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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转变及其效应

2010-08-15张国平张振铎

党史文苑 2010年3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私营企业

张国平 张振铎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沧州 061001;沧州师范专科学校 河北沧州 061001)

在建国后的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党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在这一探索过程中,逐渐趋于深刻和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从而逐步认清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第一届中央政府通过了共同纲领做为施政方针。在这个纲领中明确公私兼顾,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在建国初期,我们在经济上,个体和私营占有很大的成分,对国家的经济恢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三年的努力五种经济成分都得到了发展,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但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展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急于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这种社会主义制度,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单一公有制和实行计划经济紧密联系的。由此,造成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借助哪种所有制形式、所有制结构来满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求的问题上陷入了、并且越来越深地陷入了误区。我们不再用“生产力标准”去设定所有制形式,而是把所有制标准置于生产力标准之上,简单地把社会主义同公有制,资本主义同私有制绝对地等同起来。为了保持社会主义的 “纯洁性”,而脱离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环境,视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的异物,到处割“资本主义的尾巴”,不断进行所有制关系的革命,使整个国家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

1956年,党的八大正式宣告:几千年的阶级剥削的历史已经基本结束,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说明经过几年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主流,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消灭,只不过他与公有制已没有可比性了,其仅存的形式无外乎是农村自留地、集市交换、城镇小手工业和服务行业。

本来,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持宽松态度的。国务院不仅规定开放农村集市贸易,还规定了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应当在合作社的统一安排帮助下,由社员家庭分散经营,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兴起,这些规定被相继取消,上百个合作社合并成公社,一切归社所有。不少干部认为商品交换越少越接近共产主义。结果造成小商小贩、家庭副业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取缔。对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中发生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党中央和毛泽东在1958年就有所察觉,并从1958年到1959年庐山会议前,多次纠“左”。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纠“左”是很不彻底的,是建立在毛泽东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基本肯定之上的。尤其是通过庐山会议,把原本的纠“左”突然转向反右,认为1959年各地农村提出的包产到户、取消供给制、停办公共食堂等,一概为右,是反社会主义的逆流。于是第二次共产风把刚出现的一点正确认识湮没,导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更加严重失调。

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从1960到1961年重新提出纠“左”并相继发出了一系列文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长期归社员使用。从此,农村便开始了“家庭承包”的探索,到1962年全国20%的农村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农业生产开始回升,粮食总产量达到3200亿斤,比1961年增产250亿斤。

但由于我们刚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没经验也对经济规律知之甚少,再加之我们在观念上敌视资本主义、敌视商品经济,排斥经济的一般规律。所以这时毛泽东同志认为,“责任田”就是单干,就是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在理论上把非公有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批单干的同时,也批“三自一包”,指出“三自一包”的目的是要解散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要搞垮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少公社更是大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在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制、“左”的指导思想的相互作用下,经济体制越来越僵化,到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个体经济几乎不存在。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中最初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先富论”,不但为我国个体经济的恢复发展做了很好的舆论准备,同时也为国家制定出台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铺平了道路。1979年9月叶剑英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是“文革”后党和国家首次公开认可个体经济。国家第一次正式出台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是198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提出发挥个体经济对公有制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补缺论”是首次对个体经济地位作用的政策性认可,这在当时是一个突破。经过几年的实践,个体经济不但在数量上猛增,而且作用也日益显现出来,我们党对个体经济的认识也得到了深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对个体经济地位作用的首次肯定。以前的“补缺论”允许个体经济只能在“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发挥拾遗补缺作用,目的更多是为了解决就业的压力,而“补充论”鼓励个体经济适当发展是为了繁荣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这说明党对个体经济的地位作用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至此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正式得到宪法的认可。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6年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请帮手的“雇工”现象且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人数。当时争论颇多,对此,经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党中央于1987年1月果断的出台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进一步确定了个体经济长期稳定的方针,并首次使用了“雇工”一词和正式认可私营经济的存在。这为私营经济在城乡的普遍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而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和肯定私营经济是在1987年10月召开的十三大上,报告中明确指出“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他们发展。”从年初的认可允许存在到十月的鼓励发展,这是党对私营经济认识上的飞跃。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把私营经济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宪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两个月后的6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作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私营企业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概念、发展私营企业的目的以及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从此可以公开申办依法经营,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之后,针对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的影响,人们错误的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当做 “私有化”、“资产阶级自由化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加以批判,1991年下发了《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通知中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港澳台及海外侨胞投资企业等经济成分首次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并对非公有制的历史地位问题进行了重申:“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这就进一步促进了非公有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到1992年私营企业达13.9万家,就业人数231.9万人,注册资金221.2亿元,营业额113.6亿元。个体经济达1533.9万家,就业人数2467.7万人,注册资金600.9亿元,营业额2238.9亿元[1]。这一数字无疑表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的重要作用。

正当非公有经济在党的正确认识指导下和国家宽松政策的支持下顺利发展之时,二十世纪90年代初由于东欧巨变苏联解体等事件的不利影响,使党内外一度引发了姓“社”姓“资”的争论,而且矛头直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私营企业主们顾虑重重,大量民间资本纷纷从市场撤出,刚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在这关键时刻,1992年初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发表了著名的“南巡”谈话,,邓小平认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既不姓“社”也不姓“资”,还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思想中的困惑,南巡谈话后市场经济的春风吹遍祖国大地,个体私营经济也出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而步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南巡谈话为即将召开的十四大奠定了基础,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并确定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从以前的“鼓励发展”到“长期共同发展”说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又进了一步,也说明非公有经济的地位又有了提高。到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1997年,十五大报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些表述,标志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更加科学的的认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已经由基本方针被确立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已被当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已经把非公有制经济真正摆到了国家经济全局的重要位置上。无疑这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大显身手的舞台,使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会发挥更大作用。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的重要作用。”从十五大的“有重要作用”到十六大的要“充分发挥”重要作用表明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必须毫不动摇地”表述也成为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路明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把非公有经济人士定位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且明确规定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这一修正案是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内容最多最丰富的一次。是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又一里程碑。它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了贯彻“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策,取消对非公有经济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诸多限制,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从七个方面系统的提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尤其是首次提出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使非公有制经济能够进入原先不能进入的许多行业和领域,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再次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报告明确指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首次提出的“两个平等”思想,是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认识上的又一重大突破,这为非公有经济进一步快速持续科学发展提供了很好政策条件。

正是由于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越来越科学越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制定的政策日益宽松,使非公有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2008年以来,尽管我国经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遇到严峻的挑战,,民营经济也遭遇空前困难,但困难当中还是有较快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657.42万户,较2007年底增长9%;注册资金达到11.74万亿元,较2007年底增长25%。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比重较2007年增加1.8个百分点,增长率较全国高出10.6个百分点。截至2008年11月,私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495亿元,同比增长36.6%,高于全国31.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虽同比增长20.4%,高于全国7.5个百分点。[2]

事实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民间私人资本的形成和发展,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深刻的变化:截至到2006年时,私营企业已占中国法人企业的60%以上;它创造了中国GDP的约40%,创造了中国GDP增量的约60%,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它解决了中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大半,解决了社会新增的非农就业的80%以上;它提供了中国税收的约1/5、提供了地县税收的大半;它提供了中国出口的约1/5;它提供了商品与服务,成为彻底扭转中国短缺经济面貌的一个最重要力量,也是使中国人民生活质量得以根本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从2007、2008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计数字看,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下和国家宽松政策的支持下,非公有经济会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加快我国现代化步伐、解决就业、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更大作用。

[1]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3.

[2]叶晓楠.中国民营经济抵御危机较快增长[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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