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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
——以“5·12”汶川地震极重灾区受灾者为例

2010-08-15赵骏舒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行动者社会学汶川

赵骏舒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试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
——以“5·12”汶川地震极重灾区受灾者为例

赵骏舒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地震灾害的突发性和巨大破坏性除了会导致受灾者出现心理、行为异常等状况之外,还会导致其产生某些异常社会行为。具体表现为,一般避难行为、自私行为、越轨行为、领袖性行为等。根据地震受灾者的正当需求,对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不仅有利于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救灾机制,而且对减轻自然灾害对受害群众的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地震;异常社会行为;调查;研究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专家学者对汶川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包括受灾者心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大多只着眼于对受灾者个体异常行为和心理问题的研究,而没有对受灾者产生的异常社会行为进行深入的探讨。对地震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不仅有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救灾机制,而且对减轻自然灾害对受灾群众的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异常行为、社会行为和地震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的理解认识

1.异常行为。本文所要阐释的异常行为是指社会学视角下的异常行为。异常行为在社会学家看来是一种消极的、有害的行为,犯罪、吸毒、自杀等被视为异常行为的典型表现。了解异常行为的内涵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异常行为不单是指激烈的、破坏性很强的行为,它还包括行为者个人的、不在社会互动中产生的、不对行动者社会关系网中的其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第二,异常行为所强调的是有所选择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我们不能片面地把异常行为看做是“破坏性行为”的代名词,异常行为除了包括具有消极影响的行为之外,还应该包括不符合常规但具有积极影响的行为以及具有创造性意义的行为。第三,由于不同年代、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念、行为标准不同,某一时段内人们所处的社会情境不同,社会学中关于异常行为的具体含义以及异常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有所差异。因此,社会学应该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异常行为的内涵,而不能将其绝对化。

2.社会行为。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在对社会行为内涵的阐释上侧重点不同。在社会学中,人文主义社会学把社会行为视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强调社会行为是指客观的社会关系中的行为,重要理论的建构都不能避开对社会行为的研究。在社会心理学中社会行为不是其主要研究对象,社会心理学对社会行为进行考察的目的是为了研究社会行为产生的社会心理过程及其规律性。由此得知,虽然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在对社会行为内涵的界定上侧重点不同,但它们也存在许多相通之处,即都主张把社会行为放入社会情景、社会互动中去考察,都强调社会行为是一种会对行动者所处的社会关系网中的其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社会行为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中的相同之处乃是本文理解“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的基本出发点。

3.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是指地震灾害对受灾者的身体、心理、家庭、财物、社会关系网等方面造成了重大伤害,受灾者的生存环境在地震中遭到严重破坏,受灾者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生活的背景下所产生的异常社会行为。异常社会行为与上文所讲的异常行为和社会行为有联系,但也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有几点:第一,产生的具体社会情景不同。异常行为和社会行为是社会中的人在社会相对稳定环境下产生的行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则是在突发性地震对受灾者的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背景下产生的,受灾者通常会在短时间内出现表现明显的异常社会行为。第二,社会互动的过程不同。美国社会学家贝尔斯的“互动过程分析”[1]认为,社会互动可以分为定向阶段、评价阶段和控制阶段。如果人们在社会互动中产生了异常行为或社会行为,一般地说,这两种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会贯穿于三个阶段并且历时较长;但在地震灾害降临时,受灾者之间最初的互动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受灾者产生的异常社会行为一般不会完整地经历这三个阶段。第三,行为的特点以及行为产生的影响有所不同。在常态社会环境中,异常行为和社会行为是行动者根据自身选择的价值观念采取的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是习惯性行为,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而在地震降临时,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较长时间内,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会根据受灾者的自身受灾情况、心理恢复状况、生活重建程度而发生改变,并且有些受灾者的行为会不止一次地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有可能是消极的,也有可能是积极的。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指的是,在重大地震灾害对受灾者的心理以及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背景下,受灾者自身行为突然发生改变,并且这种行为在行动者有意识地进行社会互动时会对其他受灾者产生消极的或积极的影响。突发性地震灾害是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地震灾害对受灾者造成的生理伤害、心理伤害、财物损失、生存环境急剧恶化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是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的基本特征。纯粹的个体行为和受灾者个人的心理活动不属于本文所阐释的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

二、对地震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的具体判断

地震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的产生一般以受灾时个体的异常行为为基础。尽管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并不完全等于灾时的个体的异常行为,但在外延上,后者包括了前者。因此,为了清楚地了解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我们应该先对灾时的个体异常行为进行了解。地震灾害发生时,受灾者个体出现的异常行为可以划分为 8种,即“一般性避难行为、惊逃行为、自私行为、利他行为、越轨行为、过度防御行为、领袖性行为、‘木鸡’行为”[2]。有学者以“是否遵守先前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3]为标准,将以上 8种行为划分为社会性的行为与非社会性的行为两种类型。这里,本文以“是否在社会互动中产生,是否对行动者社会关系网中的其他人以及行动者相关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以上 8种行为划分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和地震受灾者的个体异常行为两种类型。

一般避难行为、自私行为、利他行为、越轨行为、领袖性行为可以肯定地被视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木鸡”行为一般被视为地震受灾者的个体异常行为,惊逃行为、过度防御行为是否是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则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地说,若惊逃行为、过度防御行为纯粹是行动者个人行为,没有“在广大人群中发生互激效应,形成继发式‘心理’,造成普遍的互动反应”[4],那么就属于地震受灾者的个体异常行为;如果惊逃行为、过度防御行为对行动者周围的人产生了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使原本属于个体的行为变成受灾群众的群体行为,则属于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例如,在汶川地震发生时,在极重灾区的一些学校中,有个别学生产生跳楼这一过度防御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对当时正不知所措的一些学生产生影响,使他们也产生跳楼的动机或行为,最后幸亏老师及时制止才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此时学生个体的一般避难行为属于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又如在汶川地震中产生的“范跑跑”现象,这种现象在本质上是一种受灾者个体的惊逃行为,但这种行为对受灾者的家人等造成了消极影响,因而也被视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性避难行为、惊逃行为等 8种灾时行为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较长时间内仍然会出现,但出现的情境和频次因人而异。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半年内,由于余震不断,灾区群众出现一般避难行为和惊逃行为的频次很高。在汶川地震后一年,本项目组赴极重灾区之一的彭州市通济镇实地调查时发现,发生在半夜的轻微余震也会引起大部分受灾者的惊逃行为。这说明汶川地震导致大部分受灾者出现“远期余波效应即创伤后应激障碍”[5],其中受灾儿童表现最为明显。在地震发生后,受灾者会产生“恐惧心理、孤独感和失落感等,这些严重的心理创伤和恶劣的外界环境,必然会强化受灾者的亲社会行为,即‘社会亲和力增强’”[6]。因此,利他行为也是受灾者积极异常社会行为的显著表现。但这一时期由于受灾者产生焦虑、恐惧等消极情绪,加上社会控制力减弱、社会规范受损,受灾者也容易出现自私行为、越轨行为等消极异常社会行为。例如,汶川地震后,为了表达“震惊和愤怒情绪……并获得自我定位的相对安全感”[7],大多受灾者常常会轻信谣言,并主动传播谣言;一些受灾者甚至会趁机发“地震财”,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偷盗和哄抢、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获取救灾物资和钱财。我们在灾区作调查时就发现当地一些商店的商品出售价格比正常价格高出百分之三十左右,还有少部分地区的受灾者出现“等、靠、要”的异常社会行为。除此之外,受灾者由于长期抑郁,加上一些受灾者尤其是灾区官员出现角色冲突等情况,在汶川地震过去半年之后,先后出现了北川县委农办主任董玉飞自杀、北川男子杀妻后自杀、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冯翔自杀、北川中学母志鹏杀害同学等极端消极的异常社会行为。

三、对地震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的正确引导

汶川地震虽然已经过去两年,但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灾害,它对受灾群众,尤其是极重灾区受灾群众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严重的。这决定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目前,灾区房屋重建、基础设施重建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90%以上的受灾群众已搬进灾后建成的永久性住房,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学校、医院、道路、水电、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全面恢复,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大大增强,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这些成就的取得,为灾区日后进一步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知道,地震灾后重建是全方位的重建,灾区各方面的健康恢复和长期发展除了靠政府支持之外,还必须靠灾区社会的主要成员——受灾群众自己的力量来实现。由于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对受灾者自身以及受灾者所在群体社会功能的恢复、对受灾者所在群体积极群体心理和行为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因而笔者认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不仅包括房屋重建、基础设施重建、文化重建、心理重建,也包括对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进行长期的引导。

人的行为通常是由行为者个人的心理动机和需求引起的。受灾者异常社会行为的产生除了与受灾者生存环境受到巨大破坏有关之外,还与受灾者的心理创伤以及灾后需求密切相关。从心理角度来看,对出现消极异常社会行为的地震受灾者进行及时的关心和帮助,进行积极的、长期的引导,能使受灾者减轻心理痛苦、恢复社会功能,也能有效降低其出现极端行为的几率。从地震受灾者灾后需求来看,灾时受灾群众的需求主要是基本生活需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受灾者的需求层次将会升高,并且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受灾者的需求是受灾者产生异常社会行为的内在动力之一,因而通过深入观察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能了解受灾者的真正需求。根据受灾者的真正需求采取相关的措施,满足受灾者的正当需求,同时通过正确引导一些受灾者的消极异常社会行为并婉绝受灾者的不正当需求,最终达到有效帮助受灾者步入生活正常轨道的目的。

综上所述,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不仅不能被忽视,而且还要认真对待。专业人员除了要对受灾者进行心理援助之外,还必须对受灾者的消极异常社会行为进行矫正和引导,对受灾者的积极异常社会行为进行恰当的鼓励,从而使受灾者逐步形成稳定、健康的行为模式,以促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全面完成。对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进行正确引导,有利于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救灾机制,这对减轻自然灾害对受灾群众的伤害有重要意义。

[1][美]R·贝尔斯.一套用于小群体互动分析的范畴[J].美国社会学评论,1950,(15).

[2][3]郭强.对灾害的反应——社会学考察[J].社会,2001,(11).

[4]董慧娟.地震灾害与心理伤害的相关性及其心理救助措施研究[D].北京: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2006.

[5]赵丞智,李俊福,王明山等.地震后 17个月受灾青少年 PTSD及其相关因素[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1,(3).

[6]曾兢,赵小玉,黄琼.汶川大地震后 5d成都地区青年学生心理伤害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J].护理研究,2009,(6).

[7]孙嘉卿,金盛华,曹慎慎.灾难后谣言传播心理的定性分析——以“5·12汶川地震”谣言为例[J].心理科学进展,2009,(3).

[责任编辑 陈 静]

C915

A

1671-6701(2010)03-0081-03

2010-04-15

吉林大学 2009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2009A11002)阶段性成果

赵骏舒 (1986-),女,四川雅安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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