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不能『被主导』
2010-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4期
《上海人大月刊》刊登上海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的文章说,近期出台的《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当中的主导作用。这既是人大宪法地位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
那么,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和监督上的主导作用?从司法监督来看,总的要求是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上,人大要敢于应用刚性监督的手段,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一是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而不是放弃监督。二是处理听取政府部门意见和尊重民意之间的关系。
这里还有个评价监督效果的标准问题,到底是以被监督者的满意度为标准,还是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实际工作中,人大监督往往直接面对的是被监督者,有时候会更在乎被监督者的感受,监督的刚性就会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