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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分类法》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记符号比较研究

2010-08-15周铭戴挺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期
关键词:分类法类目号码

周铭 戴挺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情报与档案学系 云南 昆明 650091)

标记符号是分类法中用以表示其类目的代号,又称分类号。作为分类法体系结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记符号具有固定类目位置,明确各级类目先后顺序,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类目之间关系的作用。同时,它又是对文献进行分类排架、组织分类目录及从知识分类角度检索文献的依据。因而,用标记符号来代表类目,是现代文献分类法的显著特征之一。

本文从主要类号的编制技术和辅助符号的使用方法两个方面入手,试就《中国档案分类法(第二版)》(以下简称《中档法》)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以下简称《中图法》)标记符号的同异作一探讨,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主要类号编制技术的比较

所谓主要类号,是指分类法中类目的类号。《中档法》与《中图法》的主要类号采用的都是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系统。首先,基本大类和部分二级类目用大写字母表示,并以字母的顺序反映类目的顺序;其次,字母之后的类号用数字表示,并基本遵循层累制原则,数字的位数一般代表着类目的级位。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表达性强,能从类号上判断出类目之间的隶属和并列关系,层次清楚,等级分明,便于扩大和缩小检索范围,有利于计算机检索。但随着类目细分的深入,类号越来越长,容纳性也会受到影响。为此,《中档法》与《中图法》又都采取了以下几种变通的技术措施,从而突破了完全层累制的局限性,使形式服从内容的需要,增加了类列无限扩充的可能性:

⑴八分法。是为容纳较多的同位类而采取的一种编号方法。具体可表述为,当某一类列的同位类超过10个又不足18个时,用0–8表示前9个类,从第十个类开始依次用91,92,……直至99来表示;或当某一类列的同位类超过9个又不足16个时,用1–8表示前8个类,从第九个类开始依次用 91,92,……直至 98来表示。换言之,0,1,2……8,91,92,……直至99代表的都是同位类。八分法虽然在数字的位数上不能体现所有同位类之间的并列关系,但由于它使用9作为空位号来扩展同位类的号码,因此仍然能够有规律地表示各个同位类。

⑵双位法。是为容纳相当多的同位类而采取的一种编号方法。具体可表述为,当某一类列的同位类超过18个或16个时,从第一个类开始依次用11,12,……19,21,22,……29,31,32,……39……直至99。虽然00–99在理论上有100个号码,但由于不用 00–09,10,20,30……直至 90等带“0”的数字,因此双位法最多可容纳81个同位类。

⑶借号法。是为缩短类号或容纳较多的同位类而采取的一种编号方法。具体可表述为,当某一类列的同位类超过9个或8个,但只是多一个或两个时,就借用其中某个同位类的一个或两个多余的下位类号,将类号降级。凡是借用下位类号的类目,通常都不是重要类目,其文献数量相对较少;或借用上位类的同位类号,将类号升级,目的是为文献数量较多的重点类目缩短号码或给予较宽裕的号码。

此外,为了使主要类号具有良好的逻辑性和助记性,并保持类目体系的相对稳定,《中档法》与《中图法》在为类目配号时,还大量采用了以下几种编号方法:

⑴统一编号法。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类目中所具有的共性特征赋予统一的号码的一种编号方法。

⑵对应编号法。是对具有相同区分标准的类目,使其相应部分的号码尽可能趋于一致的一种编号方法。

⑶预留空号法。是为便于今后类目的扩展、修订或增强类号的对应性而采取的一种间隔编号方法。

《中档法》与《中图法》主要类号编制技术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对数字“0”的使用要求不同。《中图法》对“0”的使用极为广泛,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是作为主要类号的组成部分,表示哲学社会科学各类的理论性类目,自然科学各类的一般性问题及某些学科的总论性类目。二是作为复分表中子类号的标记。三是作为转换分类标准的标记;而《中档法》原则上不使用“0”。

其次,对双字母法的使用程度不同。在《中图法》的二十二个基本大类中,仅对工业技术大类的二级类目和法律类第二分类体系二级类目使用双字母法进行标记;而在《中档法》的十九个基本大类中,绝大多数二级类目都使用了双字母法进行标记。

第三,《中图法》为了满足某些类目按名称区分和排列其所属同类事物的特殊需要,同时达到增加类列容纳性的目的,还有选择地使用了字母标记法。即把某种事物名称的若干字母加在主要类号之后,编制同位类号的一种编号方法;《中档法》则没有使用字母标记法。

二、辅助符号使用方法的比较

所谓辅助符号,是指表示类目特定含义的符号。它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标记符号的表达能力,适应类号灵活组合的要求,使分类法由传统的线性标记逐渐向分面型标记的方向发展而设置的。目前,在《中档法》与《中图法》中所使用的辅助符号有:

⑴“-”。该号在《中档法》与《中图法》中分别被称为综合复分号和总论复分号,是综合复分表和总论复分表各类目号码的前置指示符。主表类目凡依综合复分表和总论复分表复分时,都必须使用这一符号。取号方法是,先取主要类号,然后取综合复分表和总论复分表中的号码,中间用“-”连接起来。

⑵“+”。该号在《中档法》与《中图法》中分别被称为并列符号和联合符号,用于连接多个并列主题,并在轮排后置于不同的类目中,以解决多途径检索问题;“+”在《中图法》中也是类分图书和资料的区分号,但只出现于分类法的类目中,不作分类的实际号码使用。具体方法是,“+”之前的号码用于对图书的分类,“+”前后的号码合并起来用于对资料的分类。

⑶“:”。该号在《中档法》与《中图法》中分别被称为关联符号和组配符号,用于将处在分类法中不同位置,但有密切联系的多个分类号组配起来,以达到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对类目进行细分及合成新主题的目的,并通过轮排提供多个检索点。不过,《中图法》要求按有关类目注释的规定使用,《中档法》则允许较灵活地使用。这是因为,《中图法》既要充分满足图书资料分类排架需要,又要适当兼顾到对它的检索,而《中档法》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对档案的检索。

⑷“/”。该号在《中档法》与《中图法》中均被称为起止符号,表示一组类目。其中用于主表中时表示类目的起止区间,目的是为分类法使用者留有扩充类目的余地;用于类目注释中时则表示被仿分类的起止区段或参见类目的范围。“/”在分类法中不管用于何处,都只起说明作用,不作分类的实际号码使用。

⑸“()”。该号在《中档法》与《中图法》中分别被称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区分号和国家、地区区分号,用于依世界各国和地区表、世界地区表对具有国家和地区特征的类目的复分。

⑹“[]”。该号在《中档法》与《中图法》中均被称为交替符号,表示某一类目是供选择使用的,分类时不作使用的号码。凡遇到带有“[]”的交替类目,一般应当按类目注释指向的类目进行分类。有时为了增强《中档法》与《中图法》对专业性档案馆和图书馆的适用性,交替类目和正式类目的位置也可互换(即不按类目注释的规定办)。具体方法是,把“[]”和类目注释内容的位置作调换;“[]”在《中档法》中还是中国地区区分号,用于依中国地区表对具有中国地区特征的类目的复分。

⑺“·”。该号在《中档法》中被称为专类复分号,用于依专类复分表对分类法中规定的类目的复分。取号方法是,先取主要类号,然后取专类复分表中的号码,中间用“·”连接起来;在《中图法》中则被称为间隔符号,目的在于使号码段落清晰、醒目、易读。具体用法是,将号码中的数字部分从左至右,每三位数加一个“·”,当最后一段正好三位时不再加“·”。凡利用仿分、复分组合成号码,数字一并连接计算位数,每三位加一“·”,当最后一段正好三位时不再加“·”。当组合的号码中夹有其它辅助符号时,辅助符号之前的数字为一段,辅助符号中间为一段,辅助符号之后为一段,各自分别计算数字的位数,每隔三位数加一“·”。

⑻“=”。该号在《中档法》中被称为专用复分号,用于依专用复分表对分类法中规定的类目的复分。取号方法是,先取主要类号,然后取专用复分表中的号码,中间用“=”连接起来;在《中图法》中则被称为时代区分号,用于依国际时代表或中国时代表对具有时代特征的类目的复分。

⑼“〈〉”。该号在《中档法》中被称为科技档案复分号,用于依科技档案复分表对具有科技档案特征的类目的复分;在《中图法》中则被称为通用时间、通用地点区分号,主要供资料分类时使用。取号方法是,先取主要类号,然后取“〈〉”,在其内部加上通用时间、通用地点表中的号码。当通用时间、通用地点需同时使用时,应分别将它们用“〈〉”括起来,并地点在前,时间在后。

⑽“《》”。该号在《中档法》中被称为民族区分号,用于依中国民族表对具有民族特征的类目的复分。

⑾““””。该号在《中图法》中被称为民族、种族区分号,用于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或中国民族表对具有民族、种族特征的类目的复分。

⑿“a”。该号在《中图法》中被称为推荐符号,用于推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著。取号方法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单行著作和专题汇编,除集中于A类给号之外,再按其学科内容在有关学科作互见分类,互见时在互见分类号后面加“a”。凡分类号末尾带有“a”的,应排在不带“a”的相同号码之前。

⒀“——”。该号在《中图法》中被称为指示性类目提示符号。用一条横线标识,置于一组用“/”连接的类号之上,用来标识类表中“指示性类目”。“指示性类目”是为给一组类目作共同的注释而设置的,不作分类时使用的符号。

⒁“{}”。该号在《中图法》中被称为停用符号。凡置于“{}”内的类号是前一版本中用于标引的分类号,但现已停用。

《中档法》与《中图法》辅助符号使用方法的差别还表现在:

首先,在使用《中档法》进行档案分类时,无论类目注释中是否注明要依世界各国和地区表、中国地区表、中国民族表、科技档案复分表复分,一旦使用了有关复分表,就必须在复分号码的前后加上相应的“()”、“[]”、“《》”、“〈〉”,并将之接于主要类号之后;而在使用《中图法》进行图书资料分类时,凡类目注释中已明确注明要依世界地区表、中国地区表、国际时代表、中国时代表、世界种族与民族表、中国民族表复分的,不使用辅助符号,只要在主要类号之后接上复分号码即可。但如果类目注释中没有注明,又确需使用有关复分表复分的,则必须在复分号码前后加上相应的“()”、“=”、““””,并将之接于主要类号之后(其中依中国地区表复分时的辅助符号也是国家区分号,但要在中国地区表中的号码之前加上世界地区表中的中国代码“2”)。

其次,进行实际分类时,如果涉及多种辅助符号的使用,《中图法》要求按“-”、“()”、““””、“=”、“〈〉”的顺序组合,用“:”、“+”连接的主要类号中的辅助符号同样按上述次序组合;《中档法》则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三、结论及对《中档法》的若干改进意见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中档法》与《中图法》的标记符号在主要类号的编制技术方面大同小异,即两者都采用了字母数字混合编号法、双字母法,并在基本遵循层累制原则的前提下,辅之以八分法、双位法、借号法、统一编号法、对应编号法、预留空号法。但前者基本上不用数字“0”作为标记符号,也不使用字母标记法,但较多地使用了双字母法,而后者对“0”的使用十分广泛,同时还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了字母标记法和双字母法。

其次,《中档法》与《中图法》的标记符号在辅助符号的使用方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即有的符号功能、形式相同(或基本相同),但称呼不同;有的符号功能相同,但形式不同;有的符号形式相同,但功能不同;有的符号在一种分类法中具有多重功能,但在另一种分类法中却只有一种功能;还有的符号仅为一种分类法独有,另一种分类法没有根本没有使用。

笔者认为,《中档法》与《中图法》标记符号的不相统一,不仅有碍于档案界与图书情报界进行正常的学术和业务交流,而且也不利于各种信息资源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享。应该承认,《中图法》在此领域内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是值得档案界学习和借鉴的。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条:一是如何发挥数字“0”在档案分类中的作用;二是可以结合档案自身特点,大胆尝试将字母标记法及《中图法》中的间隔符号“·”、推荐符号“a”、指示性类目提示符号“——”、停用符号“{}”等引入《中档法》之中;三是取消《中档法》中的专类复分号“·”和专用复分号“=”,复分取号时直接将专类复分表和专用复分表中的类目号码接于主要类号之后。这样既可以在复分方法上与《中图法》协调起来,也避免了与间隔符号“·”和时代区分号“=”相互混淆;四是建议将《中档法》中的民族区分号向《中图法》看齐,由“《》”改为““””;五是应对《中档法》中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区分号、中国地区区分号、民族区分号、科技档案复分号的使用方法,作出与《中图法》完全一致的规定。即类目注释中已注明的,不使用这几种辅助符号。反之,就一定要加上辅助符号;六是对同时使用多种辅助符号时的组合顺序,在《中档法》的编制说明中加以明确;七是对在功能上与图书分类相同或相近的各种辅助符号,应在称呼上尽可能和图书馆界取得一致。

[1]中国档案分类法编委会.中国档案分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

[2]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委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3]邹步英等.《中国档案分类法》使用手册[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

[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委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使用手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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