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 法治先行
2010-08-15
体面劳动 法治先行
暖春时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北京出席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致辞时提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保护机制,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胡锦涛总书记的“体面劳动”论与不久前温家宝的“尊严生活”说,都是高层领导重视人权、对国民福祉的庄严承诺。“体面”与“尊严”这两个暖融融的词语既遥相呼应,又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公民权利,激起百姓心底强烈的情感响应。
所谓“体面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障和足够的工作岗位。应当说,我国法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还是比较全面的。譬如,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等现象,法律是明文禁止的。人们记忆犹新的是,前几年劳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一位跨国企业协会的代表发出了“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的威胁。立法机关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让法律更多地偏向于劳动者,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堵住了企业的违法渠道,从而为普通劳动者“体面劳动”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尽管有了法律的保护,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要实现“体面劳动”,依然步履维艰。劳动者正常的诉求有时还得不到合理和妥善的解决。“开胸验肺”、“跳楼讨薪”、“上吊维权”、矿难、“黑砖窑”……劳动者甚至连基本的权益都无法保障,我们能说劳动者体面了吗?
有关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企业为什么敢公然违反?对此,政府有关部门自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毋庸讳言,为了追求GDP,追求税收,保住“项目”,地方政府有时不惜牺牲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还充当企业的保护伞。有些执法者不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公然执法犯法。曾引起巨大轰动的河南“开胸验肺”事件中,面对受害工人的投诉与维权,相关职能部门不仅没有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反而助纣为虐。这其中的“奥秘”,让人深思。
可见,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不能单单寄希望于地方政府的自我觉醒,也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的良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在法律受到挑战的时候,要肩负起自身的责任,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所作为,敢于作为。
直白地讲,目前很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就像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问题的关键是人大要高度重视,一查到底,直至问题解决。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当年全国人大就组织了执法检查,各地人大也相继开展了监督工作。这种有针对性的跟踪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刚刚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指出,要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他们关注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限期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坚决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这些都表明,人大在保障劳动者“体面劳动”方面还是有很大作为的。目前的问题是,在法律公平的基础上,人大更加需要在维护执法环境的公平公正上体现自己的权威,拿出更大的“手笔”,绝不能让自己顶住压力制定的法律变成了“豆腐法”。
让劳动者在体面的劳动中得到尊严和自身价值的体现,这是国家的愿景,也是人民的希望,而这一切,都需要法治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