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某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0-08-15徐美琴
文◎徐美琴
堂某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徐美琴
[案情]谢某(男)到陈某(女)处修缝纫机,在陈某试机器弯腰时,谢某从其背后用一只手抓其胸部并用手捏了一下。陈某用手打了谢某手后站了起来。在谢某走后,陈某到村里找到其丈夫唐某告知其此事。唐某、陈某又找到谢某,在场另两个村民要谢某拿两千元钱给陈某赔偿。民警赶到后,要将谢某及陈某带到派出所调查情况。唐某不同意民警将人带走,要求在村里解决。此时,谢某请朋友过来协商此事,经其朋友与唐某协商后赔偿1.2万元钱。
本文争议焦点是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唐某因听说谢某人面很广,怕派出所的人把谢某父女带走后会放掉,不同意派出所将人带走,所以拦住车子,要求在村里解决。因为村里人都知道此事,家里名声不好,所以要对方赔偿。其主观上是要求获得公正的补偿。其次,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唐某不同意派出所将人带走后,围观村民越来越多,有人趁乱起哄,还有年青人想拉开车门打人,唐某都配合民警予以制止。从犯罪嫌疑人上述行为可以看出,其并无通过殴打、要挟谢某获得非法利益的故意,只是因为听信了谢某人面广的传言,对公安机关产生不信任,要求在村里解决自己的赔偿问题,进而采取了过激的手段,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想取得一个合理的赔偿。
本案发生后,派出所民警已经及时赶到,并将谢某带至车内。因唐某及村民等人不同意派出所将人带回问话,被阻拦在村里。当时谢某已经车内,并无人身危险。虽一时之间不能离开,但只要听从民警安排,公安机关最终会稳妥的处理此事。但谢某向民警隐瞒了情况,私下托朋友解决此事。谢某在有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又寻求私力救济解决此事,对于这种选择带来的不利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将出现的不利后果全部归责于唐某。
综上所述,唐某主观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以暴力、威胁索取钱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33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