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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运营中的不当行为及其规制

2010-08-15刘宇晗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代理人保险公司企业

刘宇晗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

保险企业运营中的不当行为及其规制

刘宇晗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

保险业是金融业中开放最早、暴露的问题较多、社会疑虑较大的行业。由于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社会有效需求有限,保险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相关企业运营活动比较混乱的问题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大。从目前的实际看,要克服这种混乱,必须强化相关规制,使其制度化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保险企业;不当行为;表现形式;规制办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是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近现代以来,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为人们分散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了一种很有效的渠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和谐。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问题也比较多,特别是当前一部分保险企业运营中的种种不当行为,不仅影响着具体企业的声誉,而且严重影响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保险企业运营中的不当行为

从目前搜集到的相关资料看,保险企业运营中的不当行为可谓问题多多。在公众印象中,一是有的保险企业利用“阴阳保单、阴阳发票”方式给予非法回扣或支付高额手续费问题,将已收到的保费不入账,利用虚挂应收保费或截留保费方式取得账外资金,用于高额返还。二是有的保险企业制造虚假赔案,设置并使用账外资金、账外赔案资金问题。三是有的保险企业为了争抢业务,不顾效益,不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随意使用商团优惠系数,随意放宽承保政策,违规变更性质或采用费用补贴的方式降费承保问题。四是有的保险企业内控制度执行不好,内审工作漏洞较多,财务部门把关不严,存在账外业务现象问题。有的保险企业销售体系管理混乱,制度建设不完善,多数一线人员既非公司员工,也不具备代理人资格,有业务就通过报销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取得报酬,造成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代理人员的监管规定无法落实到位问题。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结案慢、赔付不及时,平均理赔周期长等原因,存在理赔难等等问题都很突出。特别是其中最后一个问题,使大家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度都大大地降低。但对保险企业、甚至对整个保险行业影响最大的实际上是以下三个问题,其他问题都是从这三个问题派生出来的。

1、部分保险企业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我国保险业的民营资本虽在增加,但国有资本仍占据主导地位,重要人事任免权人控制在国家手中,这一方面强化了国家的监控权,但在有些保险企业也助长了官僚主义。一是决策失误多。有些领导决策前不搞调查研究,不做可行性论证,甚至缺乏必要的保险从业经验和合规经营理念,脑袋一拍,就触“高压线”,竭泽而渔,焚林而猎,杀鸡取卵,造成财务真实性不够、业务管理不规范、欺诈误导和理赔难、中介市场违规严重等问题,结果搅乱了市场平衡,损害了公司利益,有时还将自己置于被动的境地。二是监督不力。上游公司虽大多设立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专职纪检员,但大都游离于核心部门之外,且年龄普遍偏大,无法进入公司决策团队,无法参加业务调度、财务分析等会议,因此作用很小。尽管从外部监管和内部管控两个层面看,都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在实际执行中,几乎大都流于形式,做做表面文章、摆摆花架子而已。三是过度向业务部门倾斜。许多领导干部只注重业务经营,视其他工作为多余,以为“一好遮百好”。他们把业务部门视为掌上明珠,其他部门则可有可无。此举无疑惯坏了业务部门的“脾气”,渐渐地违规违纪也有恃无恐起来。四是独断专行。一些领导自恃高明,把职工当“愚民”,不相信群众乃至班子成员,大小事得自己说了算。一些基层公司没有职代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搞得十分神秘,他们甚至压制反对意见,认为班子成员提反对意见就是损害班子团结,员工因此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任凭一把手说错话、做错事,滑向贪污腐败的深渊。

2、经营层的“唯保费是瞻”。当与非保险从业人士谈及各类职业的社会地位时,公众信任度最低的群体就是保险推销员,使得保险这一公认的朝阳行业在人们的失望和唾骂中一步步印证中国那句老话“破罐子破摔”,实在让人茫然和扼腕。然而,大家在咒骂的同时,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在一个唯保费是瞻的急功近利的行业,从业人员只有舍弃诚信,无情而又残忍地向业务指标俯首称臣。由于我国传统的会计方法无法体现出一家保险公司的价值,所以,当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在销售快速增长的年份里,即使业务取得了利润,账面上仍然可以显示出亏损,只有在保单生效后的几年里该公司才会产生利润。寿险业内有过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就如同种苹果,当年种下果树,要等到几年之后果树长大了才能结出苹果。随着我国寿险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单纯依靠保费收入等传统财务报表已经无法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价值。传统规模经济下,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在保费收入增长的同时,个别险种产生的亏损也在增加,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损广大客户的长期利益。从许多资料看,保费承载了太多的沉重,诸如职务、薪酬、社会地位等等。只是因为保费成为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年度报告中的首要指标,所以,就有人为了完成它和它的增长而不择手段了。于是,便屡屡突破诚信经营这一从业底线,诚信也因此受到伤害乃至摒弃,“诚信是生产力”变成了“保费是生产力”。“防火防盗防保险”、“要想不要脸就去跑保险”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这样,在消费者的印象中,入保后,除了理赔难外,如果因意外因素无力支付后续保费、不满意所购保险产品的回报率、购买了人情保单或被营销员诱导购买的产品不符合自己的需要、不满意公司的服务或对公司的保障能力缺乏信任等要退保,保险公司都会收取高昂的退保费用,入了保险以后就等于被保险公司绑架。事实也是如此。许多保险公司在退费和收取费用时,计算方法不写在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固定,消费者入保时无法清楚,等退保时才发现按照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上了大当。

3、保险企业未能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约束。从目前保险企业的情况看,在保险企业与代理人之间,除分利和揽单之外,没有什么强力的约束。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根据这些规定,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便只能代理个人寿险保单销售工作,不得兼职,而且只能接受一家寿险公司的委托,否则便属违规。但在实践中,这样的代理不足于维持代理人的起码收益,被代理的保险企业也未将其当真。没有保险企业的有力激励和约束,代理人很容易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私自突破“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及其他的规定,千方百计去争取更多的客户。所以,在和客户交往中,他们不履行《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负有向消费者说明条款的义务,特别是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促成生意提取佣金,有意无意避重就轻,只强调收益不提示风险,有的甚至故意回避重要条款。代理人员所谓的“营销技巧”,其实就是怎么回避分红、退保、理赔等一些敏感问题,怎么夸大产品的利益和好处而把保单“忽悠”出去。很多消费者因保险营销人员多是熟人,故出于信赖没有仔细深究保险条款,甚至一些个人资料都是由营销人员代替填写,对条款具体内容不清楚,造成一些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与消费者的预期往往差距较大并容易产生纠纷。

二、规制保险企业运营中不当行为的建议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同时也是对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特殊行业。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必须对保险企业的不当行为进行充分、有效的规制,从而确保保险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公平的竞争条件,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诚信程度,最终使更多的人愿意通过该途径分散风险,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1、提高广大从业者的思想认识水平。思想认识的提高是“规”发生“制”的作用的内在保证。一是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保险企业必须着力解决好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的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中,效益是企业经营的核心目标,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发展的基石,这一切都必须以依法合规经营作为重要保证。只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险业才能形成良性发展的局面,企业才有利可图,大家才能得到实惠。二是必须不断强化管理层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一方面树立起高远的目标和强烈的事业心,从而不爱小利,相信市场规范了,经营行为规范了,自己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更新经营理念,遵纪守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塑造企业形象,发挥品牌优势,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游戏规则的制定和维护上多尽一份力量,从而把投机者尽快逐出市场,使经营环境在干净有序的同时不断优化。

2、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合规经营,重在制度建设,重在贯彻落实,重在执行到位。有些查出来的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也较具针对性,但问题还是发生了,这就说明在执行和落实上存在偏差。面对新形势,必须以严谨缜密的管理思路、环环相扣的各项规定来约束经营行为,并狠抓落实和监督。一是要严格执行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代理中介的管理制度。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增代查勘理赔费用等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及以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要完善代理人员的档案制度,出台行业关于建立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由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出统一的档案格式和要求,下发给各保险公司执行;要强化对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流转的管控措施,建立快速、高效、公正、合理的档案流转程序。二是必须严格执行商团优惠系数的条件和规定。这样,既确保优惠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能为企业带来大额订单,使不具备商团优惠条件的,得不到商团优惠,减少不正当竞争,还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某些寻租空间。三是要切实做好应收保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分期交费业务范围,严禁以坐扣保费的方式,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对规定不允许分期付费的业务,一律不得分期付费。对确需分期交费的业务,基层公司必须做好资信评定,填写《分期交费业务申请表》,由经办人、初级核保人及公司经理签字后逐级上报审批。同时将批件报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门登记备查。基层公司必须按规定与投保人签定《分期交费协议书》,约定保险费的缴付办法,并在保单上注明“分期交费”字样。业务经办人要作为分期交费业务的责任人负责应收保费的全部清收,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必须做退保处理。四是要把好财务关口。对于账外资产问题,各基层公司要充分认识问题的严肃性,将所有账外业务实行逐笔登记制,以规范、严格的台账为载体,从源头上掌握、控制账外业务,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对账外业务的管理实行“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全省统管”的方式。五是要放宽对代理人的法律约束。《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约束,目的是促使他们敬业和专业,从而减少保险企业将来的麻烦并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从目前的实际看,保险企业和代理人建立更为紧密的关系不符合保险企业利益最大化和有效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要求,并且从来就没有得到很好遵守,不如让保险企业用合同来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3、强化监督激励措施。一是配合搞好审计。每次审计涉及面广,既包括业务、财务部门,又包括审计、中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要搞好协作与配合,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把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了解清楚、整改到位,决不留死角。企业要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哪个部门在整顿规范工作中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督导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就要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二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行贿。有人认为,在买方市场竞争“刺刀见红”和佣金、手续费异常透明的条件下,行贿或变相行贿是招揽业务的润滑剂,不好反也不能反。其实,这种做法常常使得各家公司经营效益下降,经营成本上升,保费收入趋缓,行业形象下降等。就财险而言,2008年全行业除包括人保财险在内的少数公司外,其他多数公司承保利润均为负值。这也充分证实了不遵循保险经营规律,一味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些小公司,在开业初期有保护政策,但两到三年过去之后,迟早要吞下不计成本恶性竞争、饮鸩止渴的苦果。因此,必须引起保险企业和行业的高度重视,并催生出一些机制来加于约束。三是完善激励措施。对秉持诚信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忠于职守、诚信待人、诚信服务者给予表彰。在评选行业明星、服务明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时,要把是否诚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定性、定量两种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在表彰诚信的同时,对员工中存在的欺诈、误导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着力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对于违反公司管理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公司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警告、批评、开除等惩戒措施,以规范保险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

责任编辑:陈文兴

F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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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0)05-0117-03

2010-08-11

刘宇晗(1987- ),男,山东济宁人,西南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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