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若干思考
2010-08-15秦爱丽
秦爱丽
(中共漯河市源汇区委党校 河南 漯河 462000)
党内民主是执政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也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关键在于:按照十六大提出的“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党内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党内民主创新的力度,建立起科学、稳定、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
一、党内民主是执政党的生命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的科学结论。只有搞好党内民主,我们党才能生存,才能发展;如果我们不能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党的生命就可能走向终结,党的执政地位将不复存在,因此,党内民主更是执政党的生命。
应该说,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在提倡党内民主,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作为自身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我们党通过民主集中制,实现了党的团结和统一,有效地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了党的政治目标,夺取了全国政权。建国以后,我们党成了执政党,但在建国之初,又面临着保卫国家安全,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伴随着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党内民主虽然在发展,但更多地是被集中统一所淹没。党内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集中于几个书记,尤其是集中于第一书记,实际上变成了个人领导。这个问题发展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了十年动乱这样的空前浩劫,党内民主陷入党的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危机。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的执政地位面临着严峻挑战。从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规律看,任何一个政党的执政资源一是来自于包括经济增长等指标在内的“政绩”,二是来自于最大限度的社会认同,即政治合法性。在西方,社会认同系统是通过多党竞选实现的。虽然由于国情不同,西方的模式我们不能照搬,但是,社会认同系统本身则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价值,已经成为执政党执政的重要政治基础,一个缺乏社会认同的执政党,其地位是不能长久的。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获得最大限度的政治认同,离不开党内民主的健全和发展。
从党的性质来看,坚持党内民主,就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就是坚持党的宗旨和世界观。而忽视乃至背离了党内民主,就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和世界观的背叛,党就会丧失自己的先进性。从实际操作上看,在任何有组织的团体中,由于权力的内有属性,组织中的权威具有一种集权的刚性,其权威一旦形成,就必然会有高度集中,但却未必会有民主。这一点,不仅为中外政治文明发展史所证明,而且在我党历史上也表现得更为突出。从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看,真正的民主体制都是稳固和强大的,能够应对各种危机和挑战。相反,那些以“集中”求稳定的非民主体制却都是脆弱的,经不起任何社会动荡。
可见,发展党内民主,不仅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维护“党的生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一个尽可能多地听取多数党员意见的过程,目的就是要保证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当前一些地方党组织执政能力弱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当一部分党员不能很好发挥作用。一些基层党组织长期忽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内重大事情不向党员通气,重大决策不找党员商量,普通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往往流于形式,批评和监督更是没有办法做到。这样一来,许多党员感到自己在党内可有可无,也就渐渐丧失了光荣感和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党员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力自然要大打折扣。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作为党内民主的基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为更好地促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中共中央于2004年10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必将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健全党内生活,促进党内民主。同时,发展党内民主,要求广大党员的思想理念要从传统的干部本位转变到党员本位。因此,各级党组织或领导机关的决策,都要使党员尽可能多地参与,要拓宽渠道,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利,真正给党员以选举、罢免、弹劾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即使在某种条件下很难做到所有党员参与决策,那么决策过程也应当公开,使广大党员能够监督这一过程。这是共产党员应当享有的并且党章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也明确予以规定了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自觉地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党的各项任务而奋斗。也只有这样,党的执政能力才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权力的产生
党内民主发展和走向走熟的关键,是要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因此,我们应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入手,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产生。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首先要从观念上解决党内权力产生的来源问题。要改革党的干部选拔任命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使党内权力的产生从以任命制为主到以选举制为主。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党在选举的适用范围、选举的对象和选举的程序等方面,都还存在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迫切需要改革和创新。二是要健全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变指定为推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其次,要扩大差额选举名额的比例,逐步取消等额选举的做法。再次,要尊重选举结果的严肃性,凡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其在任期之内不宜调动,以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近年来,中共中央连续颁布了《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等法规文件,这充分显示了中央的决心,同时,这也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健全完善“两会”制度,规范权力的运作
所谓“两会”,指的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目前,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规模过大,两次大会之间周期过长,往往是大会一结束,代表的身份和权力就自行终止,这种状况,不利于它履行“最高权力机关”职责。因此,有必要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在权力的授予方面,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解决权力过于集中,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我们党虽然执政半个多世纪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并没有真正完成。“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从革命时期用到建设时期,并继续沿用到改革时期。按照党章规定,全委会才是党内的权力机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安排了政治局向全会“述职”的议程,可以说开了党内民主的先河,对于理顺党内关系,真正还权力于全委会,还权力于党代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权力的运作方面,地方各级党的全委会讨论重大决策或讨论干部时应实行票决制,这是体现党内民主、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核心环节,是从制度上防止专权、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的成功实践,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决策的功能。对于党内事务的重大事项,中央有明确界定,就是所谓“三重一大”: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在十六大之前,经过中央同意,中央纪委明确提出: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不仅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的最早改革,而且是“票决制”最具实质意义的重大突破。
随着“票决制”的稳步推进,党内重要问题都会相继拿到全委会上来票决,全委会就会成为党的决策机关,而常委会就会慢慢成为党内的执行机关,纪委就是党内的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向党的权力机关负责,党的三个委员会共同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内权力在这样配置的框架下,就能够做到科学分解,相互制约,才能真正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更好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五、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规范权力的监督
对于权力的监督,我们党一直是比较重视的,但在制度层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这方面,一是要继续完善任期制,建立弹劾罢免制度,把好出口关,形成党内良性的政治代谢机制,保证党的队伍人才辈出,保证党的肌体永远充满活力。二是从合理分权的角度,解决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力配置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党的纪检监察机构仍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由于纪委的人、财、物的调配权基本属于同级党委,即党的专职监督部门命运往往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因此,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难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同级监督同级”甚至“下级监督上级”的权力配置制度,显然不利于党内权力的监督和终止,迫切需要创新。三是将公示、听证等形式制度化,通过舆论和社会监督来保证党内民主。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对于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行,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总之,党内民主是执政党的生命,执政党只有通过党内民主的健全和发展,才能首先完成自身的制度化过程,使党具有与时俱进的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从而党既提高了自己的执政能力,又为人民民主的发展做出有效的示范和带动,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