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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人物志常见问题示例解析

2010-08-15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4期
关键词:志书方志

徐 宏

(方志出版社 北京 100732)

人物志是地方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宋代始,方志必列人物。至清代,人物在志书中所占比例,多则一半以上,少则占1/5左右,所谓“古来志书半人物”。社会主义新方志也都设有人物志内容。人物志以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深远,而为各方人士关注,是方志著作中最引人瞩目、也最为棘手的内容。同时,它的资治、存史、教化意义不容忽视。地方志工作者对人物志的编纂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新方志中的人物志编写状况仍存在不足之处,往往瑕瑜互见,人物志的编修标准有待完善,编校质量有待提高。下面笔者就在担任志书编辑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对人物志的编写原则和常见问题谈一些个人体会。

1985年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对人物志的编写原则作了详尽的规定,其第十二条称:“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包括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做出重要贡献者。在世人物不立传,凡在世人物确实有可记述的事迹,应在有关篇章节目之中予以记录。人物传记必须实事求是,资料务必真实可靠。一般不作评论。某些地区革命烈士除专门立传者外,还应编制英名录。”

根据这个编修原则,人物志应以收录本籍人物为主,兼及对本地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外籍人物。人物志应根据详近略远的原则,突出志书的时代特征。新编方志人物志,应以当代人物为主。对于旧中国的人物,新方志应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重新选录,选取那些确有影响的历史人物,用新观点加以改写、纠错。修志者应坚持以人物在历史上发生的作用和影响作为立传标准,应防止个别人物志以官职大小为入选标准的情形发生。我国历史评价人物向来认为盖棺才能论定,因此,正史编修始终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方志也应坚持这个原则。人物传的内容一般包括生平和事迹两部分,介绍人物的姓名、字号、籍贯、出身、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主要经历、主要活动和事迹,重大贡献和影响等。人物评价应观点正确,用词客观精当,用事实说话。

审读志书人物志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1.思想政治性问题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该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新方志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编修的“官书”,它必须体现政府和人民的利益、意志。因此,人物志中是否存在思想政治性问题是考查、检验志书合格与否的关键,这一点应引起所有审读方志著作的编辑的高度重视。人物志中常见的思想政治性问题大致可从五方面来分析。

(1)是否存在宣扬封建迷信和邪教教义的内容。地方志作为“官书”,始终具备“存史、资治、教化”的功用和价值。因此,地方志书应在思想导向方面大张旗鼓地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思想。过去旧志中常常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内容,用来迷惑愚弄民众。如民国《淮安河下志》中就有这样一段文字:“沈殿撰坤未第时,梦一童子持红白二丸,曰:‘吞白丸可登仙籍,吞红丸可中状元’。先生取红丸吞之,醒时犹有余香。后果大魁天下。”这种记载在旧志中屡见不鲜。因此,在新方志中,虽然也应收录过去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人物,但应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重新选录,用新观点加以改写,要特别注意在纠错方面下功夫。编辑在审读人物志,特别是从旧志中选录的人物时,应从思想性和政治性方面严格筛选过滤。

(2)是否存在违反我国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政策的内容。各民族团结、平等是新中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维护民族团结,作为“官书”的方志著作更应坚持这一原则。同时,我们也应遵守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障公民的信教自由。社会主义新方志在遵守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政策方面普遍都做得很好,但也应注意在选录封建时期的人物时,不要疏忽大意,而将旧志中污蔑少数民族的内容不加审核带入新方志中。另外,应特别注意宗教的教义、仪式、教派、教规的正确表达。如笔者在审读《宁夏区志·民族宗教卷》的过程中,发现伊斯兰教教派、门宦的名称前后多处不统一,如“穆勒师德”与“穆勒什德”、“胡夫耶”与“虎夫耶”、“嘎德忍耶”与“尕德忍耶”、“赛莱非耶”与“赛莱菲耶”这些教派门宦的名称在文中前后不一致,作为编辑,应统一称谓。

(3)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内容。在人物志中记述一些敏感人物的事迹时,应仔细审核所述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科技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是否有损害国家安全和荣誉的内容。试举一例说明,福建省有一部县志,其《英烈录》记录了多名参加20世纪六七十年代越南战争的战士和知青的事迹。笔者认为,官方修订的志书中记录此事不甚妥当,应作技术处理。关于保密事项,新闻出版总署三令五申,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编辑应及时了解有关规定,把握原则和尺度。

(4)是否存在违反新闻出版相关规定的内容。譬如,笔者在审读上海《青浦县志(1985~2000)》中的《人物传》的时候,发现其中载有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陈云同志的传记。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物传记必须得到其本人或家属同意,并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新闻出版总署审定后,方可登载在公开出版物中。笔者及时联系该志书的执行主编,要求他们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最终,该志书通过审查,顺利出版。图书编辑应自觉了解、学习、遵守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好图书出版关口,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5)对涉及解放后去台人员和有关港澳台方面的内容,应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解放后的去台人员,只要其坚持祖国统一的立场,并在当代确有重大影响就应该采取实事求是、取其大节的原则如实记述其事迹。但在文字表述时,应特别注意从维护祖国统一的角度出发,遵守国家对台用语的有关规定,在这方面应严格遵照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外宣办下发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2002】4号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港澳的内容,也应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个行政区域,在文字叙述上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与其他主权国家混同。

2.内容方面的问题

(1)人物传的资料信息是否准确丰富。现在的志书人物传有一种简单化的倾向,内容千篇一律,人物毫无特点。往往先写一段任职情况,再写一段诸如“X X同志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不为名,不为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永远活在人们心中”之类的空言套话,人物志仿佛悼词,完全看不出传主的个性特色、特殊贡献,此志与彼志毫无二致。这个问题出现原因,与编修者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资料信息简单空泛,缺乏丰富翔实的第一手材料有关。因此,编者只能将传主的简历加上大而无当的空话套话敷衍了事。这怎么能保证志书的质量,又怎么能引起读者的兴趣。事实上,只要修志者充分掌握了传主的全部历史资料,就能在其一生行事中抓住重点,捕捉生动真实的细节,通过准确生动的语言,将人物个性特征活灵活现地展示出来。志书编辑应经常与编修者沟通探讨,交流经验,将人物志写实写活。

(2)人物志语言风格问题。志书人物传一般应采用客观、准确、精当的语言直陈其事,绝不容许使用虚构、渲染的文学手法,也不允许任何的合理想象,但刻画人物应有文采,尽可能地将人物写得有血有肉、生动感人,具有可读性。目前,一些人物志的语言风格走向两个极端:或者语言空洞无物,八股文风肆虐,传主千人一面;或者文字杜撰虚夸、浮而不实,人物志仿佛传奇故事。这两种文风都是编纂人物志的大忌。究其原因,除了编修者的文字修养欠缺、写作态度敷衍应付外,主因还是在于编修者没有对传主事迹做深入的采访调查,手头缺乏丰富细致的人物素材,只能空言塞责,这两种极端实质上是假大空文风的一体两面。志书编辑职责所系,应力纠此类歪风。

(3)选录人物标准不合理的问题。胡乔木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中给地方志下的定义是:“地方志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书”,“是一部科学文献”。因此,在编修志书人物志的过程中,应本着严肃的态度,科学的精神,排除人为干扰,坚持以人物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作为立传标准。方志大家章学城早已说过:“如职官而无可记之绩,科目而无可著之业,于例均不得立传。”这就是说,遴选人物入志不能有官本位的思想,不能以官职大小作为入选标准。同时,对那些以一技之长,在平凡岗位作出特殊贡献的普通百姓,也应为其立传,使之青史留名。目前,在志书编纂过程中存在一种不良倾向——行政干预过多,长官意志过重。这种倾向使得人物志中官员占比过重,个别人物志中没有普通群众的身影,有的甚至夸张到人物志的记述顺序以官员的级别大小来排列。至此,人物志已异化为领导风采录。笔者在审读中遇到此类问题,必定在审稿意见中重点提示编者,请其严格遵守方志编修规定,遵循方志编写原则。当然,也有些人物志在这方面做的不错,如《南昌简志》中,将当地有影响的三名裁剪艺人遴选入志,体现了编修者对入志标准的准确把握。当然,选录群众入志,也应注意极端化倾向,避免标准过于宽泛的问题。

(4)反面人物和犯罪分子是否能入志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属于人物入志标准的范畴,之所以单列出来,是因为这是一个曾经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2007年2月安徽滁州地方志办公室在向全社会征集《皖东人物》资料时,将当代“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列入征集范围,一时间,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事实上,我国历史上向来就有秉笔直书,“不虚美、不隐恶”,实录历史的优良传统。对于反面人物和犯罪分子也应遵从这一历史传统,选录有重大影响、劣迹昭著的巨憝大恶入志,以这种方式惩恶扬善,使犯罪分子“遗臭万年”,为社会弘扬正气。如果我们把胡长清、成克杰、郑筱萸这些人民所不齿的腐败分子在绳之以法后,再在史志文献中昭示恶行,以此警诫世人,这不正体现了方志“存史、资治、教化”的价值和意义吗?

(5)人物表的内容要素。现阶段,我国志书中人物志的体裁多采用传记、简介、表(录)3种形式,人物表是人物志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物表的内容要素因种类不同而不能划一,但总的要求是要素齐全。如职官表,一般应设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职务、任职年月、离任时间等栏目;英模先进表,一般应设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嘉奖时间、嘉奖名称、嘉奖单位等栏目;英烈表,一般应设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牺牲地点、职务和称号等栏目。编辑在审读时,应注意人物表是否缺项,要素是否齐全。

(6)是否符合史实和语言文字规范的问题。地方志是史学的分支,是科学文献,所以它对所述人物事迹的真实性要求极高,来不得半点马虎。人物的姓名、字号、籍贯、生卒年、出身、生平事迹、主要经历、地名、职官名、任职期限、历史纪年与公元纪年的转换对应、事件的合理性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应仔细核实。事实上,编辑在审读过程中,发现此类错误不在少数。只要编者多留心些,多查对核实资料,这些错误完全可以避免。譬如,有部县志人物志是这样记述当地一位先烈的:“他于1924年5月英勇就义,惨死在国民党政府的屠刀下。”这位编者想当然地将中华民国时期与国民党统治时期等同起来,1924年正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彼时国民党政府并未成立,也就不可能屠杀革命先烈了。再举一例错误,一部专业志中的人物志中,有这样一句话:“1949年8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同志……”经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时间为1949年10月21日,那么,这一年8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还未成立,陈云不可能担任该委员会的主任。这些错误看上去不太起眼,但正是这些细节问题决定着志书内容的质量,体现了志书编修者是否具备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语言文字规范的问题是每部公开出版物都可能遇见的问题,除了语病、歧义、漏字、错字、衍字等常见问题外,人物志应注意叙述语言应客观、精当。同时,不应有描述性、甚至夸饰性的语言。语言文字规范问题是所有编辑都会遇见的共性问题,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

3.编修原则的问题

(1)入志人物时间断限和地域范围。现在我国多数地区已进入第二轮修志的高潮阶段,第二轮修志一般记述近二十年间地方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入志人物应是在志书断限的时间内故去的人士。有时在审稿中发现少数人物志未遵守这个原则,甚至将古人也列入第二轮志书人物志中,这是不妥的。对于上一轮修志遗漏未载的人物,可在这一轮志书中以“前志补遗”的形式补充记述。对于入志人物的地域范围,1985年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入志人物须以本籍人物为主,但也兼收客籍人士的原则,但收录的客籍人士必须满足“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业绩者”这一限制条件。现在有个别修志者将这个限制条件抛在脑后,有些入志的名人、官员仅在当地居住一年半载甚至几个月,并未对当地做出什么贡献,也被拉到当地的志书中,更有甚者,有的志书还加入到当地政府“争抢名人”的闹剧中,志书编辑应尽职尽责,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在公开出版物中。

(2)生人是否立传的问题。对此问题,方志界争议较大。多数人赞同“生不立传”,但也有人主张为生人立传。个人以为,还是“生不立传”为好。生不立传是取盖棺定论之义,如果为生人立传,那么生人事迹未完,是非难下定论,一旦情况变化,有损志书的权威性;同时,为生人立传,修志者碍于情面,很可能夸饰、溢美传主,甚至请托作传,有损志书的严肃性;另外,为生人立传,可能会导致争相入传的局面,无端引起许多矛盾,增加修志困难。这样看来,还是生不立传为好。当然,如果有些人士的事迹确实需要入志,可以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在叙事过程中彰显人物。或者可以人物简介的方式,介绍其主要事迹。

(3)人物志中所述人物的排列顺序问题。根据笔者审读志书所见,目前大多采用3种排列办法:①按历史时期分类。以时代为序,列为古代人物、近现代人物、当代人物等。这种分类法有时对跨时代的人物难以分期。②按人物卒年排列。这种分类法,偶尔会造成先逝世的儿子排在父亲前面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③按人物生年排列。这种办法比较容易执行,也可避免不少矛盾。志书编辑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作者采取适当的方式排列人物。

以上是笔者在审读志书时遇见的一些常见问题,虽然问题的原因各种各样,但只要修志者加强政治理论素养和文字修养,下功夫作深入的采访、调查研究,掌握丰富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并加以核实、修改、删定,就一定能写出客观真实、准确精当、形象生动的人物传记。作为志书编辑,也应及时学习各方面文史知识,了解方志理论动态和图书出版动态,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细致的服务做好方志出版工作,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使新方志尽善尽美,传之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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