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族新式银行投资保险业的进程及绩效评析
2010-08-15孙建华
孙建华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北京 100081)
一、晚清时期中外银行开始向保险业投资
银行投资保险业是“银保合作”的形式之一,我国银行资本投资于保险业源自晚清时期。
早在1866年以前,英国的丽如银行和利生银行就已持有当时中国境内最大的外商保险公司保家行的股票。此后,丽如银行和有利银行也先后投资于总资本为200万港元的泰安火险公司(即中华火险公司)。19世纪70年代初期,香港维多利亚火险公司与法兰西银行和汇丰银行同时建立了资金和业务联系,法兰西银行因为在维多利亚火险公司有投资,所以向该火险公司派驻了董事,而汇丰银行则担任了该火险公司的代理银行。汇丰银行在19世纪90年代初期,与香港火烛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存放款关系,到90年代中期,二者的关系已从原先的存放款发展到了更加密切的投资关系,当时汇丰银行和香港火烛保险公司董事会的主席均由同一人兼任。
从19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德华银行、横滨正金银行、华俄道胜银行、东方汇理银行、花旗银行等外国银行也先后在上海等地设立分行,并通过投资、存放款、业务代理等方式与外商保险公司建立起了合作关系。例如1902年的时候,美国花旗银行的6名执行董事中就有纽约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杰姆斯·亚历山大和副董事长杰姆斯·海地,表明这两家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相互投资参股的关系。
1905年5月,美国排斥在美华工,引发国人抵制美货、提倡国货的运动;而提倡国货,就需联合各行商的资本来发展民族保险业以振兴民族产业,上海商会会长、福建巨商曾铸就此联合中国通商银行部分高级职员在上海发起成立华兴保险公司,在中国通商银行与华兴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投资与人员互动关系。1907年2月,四海通银行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四海通银行保险公司并在上海等地设立营业机构,专营银行保险业务。
总体说来,晚清时期银行向保险业的投资仍以外商银行为主,民族银行公司投资保险业尚属个案,这是因为清末的民族新式银行业尚处于草创时期,其自身的脆弱性也很高,还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去投资民族保险业。尽管如此,中外银行公司对保险业的投资,还是起到了拓宽保险资本的来源渠道、便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存放款及业务代理关系、降低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为银行闲置资金开辟通道、保障银行抵贷资产的安全、促进银行抵押放款业务发展的效果。
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民族新式银行投资保险业渐多
进入民国以后,民族银行公司对保险业投资逐渐增多。1919年6月,中国实业银行投资创办了永宁保险行,成为民国初期银行经营保险事业中最早之一家公司。1921年,华侨银行在新加坡发起设立华侨保险公司并在上海等地设立营业机构。1926年12月,东莱、中南等华商银行投资100万元(实收50万元)在上海开设安平水火保险公司。192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投资20万元在上海开设大华保险公司。
民国初期设立的信托公司因经营银行业务而在监管上被视同银行,这些“信托公司之保险部,大都侧重于水火保险”的经营。[1](P278)1914年美商普益信托公司在上海设立并经营水火险。1920年日商设立上海仓库信托公司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921年6月,华商大中华信托公司、上海通商信托公司及中央信托公司成立,随后创设各自的保险部,同年9月,中易信托公司也投资设立保险部。1921年7月,通易信托公司成立并于1927年投资设立保险部。上述史实表明,民国初期华商新式银行及信托公司对保险业的投资较清末明显增多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银保合作”及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这个时期民族银行公司向保险业投资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民国成立及五四运动和五卅运动的爆发在中国人民中掀起了抵制外货及实业救国的高潮,银钱业人士中的经济民族主义兴盛,希望投资保险业以挽回利权并保障民族经济发展;二是此时的民族保险业虽在数量上得到扩张,但是多为资力薄弱的小公司,脆弱性高,在外商保险公司压制下亟需银行资本的支持;三是民族新式银行业出现第一次发展高潮,其整体的资金实力在1925年已经超越外资银行而居中国银行业的首位,有一定的实力向民族保险业投资;四是民族银行公司采用外商银行审慎的经营方式,放款要求抵押并为抵贷资产提供保险。因而民族银行公司资产业务的扩大也强化了其投资自办保险公司以保障信贷资产安全、节省抵贷资产外保的保费支出、增加银行收益的愿望;五是保险业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银行资本为追逐高额利润而趋向保险业投资。
三、抗战前十年民族银行公司投资保险业蔚然成风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此前推动银行资本流向保险业的各项因素依然在起作用,不同的是这个时期民族新式银行业出现第二次发展高潮,其资金实力愈加雄厚,资产负债业务较过去又有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危机的影响,民族银行业出现了较严重的“存差”和资金闲置问题,加之前一阶段的银保合作取得了双赢的良好效果,因而民族银行公司投资经营保险业的愿望更加强烈。
1929年11月,金城、交通、大陆、中南、国华、东莱等银行合资创办太平水火保险公司。金城等银行兴办太平公司后,不仅能从保险业务中直接获得收益,而且还可以由太平公司承揽自己及下属众多企业的放款、押汇等金融往来产生的保险业务,做到了“肥水不流外人田”。此后,民族银行公司纷纷起而效尤。1930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投资20万元创办了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1931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英商太古洋行合资50万元创办宝丰保险公司。同年,中国银行投资200万元创办中国保险公司。1932年8月浙江实业、浙江兴业、中国通商、中孚等民族银行公司与美商美亚保险公司合资100万元创办由中方控股的泰山保险公司。1932年7月川盐银行投资20万元创办川盐银行保险部。1933年四明银行投资100万元设立四明保险公司。同年,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与华安水货、肇泰、先施置业、永安水火、永宁、宁绍、中国海上、上海联保等保险公司合资80万元创办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1934年中国垦业、交通、金城、大陆、国华、东莱等银行合资500万元,设立中国天一保险公司。1935年聚兴诚银行投资100万元设立兴华保险公司。1937年中国银行联合中国保险公司投资100万元在上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另外,部分民族新式银行还投资设立保险部,较著名的是1935年10月中央银行投资500万元在上海设立中央信托局保险部。总计这个时期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投资创办、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部不下11家,其发展速度超过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抗战前十年,许多民族新式银行还设立信托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截至1937年抗战前夕,全国共有79家银行公司设立信托部或储信部,其规模远超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这个时期信托业再度兴起,不少信托公司也通过其内设的保险部、信托部或储信部来经营保险业务。1930年设立的上海信托公司规定其信托业务的内容之一就是代理水火人寿汽车玻璃等保险。1931年设立的东方信托公司对外宣称自己经营各种保险。1932年总部在香港的中国信托公司加强了其在内地的水火汽车人寿等保险代理业务。可以这么说,抗战前十年,民族银行公司的总分行或信托部代理保险业务“已成普遍之现象”。[2]
抗战前十年,民族新式银行对保险业的投资不仅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和信用支持,促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而且在短期内实现了民族保险公司营销网络的低成本扩张,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促进了民族保险业结构的优化,为民族保险业第一次发展高潮的形成做出了贡献。时人评论说:“一向被人漠视忽略的华商保险业,这几年来已呈现一种生气勃勃的景象了。金融界方面给予的助力,实在不小。全国各大银行凭着他们身后的金融势力,直接间接地扶持了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出来,集成一条坚固的阵线,以与养伤公司相抵抗,社会观听为之一新”,[3]“保险业务之突飞猛进,大有一日千里之势”。[4]
四、抗战爆发后银行继续投资保险业,但势头减弱
抗战爆发后,国民党政府依据“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25条(1943年12月25日)及“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5条(1944年5月8日)在其控制区内加强金融统制,推行保险分业分营的制度,但银行和信托公司投资保险业或兼营保险业务的情况依然存在。
抗战爆发后,由中央银行控制的中央信托局还并列设立人寿保险处和产物保险处,分别实行会计独立,兼营人身保险和损失保险。1940年,中国农民银行投资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蚕茧保险,1941年1月,该银行又投资创办太平洋保险公司;另外,中国农民银行还创办了国民保险公司。1943年,中一信托公司将其保险部独立为中一保险公司。而国民党政府控制的交通银行和中央合作金库在战时也投资开办了交通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丰盛保险公司(交通、金城、大陆、国华、东莱银行)、中合保险公司(中央合作金库)。官办的广东省银行、江苏省银行、台湾省银行也投资设立了上海联保水火险公司(广东省银行)、江苏保险公司(江苏省银行)、台湾产物保险公司(台湾省银行)。抗战期间,重庆的川盐银行不断增加其盐载保险部的资本来扩大保险业务,而聚兴诚银行独资创办的兴华保险公司在1937年又吸纳川康、平民、商业、美丰、建设、重庆等川帮银行及义丰钱庄的投资并改组为兴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在川帮银行的支持下得到了发展。其他华商银行则投资开办了新丰保险公司(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中国利民保险公司(中国利民银行)、大公保险公司(大公银行)、中孚保险公司(中孚银行)、长安保险公司(绸业银行)、中国工业联合保险公司(中国工业银行)、建国保险公司(中信银行)、合众保险公司(中信银行)、华孚保险公司(华孚银行)。
这个时期民族银行业对保险业的投资及银保合作的延续,为后方地区保险业的崛起及民族保险业第二次发展高潮的形成做出了贡献。日本人对此评论说:“先前华商保险业规模极为弱小,营业范围局限在特定的一般业务上,而得到基础强固的中国银行业作为后援后,逐渐发展兴盛,营业范围也逐步扩大”。[5](P140)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民族新式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中国近代大部分的时间内都存在投资、代理等合作关系,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协同发展的效果。比较而言,民族新式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并购及合办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合作形式收效更大,也得到了广泛的赞誉;而民族新式银行设立信托部或储信部、兼营保险代理的合作形式在收效上要逊色得多,而且这种形式的合作还存在银行经理以保险代理为银行副业而不予重视,或在银行主业纷繁之时无时间精力兼顾保险业务的弊端,因而时人对此合作形式也有微词。
银行投资保险在洋务运动后日益受到金融界的重视,与其双赢的效果及银行和保险分业分营的制度未能确立或有效推行有关。20世纪90年代末,银保合作在我国再度兴起,由于国内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保险业,所以目前的银保合作仍属于低层次的销售联盟,保险代理及其他涉及保险的业务实际上仍被银行视为副业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上的主动性与投入尚嫌不足。解决该问题,需要政府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适度放宽银行投资保险业的限制,促使商业银行将保险业务视为银行重要的事业而努力经营,进而实现银行与保险业的协同发展。
[1]杨荫溥.上海金融组织概要[M].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
[2]朱斯煌.银行与保险[J].保险界,1941:7,(1).
[3]谢国贤.保险事业在中国[J].银行周报,1937:21,(19).
[4]沈春雷.我国之保险业[J].实业部月刊,1937:2,(5).
[5][日]东亚研究所.英国对支金融业及保险业投资[A].资料丙第四十六号D1090,1939年11月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