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索赔的程序
2010-08-15丁瑞平
丁瑞平
(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1)
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者或业主控制工程投资,取得项目最大效益的重要措施,承包人为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利润空间的重要和有效手段。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不断完善和工程合同管理的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业主和承包人认识到工程索赔及索赔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管理是高层次的、综合性的管理。索赔管理不仅能追回损失,而且能够防止损失的发生,还能极大地提高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 工程索赔的起因
1.1 业主违约
(1)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及时地下达指令、答复请示等,使工程延期。
(2)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行驶道路、提供水电、提供应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或造成工程中断。
(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或业主已处于破产境地,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
(4)下达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信息。
(5)在工程施工和保修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未完工程的损坏。
1.2 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
(1)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到达现场前,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致使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
(2)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或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
(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必须由其发出的指令,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
(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履行其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以致对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或超越其职权的不合理干预,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而造成对施工的不利影响。
1.3 合同缺陷
(1)合同文件的缺陷:如条文不全,前后矛盾,遗漏、错误,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等,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
(2)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合同作出错误解释,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3)招标文件中存在缺陷,使承包人报价失误受到损失。
(4)合同风险规定不具体,含糊不清,或有失公正,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损失。
1.4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形式很多,如设计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施工条件变更、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工程变更包括:
(1)业主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或降低建筑标准,指示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增加新的附加工程,项目的用途发生变化,删减预算等。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有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修改。
(3)施工中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的预计工程量。
(4)发生不可抗力,必须进行合同变更。
(5)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的不同。
(6)由于产生了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新方案。
上述情况导致工程变更,都迫使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损失。
1.5 施工条件变化
在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常常导致涉及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
常见的施工条件变化有:
(1)在开挖现场挖出的岩石或砾石,其位置高程与招标文件中所述的高程差别甚大。
(2)招标文件钻孔资料注明系坚硬岩石的某一位置或高程上,出现的却是松软材料。
(3)实际的破碎岩石或其他障碍物,其实际数量大超过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数量。
(4)实际遇到的地下水的位置、水量、水质等方面与招标文件中的数据相差悬珠。
(5)地表高程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大量的挖填土方量。
(6)在开挖基础时发现了古代建筑遗迹、文物或化石。
(7)遇到了高度腐蚀性的地下水或有毒气体,给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和设备造成意外的损失。
(8)道路开挖过程中遇到强大的地下水流,这是隧洞施工中罕见的情况。
1.6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①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震等)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标准;②社会动乱、战争、内乱、暴动等。
1.7 其他承包人干扰
其他承包人干扰通常是指其他承包人未能按时、按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人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人的工作带来干扰。如:
(1)某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他那部分工作,使其他承包人的相应工作因此延误。
(2)因场地使用、现场交通等原因,使各承包人之间发生相互干扰。
(3)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没有组织协调好各个承包人之间的工作,给各承包人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1.8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更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更。如:
(1)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比如收费标准、税收、上缴的各种费用增加等。
(2)工程所在国法律和政策的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增加。
(3)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身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管理工作,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 索赔的依据
(1)合同文件,其中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建设工程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
3 索赔的具体步骤
(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①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用索赔。
②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13日-18日济南市骤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桥承台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垫层受灾,本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费用。
③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④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⑤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⑥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⑦其他原因。
4 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2)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账,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