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绿地“缩水”将被重罚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5期
昆明:绿地“缩水”将被重罚
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不仅规范了规划管理行政行为,而且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
为实现城市、镇规划的统一、协调,避免“城中村”的产生,条例提高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层级,使这些规划与城市规划、镇规划相协调。同时,还规定了城市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必须批前公示、批后公布。修改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必须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居住开发建设中,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利益,不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行为,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改正的,由建设单位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异地建设费后,方出具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