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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喝交杯酒新人告赢婚庆公司

2010-08-15张媛,刘艳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4期
关键词:司仪文化传媒刘女士

2009年11月,王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并聘请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为他们策划婚礼。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由文化传媒公司为王先生和刘女士的婚礼提供司仪、摄像、摄影、化妆、现场布置等一系列服务,服务总价款为12700元。

令两位新人遗憾的是,在“共注香槟塔交杯酒”环节,司仪只让他们将香槟倒进香槟塔,各自拿起一杯香槟向来宾举杯。王先生夫妇认为,文化传媒公司缺少了彼此喝交杯酒的环节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请。

法庭上,文化传媒公司辩称,该公司司仪的一贯主持风格就是新人共注香槟塔后,取出两只杯子与宾客共饮香槟,接受来宾的祝福。对此,王先生和刘女士是知情的,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以什么形式喝交杯酒。因此认为公司并未违反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交杯酒的形式并未作明确的约定,故交杯酒的形式应理解为通常形式,即手臂相环饮酒。文化传媒公司在履行此项义务时存在一定瑕疵。最后,法院判令文化传媒公司返还策划主持费用2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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