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生产建设与文物保护执法的关系
2010-08-15王春权王春阳
王春权 王春阳
(吉林省通榆县文管所 吉林 通榆 137200)
一、文物保护与生产建设的关系
文物要长期保护,生产建设要不断发展,这是一对矛盾。过去我们一直遵从着“有利于文物保护、有利于生产建设”的两利原则。从全局上说,这是正确的,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很多辣手的问题。比如有一处古人类生活遗址,乡、村要在这里修一条道路,两者相比,保存文物重要,道路或不修或改道。这就表现为有利于文物保护而不利于生产建设;如果国家要在这里修铁路或建大水库,这处遗址就要经清理后毁掉,这就表现为有利于生产建设而不利于文物保护。究竟什么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为什么样规模的生产建设让路,什么样的生产建设为什么样的文物保护单位让路,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尺度或参照系数,而只能靠“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来决定。这里的利与害、重与轻都没有客观的标准,执行起来难免出现利害移位、重轻倒置现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地学习《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读懂、读会、吃深、吃透,在工作中即要维护《文物保护法》严肃性又要灵活把握,这样就会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
二、生产建设造成的文物破坏,已成为目前破坏文物的主要方面
《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公布实施以来,由于文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使文物破坏事件逐渐减少,特别是我县初步统计《文物保护法》公布以来,全县以破坏文物、偷窃文物为目的的文物破坏事件仅占文物破坏事件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而在生产劳动中造成的文物破坏事件则占文物破坏事件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由此可见,在生产建设中造成文物破坏,已成为目前破坏文物的主要方面。
三、生产建设造成文物破坏的主要表现及当事者的心态
近年来,城乡某些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搞基本建设时没有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片面地追求局部的,眼前的利益,无视国家政策法令,私自施工,造成大量文物被毁,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大体可分为集体和个人两个方面。
1、集体建设造成文物被破坏事件。如开矿、建厂、修路、架桥、修防洪坝,开水渠、建立窑场等,按《文物保护法》规定,工程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与文物部门协商,需要为生产建设让路的,文物部门要对被占文物事先进行勘探、科学清理、发掘,获取文物和资料后,方可开工。如果文物价值重大,那么生产建设就要给保护文物让路,或设计好保护文物措施式修改建设工程占地方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施工单位的心态往往不是这样。第一种是根本不与文物部门联系,擅自施工。这里又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主持施工者对《文物保护法》了解不够,法律观念淡薄,文物意识差,根本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建设规划中。其二,明知道此项工程涉及文物单位,但怕花钱、怕影响施工,明知而佯装不知,往往造成文物部门发现后进行磋商时;已造成了文物破坏和停止建设工程,使双方都受损失的后果。出现这种情况、持这种心态的多是县以下中小型施工单位。第二种是较大的施工工程。涉及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问题,往往所出经费不足以完成文物清理或保护措施的建设,使文物保护处于生产建设的从属地位。有的把应列入工程设计的文物清理保护费看成是对文物部门的施舍,甚至说:“给点就行了,要起来没完了。”把文物保护仅看成是文物部门的事,忘记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第三种是文物法与其他法规在一些地方不够协调,有关单位有意无意地利用这个“缺口”回避或忽视文物保护,例如:公路、铁路部门按其系统有关规定,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便以其系统法规为由,忽视、不执行文物法。
2、个体生产建设造成对文物的破坏事件。主要是城乡居民修建住房,农村耕种、取土、副业生产等。如有人在建房时遇到墓葬、私自挖毁,有人到城址,古遗址中取土,挖砖、挖药材,挖黄鼠等生产劳动,造成对文物的破坏,这些人对文物法,文物知识不知或者知之甚少,不懂法律的严肃性和文物价值,为自己的一点小利造成对文物的破坏,这是其一。其二,有些人明知故犯,以身试法。例如:我县“毡匠铺墓葬”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取土,附近村民早已皆知。但有一些村民认为说是说、做是做,只要把土取走了也不能怎样。县文物管理所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宣传文物法,对他们进行教育,禁止取土。
以上种种现象表明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广泛存在着文物破坏现象,令文物工作者防不胜防,是构成目前文物破坏,又极难处理和解决的主要因素。
四、制止在生产建设中破坏文物的几项措施
文物是我国古代文明的历史见证,是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手资料,破坏了就无法再生,因此,我们应该看到,生产建设与文物保护同等重要,不能偏废,要同时兼顾,对此,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1、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和法制观念
文物保护部门要加强文物队伍的自身工作,一方面积极主动及时地向各级领导汇报文物保护情况,介绍文物的重大价值,争取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了解、重视、支持。另一方面,要深入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对一些容易受破坏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保护、对离乡、村较远的有各种施工可能较大的地方要加强管理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文物意识,逐步增强法制观念。
2、采取具体措施,加强横向联系、调动有关部门都来参与文物保护
文物部门要把已知的文物点列成名册,绘成文物分布图,分别送到有关领导,城乡建设,规划、施工、土地管理等部门,使他们掌握文物分布情况,在规划设计施工方案时有所考虑,并及时与文物部门协商,使所涉及的文物妥善处理,安全保护,防患未然。
建立相应的保护组织,文物部门要与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加强横向联合与协作,在这些单位设置文物保护通讯员,形成一个以文物部门为中心的通讯网络,经常沟通、反馈信息,使文物部门及时掌握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地点等信息。文物部门还要与各施工单位成立有施工单位领导参加和施工承包负责人参加的文物保护组织,在施工期间直接领导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勘查、发掘工作和及时处理随时发现的地下文物。
3、奖惩分明,用法律杠杆推动文物保护和生产建设
如何判断文物保护为生产建设让路,或是生产建设为文物保护让路,还是文物保护与生产建设两者兼顾,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文物保护法》。按文物法的原则和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目前看,仅做到这一步还是远远不够,还应该对依据《文物保护法》对保护文物有功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工作成绩显著的文物保护员,通讯员和及时报告破坏文物信息的群众,要给予及时的表扬和奖励。可召开现场会、拍摄录像、新闻报道,通过表扬和奖励来教育,鼓励群众,扩大影响,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对违犯《文物保护法》破坏文物者要严肃法纪,依法惩治,不能手软,尤其是严惩那些明知故犯者,对情节严重的,要把破坏现场和惩治结果在新闻宣传中曝光,以儆效尤。
总之,在生产建设中保护好文物摆在我们文物工作者面前的严峻的问题,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横向联系和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全方位地来保护好文物,处理好生产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真正做到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生产建设。
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指南[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