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2010-08-15丁岭杰
丁岭杰
(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 330031)
一、平等与公意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1]P1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自由的深处,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产生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只有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2],因此他提出了确定财富平等的标准,“在财富方面,没有哪个公民富得可以买断他人,也没有哪个公民穷得被迫出卖自己。”[1]P45他还在其著作《论政治经济学》中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在促进平等时的作用,“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3]
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带来社会某些阶级自由的丧失这一观点,被马克思系统的加以阐述。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和社会主要财富占有,在物质和思想上奴役着被统治阶级,使其丧失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的自由,“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哪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4]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平等发展到了极致,从而诞生了“公意”这一概念,他认为,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普遍意志,并关注人民的共同利益。[1]P21—23在抽象的意义上,卢梭把人看成平等的。平等身份的公民在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经常性意志也是平等的,这些平等的意志最后成为了具有最高权威的公意来指导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各种力量,可见,公意是卢梭平等的最高表现形式。
也正是卢梭的公意概念,使得他的思想饱受西方政治思想家的争议,特别是受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攻诘。公意是全体人民的一致意见,但是在现实中,人民很难在一切问题上达成一致,所以卢梭又认为,多数人一致的意见也可以形成公意,那么在多数人和少数人发生意见分歧时,多数强迫少数去接受多数人的所谓公意也是合理的。因此,卢梭思想往往会被崇尚社会多元主义和“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者,打上极权主义的烙印。
二、政治与道德
在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者对卢梭也耿耿于怀。卢梭希望借助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共精神来保证政治体的公正与健康。而近代的自由主义者沿袭了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从政治中排斥道德,强调国家主权体要对道德保持中立,并认为国家政治与道德相结合,会带来侵犯自由的危险,如洪堡在其《论国家的作用》中,就认为国家政治的道德教化和教育干预,会造成对自由的限制[5]。自由主义者把卢梭的这一思想指责为精神专制。
在历史上,一些革命家也假借卢梭的思想来进行实为暴政的血腥革命,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个枕边时时放着《社会契约论》的罗伯斯庇尔,把法国大革命变成了违背人性和人间公正的血腥的大屠戮。卢梭的思想又多了一个“多数人暴政”的标签。
三、是人民主权还是多数人的保证
那卢梭的思想真的是暴政革命家实行多数人暴政,僭越人民主权的原教旨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权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丧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行为的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创造一种无限的服从,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相矛盾的协议。”[1]P7卢梭甚至比洛克和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更加广泛的认识了自由,他洞察到了文明、国家、财产、社会、艺术、科技等也会对人的造成奴役。
而卢梭关于人所创造的物体,会反过来奴役人的思想,也被马克思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异化观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的本质在于,人将自己的脑力体力投入到实践活动中,最后创造出独立于人自身的对象,即对象化,而此对象却又成为了对抗和奴役人类的主体,即“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对象的奴役”。[6]而受卢梭思想影响的马思主义异化观成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思想之一
法治(非法制)也是集权和专制的天敌。法治关键的一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一方面是指,既作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和法律所规范的客体的人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司法裁判中,法官应根据其对成文法和自然法的审慎判断来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能偏私于自身的利益和偏见,“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7]P391;另一方面也指,作为立法主体的人民也平等的享有立法权。卢梭在公意的基础上,阐述了,“法律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基于一身”[1]P32这一法治原则,他认为,立法者必须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这一权力作为为公意的表现是不能被剥夺、不可转让的。任何人也必须受到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法律的约束。
专制和集权的伙伴是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从而僭越人民主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警醒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意思是指政府的权力不是像主权者那样普遍,而只包含个别行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官员完全是一种任用,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员的权力;为了监督政府不至于僭越主权,卢梭还设想人民借助定期会议来决定政府去留。卢梭用人民主权和人民表决来限制政府的思想也深刻的影响了美国的开国者。我们知道,美国是靠三权分立制衡,复合共和制制衡——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制衡来限制政府的,但不能忽略,美国国父也将人民主权原则加入了权力制衡体系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是,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安全复合共和政体理论的。 ”[7]P257
在政治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上,自由主义的指责也是站不住脚的。政治不可能和道德相分离,也不应该相分离。西方政治学,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是一种道德政治学,而希腊城邦的运作也是靠政治和日常道德的水乳交融。近现代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之上的,这两者在古希腊古罗马是以自然哲学的面目出现的,在中世纪是以上帝的意志和规则出现的,在启蒙思想家那里又从天上回到人间,以世俗的面目出现。但不管怎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规范。当代的平等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也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善的稀薄”理论,来强调政治制度在运行时应该坚持正义、权利、自由和平等等基础政治道德,而不能简单的强调政治和国家对道德价值的排斥。至善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瑟夫.拉兹也认为国家不能绝对中立于道德,某时也要做出对善的道德价值判断。我认为,善的道德体系,关系着对人的终极关怀,政治共同体必须将核心和基础的政治理想定位于关怀人权的善意道德上,让政治制度围绕善的道德理想的实现来构建和运行,并以善德和善治来积聚自身的合法性资源,维持现代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公共理性。可见政治和道德的分离必然只能让政治走向绝境,在政治生活中抽除道德,必定使得政治体系成为压抑人性的机器,也让法律成为维护死板秩序而毫无生气的世俗教条;必然是对人民的愚化,从而使得人民在政治道德真空的状态下更易被煽动家所煽动,成为独裁者的推行暴政工具。所以,卢梭希望借助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共精神来保证政治体的公正与健康,来对抗政治制度走向专制的常见趋势,是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的。
目前来说,代议制民主是取代难以实现的直接民主的较为有效的政治制度,但是其不是人类政治的最高形式,而且其自身也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代议制民主容易走向民主实质的反面,成为一种精英政治,精英僭越人民主权。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代议制民主应该把选举权限制在有文化的公民范围内,没文化或靠领取救济为生的公民就该被剥夺选举权;议会中的精英分子应有更大的权力,并更少的受到选民的限制。[8]实际的代议制也是朝着密尔指出的精英化道路发展的。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中也清醒的看到了代议制民主会出现这一精英僭越人民主权的趋势,所以他尖锐的批判了英国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的腐化、国家堕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公共精神的的丧失,甚至指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后不过是奴隶。
四、结语
到底是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实行血腥、奴役、不宽容的暴政,不是全面正确认识卢梭思想的人,不是人民主权的正真拥护者,而是假借卢梭思想的只言片语,却不懂卢梭的人性关怀的;打着“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之声”的旗号,实际是让自己的声音成为上帝之声的;披着人民主权的虚假外衣,却借人民的手来屠杀异己,满足私己野心的煽动者、野心家和独裁者。僭越了人民主权也是那些批判卢梭所谓集权思想,但维护的却是另一种不公的社会秩序的阴谋者。
所以,人民主权的僭越者是那些卢梭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4.
[3](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2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8-99.
[5](德)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冯兴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1.
[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91.
[8](英)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M].段小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