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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研究

2010-08-15李江舟

科学之友 2010年2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优先权竞合

李江舟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辽宁 沈阳 110000)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制度,内容是:“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中的两款,前者规定的是法规竞合引起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后者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优先保障权问题。

1 法规竞合引发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竞合

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为单数而法律为复数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两个,分别是“同一行为”与“多个法律条文”。法规竞合的成因在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规范社会生活,所以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该数个法律规范皆得适用,由此发生了法规竞合。法规竞合的实质在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正是由于不同的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文,在调整行为或者适用对象等方面,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部分或全部内容,从而产生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条,不同的法律条文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从而产生如何定性和选择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

责任竞合也是法规竞合,是法规竞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的就是这个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继续坚持这个原则。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竞合,后果是“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发生的是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附带的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因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公民、法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一并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一是适用侵权法的原理和法律规定;二是在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中附带加以确定,因而其又被称做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或者附带的民事赔偿。附带的损害赔偿包括两种,即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同时,也触犯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或者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

2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成立条件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2.1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与承担罚款、罚金等责任的人须为同一侵权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是被侵权人,相对应的责任人就是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侵权人。不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都必须是同一侵权人在承担上述不同责任的时候,优先权才是有意义的,也是该优先权成立的条件,否则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

2.2 侵权人须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责任

同时承担,就是侵权人在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刑事罚金或行政罚款等责任。因此,侵权人既要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又要承担罚金或者罚款时,才能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2.3 侵权人须因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必须是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又要承担对国家的罚款或者罚金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就优先于罚款或者罚金。《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因同一行为”,特别强调的就是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具备这个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3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效力

3.1 担保范围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担保范围是:①损害赔偿金。在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中,其担保的范围主要是损害赔偿金请求权,也可以叫做赔偿金之债,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不论是财产损害赔偿金还是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论是救济性损害赔偿金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都一律受到优先权的保护。即使是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请求权也受到优先权的保护;②损害赔偿金迟延给付的利息。在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中,利息之债也应当受到优先权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在判决确定之前是不计算利息的,如果判决已经确定了损害赔偿金,并且规定了给付赔偿金的期限,那么超出了该期限而未给付者,应当承担利息之债,该利息之债才受到优先权的保护,否则不存在利息的赔偿问题;③保全和实现优先权的费用。被侵权人作为优先权人,为了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付的费用,也应当在优先担保权的范围之内。在侵权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之后,被侵权人作为受害者,其为了救济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并不是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付的费用,而是为了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的费用,是计入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仅仅是为了保全优先权、实现优先权而支出的费用,才属于该类费用。

由此可见,不论是为救济损害而支出的费用,还是为了保全、实现优先权而支出的费用,其实都在优先权的担保范围之内,只不过是分别计算而已。

3.2 优先权的标的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标的应当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和财产权利为限。优先权的标的范围上不受特定性限制,而应该受善意取得的限制。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和财产权利都有优先权的标的,如果在优先权保障期间转让该财产并且构成善意取得,则优先权人不得主张权利,而其他财产均在优先权标的之内。

3.3 侵权请求优先权对抗的对象

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优先权所对抗的对象,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侵权优先权所对抗的是同一侵权人同时承担的缴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性责任。不具备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就不能对抗先前成立的或者因不是同一行为而成立的罚款或罚金的责任承担。至于后来就同一侵权人成立的罚款或罚金,则因为不处于同时发生的地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当不存在优先的效力。不过,根据私权优先的原则,后发生的罚款或者罚金责任,如果不存在其他同时存在民事优先权的,应以侵权损害赔偿优先权保障为妥。

对于其他债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不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的效力。例如,对侵权人自己负担的其他债务,即侵权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同样的债权性质,依据债权平等原则,被侵权人不能主张优先权以排斥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效力。

4 司法适用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重点有以下两点:

4.1 破除“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罚款、罚金、判刑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叫做“打”,而把损害责任叫做“罚”。在很长时间里,司法实践坚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后,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称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破除这种传统思想的观念在《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就已提了出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根据我国的法律,刑事经济损失,该判刑的还要判刑,不能由此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判了刑也不等于就可以不赔偿经济损失。“打”是人民法院为惩前毙后,警戒犯罪人今后不再重犯;“罚”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打”和“罚”二者各有各的作用,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不能互相替代的。《侵权责任法》对此进行重审,具有重要的意义。

4.2 坚持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优先保障。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行政责任中的罚款等财产性责任竞合的时候,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责任的时候,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应让位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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