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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2010-08-15川张庆珊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9期
关键词:矫正检察检察机关

文◎郑 川张庆珊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文◎郑 川*张庆珊**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行为和心理矫正,既是对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缺陷。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制度作保障,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虽然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若干规定,对法律监督工作也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条文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导致司法人员在适用时无所适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也难作参照。

二是基础保障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机构编制人员方面。机构设置不全,大多数基层院设置了监所检察部门,并负责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但仍有个别基层院没有设置监所检察部门,由其他部门代行职责。而且大多数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编制也不足。其次,物质保障条件方面。一些基层院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设施陈旧落后,办公办案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较低。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是监督措施缺力。检察机关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苗头性倾向,只能通过向被监督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这些柔性措施进行监督纠正,监督手段单一,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对被监督单位拒不接受监督并予以纠正的行为缺乏刚性的监督措施,在实践中监督乏力。

二、更新理念,明确要求,增强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明确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指导思想是:通过检察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司法执法,促进社区矫正顺利健康开展,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任务和工作职责是: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依法查办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问题;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二是锁定监督对象,坚持工作原则。监督的对象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履行法律文书送达职责的审判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的公安机关,以及对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需要交付社区矫正的监狱、看守所。工作原则是: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在党委的统一正确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立法,强化保障,夯实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

一是完善立法,健全规章,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理论依据。针对现有的法律条文已明显不能适应改革、完善和扩大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实际,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但在正式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搞好工作衔接。2010年,承德市检察院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不断增强社区矫正效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总结基层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办法(试行)》,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职责、监督对象以及对交接执行、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变更矫正、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环节的法律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对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的内容、工作方法和监督纠正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为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顺利健康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改善装备,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水平。由于基层检察院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社区比较多,社区矫正对象多,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检察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设有监所部门的检察院,应当增加编制,指派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社区设立监督站,进行驻地监督,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门人员实行巡回监督。同时,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及信息化设备,并联通政法网,实现与被监督单位资源共享和网上动态监督。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机构设置方面,承德市检察院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1个基层院也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并设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室,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大多数基层院监所部门配备了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设备,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保障。

四、加大力度,规范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把握监督环节,严格监督程序。通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随时了解掌握矫正工作的信息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在相应的监督环节随时介入社区矫正开展监督工作,对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收到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出纠正意见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机关和被纠正违法机关执行。为规范社区矫正监督,承德市检察院按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不同环节的推进关系,设计出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流程图》,依据该《流程图》设定的对社区矫正的不同环节的检察内容和检察方法,可以顺利、有效地对不同环节的矫正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做到不丢项、不失职。

二是讲究监督方式,灵活监督形式。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可以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自行检察与联合检查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组织座谈、列席会议、预约谈话、检察回访、公布维权电话、设置检察信箱等措施收集社区矫正有关情况,受理矫正对象投诉、控告。

在监督形式上,(1)实行分案监督,区别不同个案,收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搞好对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再犯罪可能、社区改造环境、家庭责任和被告人的改造保证承诺的审查核实,推进社区矫正科学化;(2)实行分类监督,对职务犯罪、老弱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重刑犯罪等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进行重点分类监督,防止“交叉感染”,推进社区矫正人性化;(3)实行分地监督,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站,以社区为单位,通过向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发出公开信,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要求矫正人员的家属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从而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

三是丰富监督手段,注重监督实效。监督过程中,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办犯罪等手段,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通过监所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矫正前、矫正中和矫正后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1)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通过公诉部门及驻狱检察机构,加强对判处缓刑、裁定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出狱前的监督,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被判处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予以假释等,防止借社区矫正之机的权力滥用;(2)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通过监所部门积极与侦查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再犯罪行为;(3)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通过对解除矫正活动的监督、检查并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06700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0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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