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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央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探索

2010-08-15岳奎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恩格斯

岳奎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略论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央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探索

岳奎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最初地位仅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基于革命斗争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党的中央委员会逐渐发展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马克思、恩格斯在这种探索和实践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马克思;恩格斯;中央委员会建设;权力机关

中央委员会很早就受到了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就提出了党的中央委员会这个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不仅重视党的代表大会,而且还非常重视党的中央委员会,特别是通过1848年的欧洲革命,马克思、恩格斯逐步确立了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思想,奠定了当前党的中央委员会的职能雏形。

一、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的最初功能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参与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就开始了如何进行党的建设的思考。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如何建设党的过程中,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党内民主问题进行了探讨。马克思、恩格斯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建设的最初探索体现在他们共同起草的共产党的第一个党章——《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在这个章程中,马、恩对同盟的目的、组织机构,盟员的条件、地位,相关制度等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同时,马、恩还专门就党内民主原则、中央委员会等内容进行了阐述。这个章程经过同盟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审查后通过,也标志着马、恩对中央委员会的探索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展开。可以说,这个章程从总体上确立了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机制,明确了中央委员会的运行规则和最初功能。

1、确定了党内民主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同盟章程首先确立了党内民主的原则,从体制上确立了政党的民主性和先进性。章程指出:“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1](P572)这就确立了同盟内人人平等、共同行使职权,为共同事业而互帮互助共同奋斗的组织和工作原则。在具体的革命实践中,这一民主原则也得到了认真贯彻。比如《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是在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拟定,随后又在各支部讨论的基础上,经过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即使在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大会也是“在长时间的辩论中——大会至少开了十天——捍卫了新理论。所有的分歧和怀疑终于都消除了,一致通过新原则”[1](P201)后结束的。这些理论和实践规定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民主原则,也营造了当时同盟内部的民主氛围,为同盟的团结、使命的履行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确定了党内相关制度

制度是组织构建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思想中充分体现出了这点。在党的相关机制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在起草同盟章程时也给予了周全的考虑,并形成了若干重要的党建思想。在组织结构上,盟章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在同盟的基层组织方面,明确了支部的组成人员,“支部的组成至少3人至多20人”;规定了支部的领导人和领导人的工作职责,“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主持各种会议,副主席管理财务,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同时,盟章还对新成员的加入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在接收新盟员时必须由支部同意。在同盟的中层组织上,盟章规定:区部由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区部委员会同本区各支部和总区部保持联系”,“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明确了区部的权力机关和机关的人员构成。在同盟的高层组织方面,盟章指出:总区部是“本国或本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它“由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建议按省划分同盟各区部和指定总区部”,“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它同各该区部和中央委员会保持联系”。[1](P572-574)同时,盟章还指出,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在选举制度上,盟章也有明确规定。盟章规定,每年的9月是进行选举的时间。盟章还对区部和中央委员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区部委员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这些委员。在组织纪律方面,盟章专门以“反盟罪行”一条作为规定。指出,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并且,盟章还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盟章还明确规定,“被暂令离盟的盟员重新入盟问题,须由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1](P576)等等。可以说,盟章对盟员有明确的组织纪律约束,并对纪律的组织机构和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中央委员会最初地位的确立

关于中央委员会机构组成、权限等,盟章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盟章明确指出,“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这时的中央委员会既不是最高权力机关,也不是决策机关,而是一个权力的执行机关。同时,盟章还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委员构成,指出,“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5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同时,还明确了中央委员会的职责,指出中央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要接受总区部的工作报告,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等等。同时,盟章还规定了中央委员的权利,指出:“中央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被暂令离盟的盟员重新入盟的问题。盟章还明确了中央委员会与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指出,“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1](P574-575)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等。

由此可见,此时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肯定了中央委员会的作用,但他们侧重强调的是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他们把党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权力机构中处于中心地位。中央委员会还仅仅是一个权力的执行机关,既不是领导机关也不是决策机关。当时的中央委员会还只是一个雏形,与现在的中央委员会还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中央委员的产生方式来看,当时的中央委员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区部选举产生。区部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在代表性、权威性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二是从中央委员的任期来看,中央委员任期的时间为一年,虽然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可以被随时撤换,中央委员的任期时间较短,不利于党的中央领导层的稳定。三是从中央委员的权限来看,当时的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在出席代表大会时没有表决权,一方面使中央委员成为一个纯粹的权力执行机关。由于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而代表代会又不是常设机构,这样就影响了中央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纵观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可以发现贯穿其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一种“全党服从党代表大会”的思想。

二、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的最初定位

共产主义者同盟1847年6月在伦敦成立后,于同年11月底至12月初在伦敦举行第二次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了同盟章程,明确规定了同盟的目的。即:推翻资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无阶级、无私有制的新社会。同时,大会还委托马克思、恩格斯起草同盟纲领。于是,诞生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第一个纲领性文献——《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对指导欧洲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也推动了马克思、恩格斯中央委员会建设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因为,1848年的欧洲,一方面,工业革命进一步扩展,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使得整个欧洲开始步入大工业生产阶段。虽然,当时欧洲各国的工业资产阶级经济力量得到加强,但是在政治上,多数国家的工业资产阶级仍处于无权的地位或初掌政权阶段,这就使得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在欧洲不断高涨。另一方面,欧洲大部分国家还处在封建统治之下,少数国家虽然也建立了资产阶级掌握的政权,但封建残余仍然在阻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尖锐。在这种情况下,1848年,法国、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等欧洲国家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民族革命。这场革命一方面打击了欧洲各国的封建专制制度,摧毁了反动的“神圣同盟”和当时的维也纳体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另一方面,也锻炼了法、德等国的无产阶级以及革命群众,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和后来欧洲工人运动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正是通过1848年欧洲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发展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的民主制原则,逐步确立了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思想。”[2]在当时的革命斗争环境中,由于现实斗争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中央委员会逐渐取代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说,中央委员会成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在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1848年欧洲革命爆发后,当时欧洲工人运动和共产党面临的形势和斗争环境异常恶劣,党的代表大会不能或者无法按期召开,导致很多决策、决定都无法按时作出。这样一来,就很难应对当时的革命形势,也很难适应党的发展需要。因为盟章规定只有党的代表大会才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没有权力作出任何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推动革命的发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许多重大决策和决定就只能暂由中央委员会来决定,否则党的很多工作特别是领导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这样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只有党的代表大会才能决定党的重大事项。此外,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具体的革命实践中,还改变了只能由党的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所在地的规定。因为盟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由自己所在地的党组织选举产生,但在革命爆发后,马克思逐渐成为实际上的革命的领导人,而马克思所在的支部是布鲁塞尔区部,不是共产主义者同盟所在地的伦敦区部。这样一来,伦敦中央委员会就把职权交给了布鲁塞尔区部委员会。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很多革命组织、革命网络遭到破坏,布鲁塞尔区部也受到了严重威胁,甚至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这时,布鲁塞尔中央委员会不得不把中央委员会迁往巴黎。在革命期间,由于通讯、信息等原因,党的代表大会的召集变得异常困难,很多决策又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因此,很多决策只能委托给马克思等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决定。1848年3月,马克思在巴黎建立了中央委员会,马克思被当选为主席。巴黎中央委员会成立后,欧洲革命高潮也随之到来,马克思在直接参与和指挥欧洲各地起义和革命武装斗争的过程中,他所领导的中央委员也成为了欧洲革命中党的决策机构,成为了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马克思也就成为了事实上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实际领导人。

中央委员会除了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外,由于革命斗争的艰苦性和复杂性以及党的代表大会的不能及时召开等原因,原本很多需要由党的代表大会决定的任务、裁决的事项也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中央委员会的身上,中央委员会不得不根据革命形势发展需要和斗争的需要进行及时决策。比如,开除盟员盟籍的问题。盟章规定,只有党的代表大会有权开除盟员盟籍。但是,这在当时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革命初期,由于党的代表大会召开的间隔时间较长,很多革命的叛变者根本得不到及时、应有的处置,为纯洁革命队伍,把党内的害群之马及时清除出革命队伍,促进革命的顺利发展,中央委员会不得不担负起开除盟员盟籍的职能。比如:维利希—沙佩尔集团,他们无视欧洲的现实政治形势,企图联合小资产阶级民主派,采用冒险主义的策略,公开进行组织上的分裂活动。在1850年9月15日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上,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确意见得到大多数委员的赞同并通过相应的决议时,维利希—沙佩尔集团公然反对,还建立他们自己的中央委员会,企图分裂共产主义者同盟。科伦中央委员会果断地将维利希——沙佩尔从同盟中开除,维护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团结,纯洁了党的队伍。

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像党的决定的发布,各种文件的通告,等等,也不得不由马克思等人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到了1850年前后,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多次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发布通告,特别是1850年3月马克思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发表的《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提出了建立独立的工人政党的任务,这“标志着党的中央委员会成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思想在斗争实践中产生”。[2]

三、两点启示

纵观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央委员会的探索,可以发现,中央委员会从初设到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之一,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党为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探索的结果,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主要的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中央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从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央委员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来看,中央委员会开始并不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共产主义者同盟为了广泛实行民主,采取把相当一部分权力放在党的代表大会的作法。这种作法可以广泛的实行民主,但是由于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有一定的时限性,导致很多决策无法进行,党的意见也无法集中。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对党的建设的探索,他们在强调坚持党内民主的同时,强调要发挥中央委员会的作用,也强调集中、权威和领袖的作用。在革命斗争实践中,除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中央服从党代会”的原则外,共产主义者同盟也很强调集中的原则,注意发挥领袖的作用。比如,为与机会主义进行坚决的斗争,马克思写下的《哥达纲领批判》,这就是领袖作用的一种具体表现。此外,1891年1月,恩格斯为了反击德国机会主义思潮,肃清拉萨尔主义的影响,不顾党内个别人的反对,为发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而写的序言,等等,都充分说明了领袖人物的观点、意见在党内的指导作用。

2、中央委员会必须与时俱进

中央委员会作为党的重要机构,必须与时俱进。从中央委员会的最初职能来看,仅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但是,基于革命形势、革命任务的发展以及党的建设需要,党的中央委员会坚持与时俱进,不但根据革命任务和革命形势完善了党的中央委员会的职能,也根据党的建设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了中央委员会对党的各级组织、支部的领导。此外,中央委员会还坚持对党的领导的与时俱进,比如:为保证革命队伍的纯洁性及时对叛变革命、不遵守党的章程的党员进行及时清理;根据党的建设需要和革命发展需要,通过修改章程调整自己的职能和工作任务,通过选举等方式改革并完善中央委员的结构,等等。正是中央委员会的这种与时俱进,完善了党的领导,加强了党的建设,推动了党的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邢家强.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重视党的中央委员会的[J].理论探讨,2005,(1).

[责任编辑:钟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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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4445(2010)10-0010-04

2010-07-30

教育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专项课题资助(课题批准号10JDJNJD123)

岳奎(1980-),河南南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共党史研究室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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