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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为何维权难

2010-08-15特邀嘉宾王怀章朱晓燕

浙江人大 2010年2期
关键词:职业病维权行政

□本刊记者 ■特邀嘉宾 王怀章 朱晓燕

弱势群体为何维权难

□本刊记者 ■特邀嘉宾 王怀章 朱晓燕

从“开胸验肺”,到“挥刀断指”,再到“浇油自焚”……刚刚过去的2009年,涌现出了一系列弱势群体非正常维权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的是法治进程中的制度缺陷。完善制度保障、畅通维权渠道,成为当务之急。

新闻背景:

“开胸验肺”:2009年1月,农民工张海超因感觉肺部不适到为其体检的防疫站查询,被告知其在2007年体检时就发现肺有问题,曾通知单位组织复查,但单位却将其复查通知私自扣下。随后,张海超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其所在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而未能成功。2009年5月,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张海超进行鉴定,结果是“无尘肺”。激愤之中,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决定冒生命危险开胸验肺。

“挥刀断指”:2009年10月14日,原上海市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负责人将执法的时间和地点通过“钩头”蒋某某告知“钩子”陈某某。当晚8时许,“钩子”陈某某搭乘孙中界驾驶的金杯牌面包车驶至闸航路188号附近,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截住并扣车。同时,执法人员还为陈某某制作了笔录作为孙中界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用刀将自己的小手指砍断。

“浇油自焚”:2009年11月,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被拆迁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拆迁队伍,最后浇油自焚于自家楼顶天台。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福珍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当地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激烈的非正常维权

□从张海超为证明自己患的是职业病怒而开胸验肺,到孙中界不满被“钓鱼执法”毅然挥刀断指,再到唐福珍为抗议暴力拆迁无奈浇油自焚……刚刚过去的2009年,涌现出了一系列弱势群体非正常维权事件。请问您是怎样看待的?

■王怀章三个事件的当事人作为弱势群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危险时,试图通过正规途径寻求救济未果,进而以一种悲愤的方式获得社会力量尤其是舆论媒体的关注。

□此类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维权现状的反思。您能谈谈看法吗?

■朱晓燕不断发生的弱势群体非正常维权事件彰显了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某个事件的争辩、对某个当事人的关怀,而必须以更为宏观的视角来审视隐藏其后的制度积弊。在这些激烈的弱势群体非正常维权现象的背后,充分暴露的是当前社会法律的软弱以及人们对法治的不信任乃至排斥。

□在这三个事件中,当事人都选择了非正常的维权方式。您是如何看待的?

■王怀章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诸如非法取证、暴力拆迁等不当执法手段被普遍采用,公民个人权利因此遭受侵害也绝非个案,但真正如张海超们那样决不妥协,并以激烈的方式予以抗争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们选择了忍气吞声,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也正是这些在不法行为面前选择沉默的大多数,才凸显了张海超们誓死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的可贵,也成就了“开胸验肺”等一系列标志性的法治事件。

□他们为何选择这些极端的方式,如何来解读目前的救济渠道?

■王怀章那些需要维权的群体因其弱势而丧失话语权,他们的诉求往往被故意或无意地曲解或抹杀,而掌握话语权及救济渠道的是权力拥有者,他们往往对引发社会轰动的非典型维权事件颇为关注,而对数量更为庞大却保持沉默的弱势群体缺乏应有的关切,甚至人为地为其设置一些障碍。这就对此后需要维权的群体产生了示范和激励,当他们通过正当渠道维权难以奏效时,就只能效仿“开胸验肺”、“挥刀断指”、“浇油自焚”等极端方式去抗争,以期引起公众的关注,向权力拥有者施加压力。

残酷的现实困境

□您提到这些事件暴露出了法律层面的问题,能具体地谈谈吗?

■王怀章首先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我们以“开胸验肺”中的职业病鉴定为例。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了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又要求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诸多资料。而掌握这些资料的显然是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无异于要其自证其罪。如同这般脱离实际的法律规定在弱势群体维权的路上砌起了一道无形的高墙,将众多的维权者挡在了千里之外。

□从职业病鉴定到查扣“黑车”再到强制拆迁,行政执法部门所处的立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您能从行政执法这个角度来谈谈吗?

■朱晓燕这些都暴露出了执法层面的问题。在这三起事件中,卫生管理部门与职业病防治所、交通执法部门与“钩头”“钩子”、政府拆迁部门与房产开发商似乎总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纠葛,一些或公开或隐蔽的调查也印证了利益链条的存在。牵涉到执法者的自身利益,我们就不难理解虚假鉴定、非法取证、暴力拆迁等行为的内在动因,也就不能对执法公正抱有太多的期望了。

□在“开胸验肺”等一系列事件发生的过程中,都难觅法律监督者的身影。对此,您是怎么认为的?

■王怀章这是监督层面的问题。当法律把行政执法权力赋予某一行政部门时,也同时为其设定了多层次的监督者。但权力是否行使、权力如何行使更多地维系于执法者良心自律,而良心这一道德性要求既无法用法律制度去约束,又无法抗拒各式各样利益的诱惑。在法律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张海超们才选择了近乎自残的方式,试图引起舆论媒体这一社会监督力量的关注和重视。在媒体对此类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以后,权力监督者们才姗姗来迟。在此,不妨多问一句:事前监督何在?

审视执法之弊

□这三起弱势群体非正常维权的事件,是否为我们的法治之路提供了可以借鉴或是值得警惕的地方?

■王怀章的确,弱势群体非正常维权事件让我们有机会管窥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缺憾,也再一次警醒我们,实现真正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朱晓燕首先应当构建维权良法。翻开三起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把“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与“开胸”、“断指”、“自焚”等字眼联系在一起,似乎又颇具讽刺意味。为什么法律如此美好的愿景难以实现?为什么法律在运用时总是走样?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应尽可能让法律贴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考虑法律出台后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总结反思法律在运用中的不足并及时予以查漏补缺。

□您刚才提到了执法层面的问题,有好的解决途径吗?

■王怀章应当切断利益链条,坚定执法者的公正立场。圣人有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旦将执法所需的“义”与经济行为所追逐的“利”混杂在一起,其结果必将是执法者在法律之外谋求“义”与“利”的置换。权力从何而来?执法目的何在?面对这些最原初的质问,执法者应主动斩断自身与其利益同盟之间的利益链条,彻底消除执法过程中的私心杂念,清理不合法的执法方式,重新赢得社会的信任。

■朱晓燕还应当规范行政授权,堵住权力外溢的漏洞。权力的享有必须具有明确的授权,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这是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在“开胸验肺”等一系列事件中,从职业病鉴定所的职业病鉴定,到“钩头”“钩子”的非法取证,再到职业拆迁队的暴力拆迁,其行为或多或少地具有权力的属性,权力的来源自然是行政执法部门或明示或默许的授权和让渡。这些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授权,模糊了执法者与普通社会组织或个体的界限,成为弱势群体权利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对此,行政执法部门有必要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审视各种行政执法方式,清理其中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授权,廓清执法者的外延。

□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王怀章强化法律监督,可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外部压力。但在一系列弱势群体非正常维权的事件中,除了社会监督中的舆论媒体发挥了较多作用以外,其他的监督主体都处于后知后觉的状态,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薄弱环节。为此,应进一步明确人大、上级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能力,重点强化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的监督,从外部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如张海超等弱势群体自身而言,如何理性维权,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王怀章应当唤醒沉默的大多数,改善弱势群体维权环境。尽管我们无意指责或批评沉默的大多数在强权面前所表现出的软弱,但要挽救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唤醒更多人内心的维权意识,需要更多敢于对侵权者说“不”的人,需要更多愿意为自己的合法权利较真的人。

■朱晓燕社会还应为这些维权的人创造良好的维权环境,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足够的维权知识、顺畅的维权渠道以及有力的激励措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王怀章:就职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朱晓燕:就职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浙江大学行政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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