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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禁止政府行政中的“钓鱼执法”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5期
关键词:顶格裁量权行政处罚

湖南:禁止政府行政中的“钓鱼执法”

4月17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

办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首次提出和确定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五项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对“钓鱼执法”、“放水养鱼”、“顶格罚款”、“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行政执法中的顽疾开出了针对性“药方”。

针对行政执法中的“钓鱼”现象,办法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行政执法中“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现象,办法明确了实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等规则。

针对行政执法中“一律顶格处罚”的现象,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办法同时指出,行政处罚应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幅度的罚款,一般应当适用中限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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