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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湖南自然灾害状况及特征

2010-08-15钟启顺罗景旗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年表大旱旱灾

钟启顺,罗景旗

(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4;2.汉寿县聂家桥中学 湖南 汉寿 415900)

一、灾害状况

湖南历来乃多灾之地,民国时期,湖南更是天灾不断。在众多的自然灾害中,给湖南造成危害较大者要数水灾,旱灾和虫灾。据《湖南自然灾害年表统计》,民国时期的38年期间,共发生水灾37年次,旱灾20年次,虫灾21年次,给湖南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

1.水灾。民国时期,水灾是湖南发生最频繁,危害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民国时期共历时38年,而发生水灾的年份则有37年之多。[1]其中9年竟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同时受灾,尤以1918年、1922年、1931年、1935年、1937年、1948年、1949年这7年的水灾最为严重。

2.旱灾。旱灾是民国时期湖南危害程度仅次于水灾的第二大自然灾害。据统计,民国时期共有20年发生旱灾。最为严重的是1921年、1925年、1928年、1929年、1934年和1945年。[2]

3.虫灾。民国时期湖南全省共发生虫灾21次,最为严重的是1929年,其次是1947年。

民国时期湖南自然灾害除水灾、旱灾、虫灾外,较为常见的还有风灾、雹灾、冰冻、瘟疫等。根据《湖南自然灾害年表》上的记载进行统计表明:这一时期湖南共发生风灾10年次、雹灾10年次、冰冻3年次。[3]瘟疫的发生情况因资料记载不详无从统计。

二、自然灾害特征

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作进一步考察,不难发现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自然灾害以水、旱、虫三灾为主,水灾最为频繁、破坏性也最大。这一时期的自然灾害以水、旱、虫三灾为主。民国时期湖南自然灾害有水灾、旱灾、虫灾、风灾、雹灾、冰冻及瘟疫等。笔者对《湖南自然灾害年表》上的记载作了认真的统计,发现整个民国时期湖南共发生水灾37年次,旱灾20年次,虫灾21年次。(同种自然灾害一年发生二次以上算一年次)三种灾害占了这一时期所有自然灾害总数的80%以上[2]。在三种最主要的自灾害中,又以水灾最为频繁。这一时期发生水灾37年次,位居各类自然灾害之首,分别比旱灾及虫灾多出17次和16次。同时,水灾不仅最为频繁而且造成的破坏性也最大。这是因为一方面水灾的发生如决堤、溃垸等具有突发性,另一方面水灾发生后直接毁灭人的生存空间,在这一点上其危害性也远比其他自然灾害要大。这一时期的水灾,有9年竟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同时受灾。几次较大的水灾,如 1931、1935、1948、1949受灾灾民都在 200万以上,而这一时期最严重的旱灾,1921年辛酉大旱受灾灾民也不超过200万[4]。

2.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波及范围越来越广,且呈现多灾交替、并发状况。民国时期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呈现增高的趋势。根据笔者对《湖南自然灾害年表》的整理统计,以水、旱、虫三大最主要的自然灾害为例,清朝前期(1644年—1839年)历时共196年,其中发生水灾152年次,旱灾119年次,虫灾43年次,三大自然灾害合计共314年次平均每年1.6次。晚清时期(1840—1911)可以说是湖南历史上自然灾害高发时期,终其晚清72年间,共发生水灾57年次,旱灾49年次,虫灾26年次,以上各灾合计为132年次,平均每年1.8次。而民国时期(1912—1949年)的38年间,共发生水灾37次,旱灾20次,虫灾21次,以上各灾合计为78年次,平均每年达2.1次之多,超过了灾害频发的晚清时期。从波及的范围来看,表现为受灾地域越来越广,仅以水灾而言,民国时期竟有9年水灾的受灾面积占全省一半以上。而1931年达54县,1947年达47县,1949年灾况波及范围更广,几乎是全省性的大水灾。以旱灾为例,1921年辛酉大旱波及范围也非常广泛,受灾范围共有50多县。这一时期自然灾害受灾范围从总体上超过了清朝前期和晚期[5]。

多灾交替、并发也是民国时期自然灾害的一个特点。各种自然灾害,本来有着相互的关联,如大旱之后,常有蝗灾、水旱灾害之后,常有疫病等。如果防治疏忽,那么多种灾害的连续发生,势必难于避免,其为害也就势必更加惨重,因而导致各种灾害连续不断,甚至有时出现同时并发的情形。

1928、1930年,全省除水灾外,还有虫灾和旱灾交替发生;1932年2月,沅江、浏阳等县发生水灾,水灾之后,浏阳等6县虎疫流行;1934年、1936年湘潭、宜章分别发生水灾,水灾之后继以旱灾;1940年湘阴、江华先涝后旱;1945年全省54县大旱,有的地方水旱交乘。除以上地区发生不同自然灾害持续交替,有些地方还出现了不同自然灾害同时并发的情形。如1933年浏阳在发生旱灾同时又有瘟疫发生,1935年7月石门水灾时,突然发生地震;1938年新化在遭受旱灾时同时受虫灾的袭击;1945年全省54县大旱,个别县同时遭受风灾。

3.自然灾害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这一时期自然灾害破坏性极大。自然灾害不仅导致大批灾民死亡,家庭财产遭受浩劫外,还造成了农业生产的急剧下降。如1921年辛酉大旱,麻阳收成仅及往年1成,因而许多农村地区经济破产,沅江收成也仅往年6成。1929年湖南发生虫灾,宁乡收获只有平时的十分之二三,攸县田里禾苗大部分被虫吃光,汝城庄稼收成与上年相比只有一半。1931年大水,全省仅稻谷损失即达2000万石,1934年旱灾使湖南农村经济遭受极大破坏,全省95县竟有68县受灾,其中农作物受灾成数8成多的1县,7成多的9县,6成多的8县,5成多的14县,4成多的14县,3成多的12县,2成多的4县……。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破坏性大”是湖南自然灾害的一个重要特点,我们对1931年大水江淮流域遭灾诸省情况作一比较。

1931年,江淮流域多省普遍发生水灾,根据李文海《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续编》的记载:整理成表格如下[1]:

省份被灾县数(个)灾民数(万)湖南661400湖北45950安徽481069江苏35654江西37/浙江40/如上表所示,我们选取受灾县数和灾民数两个重要指标对1931年水灾对江淮流域诸省的危害程度进行比较分析。1931年大水席卷江淮流域,受灾较大者主要有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浙江六省。从上表可知,此次大水湖南共有66个县受灾,而湖北为45个,安徽为48个,江苏为35个、江西为37个,浙江为40个。从受灾县数来看,湖南居六省之首。从灾民数来看,此次大水湖南灾民达1400万,远远高出湖北、安徽、江苏三省,另外,江西、浙江灾民数因资料原因未能准确统计。可见同样一场水灾,以湖南所受危害较大。另外,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亦曾对江淮流域之湘、鄂、赣、皖、苏、豫6省90县中2366村11791户作调查,发现各该地区田地中水最深时平均在9呎以上,其中皖北最浅,亦有5.9呎,皖南达11.5呎,湖南最深达11.7呎[1]。以上调查资料显示:同样一次水灾水位也以湖南为最深,足见湖南自然灾害破坏性之大。

4.不同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季节性。为了说明不同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季节性,我们仍以水灾和旱灾为例加以分析。

从地域性上讲,由于湖南特殊的地理地质因素,水灾以洞庭湖区(滨湖地带)最为集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滨湖地区地势低洼,境内河湖星罗棋布,由于洞庭湖的淤积和历史上无节制的围湖造田,致使湖道残破蓄水能力极其有限,加上长江四口江水顶托倒灌,所以常为水灾的暴发之地。湘南各县从地形上看属丘陵地区,境内多山,岩层复杂,地表广泛存在紫色砂页岩,这种紫色砂页岩颗粒较大,物质疏松,涵养水分能力差,这种地质极易诱发旱灾,因而湘南各县发生旱灾的频率最高。

从季节性上讲,由于湖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降水多集中于4、5、6、7月份,所以水灾多发生于春夏之交,同时6-7月以后,湖南便常常处于副热带高压控制下,气温高,降水少。而丘陵地区本来可利用自然水源较少,一般小塘坝蓄水有限易于干涸,因而夏秋之间极易发生旱灾。

总之,由于湖南特定的地理条件、气候状况、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交互影响,使民国时期湖南自然灾害呈现出以上几个显著的。

[1]《湖南自然灾害年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

[2]宋斐夫主编《湖南通史?现代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4:639.

[3]参见李文海《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续编》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

[4]参见《湖南自然灾害年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

[5]参见《湖南自然灾害年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

注 释:

[1]数据来源:李文海《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续编》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

[2]《中华民国二十年水灾区域之经济调查》、《金陵学报》2卷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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