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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本体论界定

2010-08-15谭远宏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危害性社会学

谭远宏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犯罪概念是犯罪学本体理论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概念。近代以来关于犯罪概念的争议,始终伴随着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之争,伴随着犯罪学学科的属性之争。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探讨不同的犯罪概念,力图通过对犯罪概念的理性分析找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特殊之处,从而构建具有本体论意义的犯罪概念理论。

一、犯罪概念的历史演化

自犯罪产生以后,就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其意义。近代以前的学者或从神学或从伦理学的领域抽出一些理论并试图将其作为严格划分犯罪行为与正当行为的准则。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那种将犯罪视为违背“神意”、违背“自然法”的概念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学者们转而以保护公民共同利益为目标提出了新型的犯罪概念,比如,卢梭认为犯罪不仅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冯·费尔巴哈认为,“认定犯罪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标准:第一,必须是可以从外部加以识别的事物;第二,必须是违反了既有的刑法禁令”[1]。由此,开创了从法律上规定什么是犯罪的先河,并为后世所沿用。随着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学者们对犯罪概念进行了新的探索,如以加洛法罗为代表的实证派犯罪学家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对犯罪作出了新的界定。现代犯罪学的指导思想由一元走向多元,意识形态成为区分东西方法学的主要标志,犯罪的概念也有了性质的划分。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学者在对前人概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犯罪概念。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目的在于反对苏维埃制度或者破坏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挑战前人有关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出现不同的学派和各种各样的理论。不同的理论从各自的立场出发界定犯罪的概念,由此形成了形式的、实质的、混合的犯罪概念。

关于犯罪概念的探索,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无论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抑或为混合的,大部分是从刑法学或社会学意义上而言的,对于正在发展的犯罪学来说,这种犯罪概念的认定远不能实现控制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因此,我们要改变对刑法学或社会学当中有关犯罪概念界定的过度关注,把目光投向犯罪学,从犯罪学的角度探讨哪些行为应该是被防治的行为等等相关问题。

二、犯罪概念的本体论界定

犯罪学是在刑法学研究不能满足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时所出现的一门学科。犯罪学是事实科学,对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的描述是其基本职能,充分阐述犯罪的原因及发展规律是其核心内容,但现代犯罪学更是把有效地防治犯罪作为该学科的任务和目标。因而,犯罪学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要兼顾犯罪学学科的任务和目标。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只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描述而不考虑防治犯罪资源的有限性。如果将社会学认定的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纳入犯罪学研究的框架,势必会导致犯罪学研究的力不从心以及有限的犯罪防治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从刑法的功能出发,以实现对行为的刑罚处罚为目的。它仅就符合刑罚处罚条件的社会危害行为进行规定,对其他具有同等性质、同等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则不作犯罪定性。对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必须要研究,但如果严格依照刑法学的认定标准去界定犯罪学上的犯罪就会造成范围过窄,势必导致犯罪学对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不闻不问而在犯罪防治方面只能过分依赖刑罚的尴尬处境[2]。为此,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界定必须从事实和价值两个角度来考察,从外延和内涵两个方面来界定。

1.犯罪概念的外延界定。在刑法学中,犯罪定义的基本形式就是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具体条文,这些条文所规定的行为就是法定犯罪定义的范围。凡是在这以外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将其归为犯罪并处以刑罚。但是,法定犯罪以外的行为在犯罪学上也有对之进行针对性研究的必要。根据有关理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概念的外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定犯罪当中包括一些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所谓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是指不具有或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非犯罪化为一般违法行为或正当行为,但仍未被非犯罪化而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第二,准犯罪。所谓准犯罪,是指那些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却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作为犯罪来研究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包括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罚的行为等等。第三,待犯罪化的犯罪。所谓待犯罪化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法定为犯罪但尚未被法定为犯罪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还有一些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逐渐为公众所认识,只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未能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

2.犯罪概念的内涵界定。所有的犯罪,其本质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危害的程度不同。据此我们认为,犯罪学上的犯罪内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或相关法律规范应被处罚或需采取矫治措施的行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事实,不同的学科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对犯罪概念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同一学科内部对犯罪的理解亦有诸多不同的观点。因此,对犯罪特有属性的完整把握以及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科学的犯罪观念,应通过对不同犯罪概念的比较分析和评价才能实现。第一,与刑法学意义上犯罪概念的比较。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内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或相关法律规范应被处罚或需采取矫治措施的行为。“对刑法学中犯罪概念要求精确是基于判断对行为人是否适用刑罚惩罚的需要,防止‘刑不可测’的司法混乱等考虑,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在于寻求犯罪的形成机制和原因,并非判定对行为人是否适用刑罚,因而比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宽泛得多、模糊得多”[3]。当前,刑事法学界对两者的关系已形成的共识是:犯罪学上犯罪概念的外延广于刑法学上犯罪概念的外延;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具有严格、准确、利于描述事件或行为的特点,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具有抽象、概括、利于把握整体规律的特点[4]。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如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具体,不能像刑法那样将犯罪类型一一列举出来,其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由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基于各自特殊的理论分析和实践需要,只能以它们所特有的观点定义犯罪概念。第二,与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比较。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将犯罪界定为违反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威胁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和社会学上的犯罪概念具有如下关系: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比起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来说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由于犯罪事实的概念源自于人们的界定,这种界定又依赖于界定者的价值观,因而在许多情况下所谓的犯罪均是主体依据自身价值观对事实上的犯罪的认知,这往往是观念上的犯罪。实际上,每个人对犯罪的认识都有所不同,不同学科的研究人员对同一行为的认定也会有不同,如社会学家眼中的犯罪并非都值得刑法学者和犯罪学者的关注。这是因为社会学研究犯罪现象是为了揭示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一定需要用刑罚加以处置或采取其他矫治措施加以防治的行为,解决它们有赖于各种体制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最广义的犯罪概念。二是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从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提炼出来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将犯罪视为社会行为之一类,这种行为客观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同社会产生相互影响。由于此类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社会对其持否认的态度,并希望通过规范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限制和避免。这种界定的特点是将犯罪行为从文化内涵的行为性质上同非犯罪行为区别开来,也为社会的否定态度提供了理由。但是,有些被寻常百姓视为天理所不容的行为却未被研究者、立法者所认识到。这是由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所致。那种民众不同意的行为也许并无被惩处的必要,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一些行为首先是由一般民众作为一种事实所注意到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危害性,危害到了社会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必要为全社会所否定。然而,若要将这种否定态度转化为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仅仅依据一般民众对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判定是远远不够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首先要转化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且为犯罪学家所注意,继而由研究者探究其发生的原因并指出其危害,才能为该种行为最终被立法者规定为法律上的犯罪予以惩戒而打下基础。

[1] 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

[2] 李明琪.对犯罪概念的再认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3] [4]马姝.犯罪概念的理性分析[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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