望通过社会、家庭的感化,让未成年人能尽快融入社会,避免因适用监禁刑而导致与社会的隔离。但是如果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回到社区后,家庭、学校、社区不能有效监管,建立起未成年人与社会黑恶面相隔离的“防火墙”,给未成年人提供行为矫正的良好环境,就很难彻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转变。
(四)加强以家庭—学校—社区(派出所)为主线的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建设
对于家庭和学校教育的不足,需要通过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来弥补。目前,我们的立法还缺乏一种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监管缺失的社会干预机制。立法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及相关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主动介入权,对“危机家庭”中的青少年积极主动地提供保护,对未成年人中的“高危人群”及时提供有效的社会干预。
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从2003年起开始在全国试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社区矫正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上,要大力推进社工队伍建设,应将青少年社区工作者作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范畴,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从成立机构、制度建设、资金支持、考核激励、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形成“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模式。
应加大对网吧等青少年聚集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互动结果。充分发挥公安、网监、文化、新闻出版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网吧经营业主的监管和自律。切实从源头上切断非法互联网站和不良信息,加大对网吧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管控,通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上网实名制等方式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加强网络经营业主的自律,强化网吧经营业主的社会责任,对不听劝阻,执意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甚至放纵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业主,要坚决予以取缔。采取坚决有利的措施开展网络及未成年人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既是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未成年人家长的共同心声,也体现政府社会的公共服务职能。
(五)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服务
应当加强对“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提供支持,进一步推进“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让一时迷失方向的未成年人放下包袱、轻装前行。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服刑完毕的青少年纳入到社会低保范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通过技能培训促使其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尽快融入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