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对策研究
2010-08-15张力
张 力
伊通满族自治县营林调查设计队,吉林伊通 130700
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对策研究
张 力
伊通满族自治县营林调查设计队,吉林伊通 130700
本文指出森林资源经营应严格按照林业分类经营思路,提出公益林由国家进行林业投资,将林产品加工利用企业推向市场,由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林产品加工利用企业属国家投资建成的,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投资,将林产品加工利用业推向市场、推向社会。
国有林区;国有森工企业;加工利用分制
对国有林区进行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分制是指以协调发展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建立林业“两大体系”为目的,在现有的营林行政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创新机制,走生态环境建设的社会化、产业化道路;对林产品加工利用业以及多种经营等产业,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和改变林产品市场经济主体及其经济关系,逐步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最终形成营林-林产品加工利用各自不同的生产经营体系:建立相应的国有林业经营运行模式的一种改革实践。
1 国有森工企业进入市场
1.1 国有森工企业进入市场的特殊性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国有森工企业既要使自己适合市场经济的需求,还要以市场为导向,国有森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企业资源中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作用。由于国有森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使国有森工企业在一进入市场后就有别于一般的工业企业特征:
在两个不同性质的市场中存在森工企业;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两类是森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两类产品,所以森工企业就面临着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如像木材和各种林产品等一般的有形商品来说,它们可以像一般商品那样在有形市场中进行交换,依据不同的市场需求来实施生产活动,一般说来我们将木材市场称之为有形的市场。然而,由于营林产品也就是森林资源因为它具有特殊的定位性的特点,在进行交换的时候它不可能像一般的商品那样在固定的市场进行交换,由于无形市场有着特殊的性质,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换,这样的交换不可能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相应的交换关系的属性,它的实现主要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措施和国民收入。
进入市场的不完全性: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尽管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又生产出多种多样的产品,然而,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不能够进入到市场中,也就是说它不可能遵循市场规律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森工企业所创造的无形产品也就是它所创造的生态环境效益,难于计算它的价值,由于难于计算它的价值所以就不可能依据一定的价格进入市场实行交易。即使能够准确地衡量其价值,这样的公共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其生产经营活动也很难通过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和生产,这里主要体现在依据分类经营的理念所建立的公益林的生产经营和建设生态体系等等。对于有形产品来说,因为各种产品的生产周期的不同,不同的特征不能一概而论。
森林产品的市场供应量的刚性约束:一个森林工业,特别是木制品,各种各样的林产品在市场供应上受到各种限制,难于根据市场的需求量来确定其生产的总量。由于森林产品的生产根基是森林资源,因为森林资源的生长量和生长周期和林业用地等都制约着森林资源的生产量,与此同时,由于自然力会对林木生长过程,林木的生产量不同于一般商品那样,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得到大量的增加。多元性的森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不仅仅要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还要为社会提供生态环境效益,而这两者在一定区域内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必须以牺牲经济效益为代价保证生态效益的充分发挥。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森工企业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以需定产”。
1.2 林业市场分析
经过对国有森工企业进入市场的特殊性的分析,不妨做这样的假设:1)如果国有森工企业只是经营有形产品,不对无形产品既生态环境效益追求补偿,换句话说,假定森工企业只生产一般商品不产出公共品,则完全进入市场,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可以依靠市场调节和必要的政府经济调控来进行;2)假定国有森工企业放开有形产品市场而“唯生态建设”,显然在国家大的生态工程全面实施的情况下,按照公共商品原理动作,对林业发挥社会、生态效益的作用巨大,同时无形产品市场将会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
由于分析国有森工企业不管选择那一种瑕设,其进入市场后,市场机制作用会最充分发挥,国家调控的效应会更加显著。显然以上两个假设不能同时成立。但通过对国有森工企业营业-林产加工利用分制后形成满足第一、第二假设的经济主体,使这两个主体分别进入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便能达到最初所预期的国有林业企业进入市场的影响。据此得出的结论,依据现有的国有森工企业进入市场的需求,就要对国有森工企业实施营林林产的分制。在实行分制之后,商品林不是在国家林业投资资产的范围,不使用事业制的管理方式,如同现在的林产品加工通过国有资产一样,保证政府出资人的地位,商品林资产是投资人的股份但它不包括国家林业局。例如,在原有的国有森工企业分离出来营林经营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有营林生产设备,商品林林木资源,属于国建所有的是林地,企业只是有林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营林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那么,营林生产设备资产,商品林林资源资产则都属于国有资产,其次财产的占有,使用都由营林经营公司依法处分。
2 对商品林经营实行“永续利用”年检制度
为了维护森林资源的总量平衡,商品林的永续使用可以通过对商品林经营实行行业管理来实现。建议 “可持续利用”的年检制度,永续利用营林经营主体,保持林业的面积以及确保林木蓄积。如果没有达到永续利用的年检标准,可以使用相关的行业管理方式对其进行惩罚,比如说限额采伐等方式。首先,各级国家林业局建立相关的林业质量监督机构,它相当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制定统一的商品林营林标准,对商品林实施永续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的年底开展年度检查,管理查看永续利用的情况。其次,建立营林质量行业协会,林业科研院所的森林经理专家,环境保护人士,营林经营者共同组成营林质量行业协会。这个协会与医疗鉴定委员会相类似,它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企业的申请,鉴定国家林业局年检的结果,企业如果不服年检的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营林永续利用的管理制度,以便确保商品林的经营,在确保森林资源的价值保有增长的状况下,实行自主经营。
[1]吴志腾.林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林业企业,2000(2).
[2]陈权铭,向德庚.浅论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J].中国林业企业,2002(2).
S7
A
1674-6708(2010)32-00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